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
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
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
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第二章 标签审核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第三章 分级管理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01克里斯汀·迪奥迪奥是一个法国品牌。迪奥的化妆品主要是天然的。无论是粉底液还是气垫,都以清新裸妆为主。喜欢裸妆的可以考虑迪奥的化妆品。02夏内尔香奈儿也是一个法国品牌。香奈儿的化妆品容易上妆,上妆后不易花,稳定性强。就算夏天出门也不怕花妆。是比较好用的化妆品品牌。03雅诗兰黛雅诗兰黛是美国品牌。雅诗兰黛的化妆品的特点是装饰和保湿效果。你不用担心用雅诗兰黛的化妆品伤害皮肤,但是用了之后皮肤变得细腻很多。04兰蔻另一款法国产品,兰蔻的化妆品特点是妆后肤色变化很大。原本粗糙的皮肤经过兰蔻粉底液修饰后,变得细腻了很多,化妆前后的变化都很大。如果你对自己的外表严重不满意,建议你使用兰蔻的化妆品。
美国化妆品从不同国家进口。以下是美国化妆品主要进口来源国:
1 欧洲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意大利等,欧洲是美国进口高端化妆品的主要来源。
2 亚洲国家,如韩国和日本等,这些国家的化妆品具有高品质、独特的配方和创新性的设计。
3 加拿大,是美国的邻居国家,加拿大的化妆品市场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4 中国,随着中国市场的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美国化妆品品牌将产品进口到中国,同时也有一些中国本土品牌进口到美国。
在进口化妆品时,需要注意国际贸易规则,以确保化妆品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普通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是不一样的
普通化妆品需要提供产品配方、说明书、生产工艺个送检样品22个
需要的资料有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产品配方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样稿
(8)自由销售证明和委托书(进口产品)
(9)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注:资料送交卫生部前贵公司需提供自由销售证明和委托书。
资料送交卫生部后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是否受理。(5 个工作日)
卫生部受理后行政签字,给予备案。(20 个工作日)
绝大多数化妆品可以按普通化妆品申报
普通化妆品包括护肤品,发用品,彩妆品,唇膏,指甲油,香水类。
特殊化妆品包括育发类,健美类美乳类染发烫发类防晒类,祛斑类,除臭类,脱毛类。
国产或进口特殊化妆品申报过程
一、项目启动
1、贵公司提供产品配方、说明书、生产工艺和送检样品。
2、送样品检验
检验周期:根据功能不同时间不同。
二、准备申报资料(我公司准备,在做检验同时完成)。
(1)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国产特殊化妆品申请表)
(2)产品配方及依据
(3)功效成分及检验方法
(3)生产工艺及简图
(4)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5)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6)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
(7)产品说明书样稿
(8)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如国内外有关资料)
(9)自由销售证明和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
三、参加药监局定期举行的评审会(一个季度开一次会)。
四、评审会后 7-15 天下达评审意见,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补充资料。
五、卫生部行政签字审批,颁发批文。(2-3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全部的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进口名品化妆品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