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商场需要什么证件

化妆品进商场需要什么证件,第1张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商场需要证件:

1.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查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轻工部门产品质量检测(除微生物、卫生化学指标外)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

5.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7-1)

6.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打印件)

7.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8.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开化妆品商店手续和流程为:

1、取得所销售护肤品的产品代理权。(如果做很多品牌就不需要,可以单独进货或者加盟某种品牌销售权,才需要产品授权)。

2、到工商局出营业执照,注明详细的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的销售。(办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房屋店面合约,身份证,等资料填表就可以办理了)

3、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4、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手续。

扩展资料

经营化妆品店的五个原则

(1) 陈列点原则

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为了方便顾客的,主客流方向的。

(2) 可获利原则

化妆品陈列必须确实有助于增加化妆品店的销售,这句话听起来是一句废话,但很多的店长在做陈列的时候,是将店铺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3) 吸引力原则

吸引力原则的运用更多的在于对新品的推广上。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价位上也要有所选择,中精心打造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4) 商品搭配原则

陈列时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搭配,提高在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我想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适合各种肤质的顾客,这里推荐功能区分的方式,乳液与霜搭配,可以对顾客做这两种的配合如同穿毛衣外面加外套的比喻,让顾客欣然接受。

(5)一目了然原则

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在商品陈列中,符合顾客购买习惯,商品陈列显著、醒目,使顾客明白商品所表达的意思,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

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实施指南与释义有看过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面板、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资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储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资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资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第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开启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溼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第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划地域。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新增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新增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程式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第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资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资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第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十二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2010年6月份实施,暂不讲解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释出的顺序号和标准释出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规定标注。

没有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不需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QS标记,如沐浴剂。

第十五条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资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储存不当容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第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三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溼、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第三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见100号令有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的,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字型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除注册商标之外,标识所使用的拼音、外文字型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且净含量不大于15克或者15毫升的,其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型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资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供消费者免费使用并有相应标识如赠品、非卖品等的化妆品,可以免除标注以下内容:净含量,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许可编号及标准号。

新手开化妆品店可以遵循以下五个原则方法作为参考:

(1) 陈列点原则:好的陈列方式才能让顾客更加直观的了解产品,也可以选购到自己喜欢的产品,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根据主可以的方向摆放产品,色彩的合理搭配也很重要,这样才能有效的提高销量。

(2)可获利原则:在陈列化妆品前需要考虑这款产品是否好销售、该款产品利润怎么样、库存有多少这些因素,将店铺中较好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3) 吸引力原则:消费者都有从众心理,买东西也是很容易被销量高的产品吸引,吸引力原则也可以用在化妆品的陈列上。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如何打好价格战,精心打造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4)商品搭配原则:搭配原则很好理解,就像消费者买了一件满意的衣服,还想买一条合适的裤子搭配一样,陈列化妆品时也可以利用消费者这样的心里,提高在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还可以推出搭配优惠价等。

这样更有助于提高销售额,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针对不同肤质的客户推荐适合的产品,可以将店铺货架区分为各个功能区,这样顾客跟容易根据自己的需求找到合适的产品,可以把两种搭配使用效果更好的产品摆放在一起,让顾客节省选购时间。

(5)一目了然原则:在商品陈列中,要考虑顾客的消费习惯,商品陈列显著、醒目,这样顾客采购更有购买欲望,顾客也能更直观的了解产品,这样给店铺增加印象分。

扩展资料:

想开化妆品店自己肯定也要了解化妆品方面的知识,至少懂得化妆的步骤,市面上有哪些中高端的化妆品牌,毛利在百分之多少,最好了解化妆品店的销售技巧和经营策略,知道怎样对产品分类出售可以让利润更大。一般化妆品店都是代理中端的品牌,不过大商场里已经出现了代理大品牌化妆品的连锁店,但里面化妆品价格和专柜差不多,没有太大的竞争优势。

开化妆品最好采用连锁加盟的方式,因为市场上假货、水货太多,自己根本无法辨认,如果被顾客检查出来是假货,那么这家化妆品店基本就没有翻身的余地。加盟的好处就是品牌总部直接供货,因为他们有各个化妆品牌的直接代理权,减少了创业的风险。

化妆品店的主要渠道是在大型商超和大型超市的专卖店,商场里的专卖店吸引较高端的消费群体,大型超市里的化妆产品包罗万象,可以满足广大消费群体的需求。

但化妆品店想要成功还是要依靠特色化的经营思路,特别是在自己店内产品没有竞争力的时候,为顾客提供好的服务也许是另一种营销战略,因为大部分消费者卖化妆品除了看品牌,还看效果,如果品牌不出众但上妆效果好,她们同样乐意购买,所以自己店内的服务人员一定要够专业和热心。

在自己化妆品店选址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在两公里以内有没有类似的化妆品店铺,因为它本来就不是生活必需品,再出现一两家覆盖客群重复的店,会让自己的盈利范围大打折扣。

‍‍柜台陈列是企业以商场营业厅为载体,以展台、货柜为依托,以消费者为对象,展示、介绍销售商品的一种手段和方法。柜台陈列可起‍‍到美化销售环境,向顾客推荐商品、传播信息、诱导消费、促进销售、便利选购、提高工作效率等作用。柜台陈列方法是指柜台商品陈列布置的技巧手法。由于各类商品特点、形状、体积以及份量等不同,其柜台陈列技巧手法也随着变化。如大型商品和小件商品,刚性和柔性商品,贵重商品和一般商品,畅销商品和呆滞商品,装饰商品和实用商品的陈列重点各有不同,陈列的表现形式和处理方式亦不相同。这里简略介绍几种柜台陈列方法。在货架(货橱)及样品橱布置装饰时亦可参考这些方法。几何图形法这是将陈列商品布置成几何图形的方法。本方法亦广泛用于样品橱、货架(货橱)等的商品陈列。对于经营一些小件商品,如象钮扣、化妆品、工艺雕刻等之类的小商品,可布列成一组或多组文字或几何图形及图案,能起到点缀作用。

梯形屡次法这是将陈列商品按阶梯层次进行布置的方法。陈列样品可由前向后,或由下向上,使后者视线不被前面商品遮挡住,有层次地显示商品。陈列时尤其要注意色彩,一般应由深至浅,底部或前面的色调要深些,顶部或后面的色彩宜浅淡些。否则,在视觉上将出现头重脚轻,前后颠倒之感。道具法利用各种材料制成的支架、托架,台基和模型来陈列商品的方法。折叠法这是将软性商品象针织内衣、绸布等用大头针钉成固定成某个平面形象或用手折叠或结成某种艺术感的立体造型。前者,如将游泳衣用大头针钉成披波斩浪游泳之姿。后者,如将红绸布结成大红花,将手帕折叠成昆虫花朵,都是富有魅力的陈列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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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化妆品专卖店商品陈列

1、 如何防盗损?

2、 店面的大小如何确定?是否可设有专门的休闲区?

3、 产品怎样才能合理搭配,销量会更好?

4、 流通货和终端货的摆放位置有什么不同?数量和比例应是多少?

5、 所谓的黄金陈列是什么模式?

6、 怎样的陈列才能更加吸引顾客的眼球,有哪些方法和原则?

7、 如何更有效的做好低价产品、特价产品的陈列?

8、 中高价产品摆在什么位置比较好?

9、 是否要分品牌陈列,突出形象柜的陈列?

10、怎样处理名牌和二线品牌的位置?

11、店内是用自己做的还是用厂家的货柜?

12、橱窗、收银台附近如何陈列?

二、化妆品专卖店员工管理

13、货物丢失后要不要让店员赔偿?怎样处理才不会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14、怎么才能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店员的提成应怎么样分配才合理?

15、店长和店员的工资差距应该是多少比较合理?

16、怎样确定员工发展空间的规划?

17、如何确定一个地区员工的平均薪水?

18、怎样避免员工流失?

19、怎样对员工进行人性化管理,调整领导和员工的关系,形成核心?

20、怎样对员工的素养、礼仪和销售技巧进行培训?

21、怎样调整员工的心态?

22、怎样让员工搞好团结,不为提成闹矛盾?

23、如何培养员工、留住好员工?

24、如何对员工进行业绩考核及薪酬的发放?

25、可以挖本地同行店的优秀员工吗?

三、化妆品专卖店分店管理

26、如何对分店进行员工管理和分配?

27、店长高薪制好还是股份制好?

28、分店管理应该注意哪些地方?注意哪些不良影响?

29、什么样的情况下才可以开分店?

30、分店之间的库存怎么进行分配管理?

31、分店的账务和盘存如何管理?

32、分店与总店是风格一致好,还是因地制宜好?

四、化妆品专卖店会员管理

33、新店或新的分店如何发展会员?

34、如何预防会员流失?

35、如何让新会员迅速成为回头客?

36、如何保护重点会员不被别的店拉走?

37、会员的积分礼物如何规定才能在成本控制之内,又能让客人满意?

38、如何才能做成一套完整的会员体系?

39、发展新会员要不要设首笔消费门槛?不设与设各有什么利弊?

40、会员特价专享制度好不好?这样是否伤害了其它非会员顾客?

50、会员打9折的方法好不好?

51、积分返现金怎样与积分送礼有效的结合?

52、会员价产品应如何操作,比例如何分配?

53、会员积分是年终自动清零,还是顾客不兑换礼品可以转入下一年使用?

54、会员管理是由专人负责还是全员负责?

55、一线品牌实行会员价好,还是终端品牌实行会员价好?

五、化妆品专卖店售后服务

56、销售产品出现过敏等不适现象后,如何处理退换货问题?

57、前店后院模式是否更能体现服务优势?

58、前店后院模式下,前店后院的员工提成是否一样?

六、化妆品专卖店同行竞争

59、如何在强势店的周边生存发展?

60、怎么和同行的老板相处,是敌人、陌生人还是朋友?

61、同行好打价格战,如何应对?

62、同行和自己都看中某个终端新品牌,如何解决这种矛盾?

63、经常有顾客问直销品牌如雅芳、安利、玫琳凯等,该怎么办?

64、同行怎样合理竞争?价格和服务哪一个更重要?

65、怎样提高店子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66、遇到窜货的店主怎么办?是置之不理,还是以牙还牙?

七、化妆品专卖店宣传促销

67、如何让顾客对我们的产品感兴趣,不反感我们的宣传和促销?

68、宣传促销分大搞和小搞,大搞和小搞大致上多长时间搞一次合理?

69、现在的电视台多,本地电视看得人少,再做电视宣传是否有效?

70、如何应对竞争对手的宣传促销?

八、化妆品专卖店其它问题

71、网店对日化店的影响与对策?

72、顾客反映网店也有终端品牌并低折扣销售,怎么办?

73、金融危机对我们日化店究竟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74、如何迅速提高营业额?

75、如何看待上级品牌代理商和业务员开化妆品店的问题?

76、怎样去挑选品牌?

77、日本和韩国的化妆品店究竟是怎么样的?他们是如何发展的?

78、一个县市有多少家化妆品店才算是市场饱和?

79、终止合作了但品牌厂家或代理商不退货,怎么办?

80、如何能让公司所有员工同心协力、团结一致,为公司的发展而努力?

以上就是关于化妆品进商场需要什么证件全部的内容,包括:化妆品进商场需要什么证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与释义、新手开化妆品店要注意什么呢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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