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上的日期可能是截止日期也可能是生产日期。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说明,化妆品标注日期必须按“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中的一种方式进行标注。
大部分厂家会按照“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这种方式进行标注,所以化妆品外包装上标注的日期一般是限期使用日期,即截止日期,但也有少部分会按照“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方式进行标注,具体要参考化妆品外包装的标签。
相关规定:
正规化妆品的日期都按以上方式明确标注,若化妆品上的日期标识不明确,日期不清晰,即违反了《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第十条:“没有标明日期的,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消费者与商家沟通解决,或通过消费者投诉热线进行维权。
需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相继实施,可以有效地帮助消费者去伪存真,正确选择美白产品。
功效必须有科学验证
“一周美白宛若新生”“28天一扫黄褐斑”,不少消费者被这些诱人的宣传语所吸引,但购买使用产品后却大失所望。据了解,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化妆品功效宣称,《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和《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分别于2021年1月1日、5月1日和2022年5月1日施行。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2021年第50号)要求,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的公告》(2021年第77号)要求,2022年5月1日前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未按照该《办法》规定进行标签标识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必须在2023年5月1日前完成产品标签的更新,使其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释义是解释词语或文章的意义,那么有看过《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的释义吗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释义如下[释义]本条是有关于化妆品和化妆品标识定义的规定
一、关于化妆品的定义
本次规定的化妆品定义与以往监管工作中的化妆品定义以及国家标准中的定义相比,将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洁护理用品,以及香皂、浴液、洗手液等清洁产品纳入到化妆品的范畴,对其进行监管。
本条在规定化妆品定义的同时,也概括了化妆品的使用目的和主要作用,具体如下:
1清洁作用指去除面部、体表、指趾甲、毛发、口唇、口腔、牙齿等的污垢和异味,以达到清洁和消除不良气味的目的。起清洁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卸妆霜(乳、水、啫喱)、磨砂膏、香波、洗面奶、浴液、洗手液、香皂、牙膏和漱口水等。
2保养作用指对面部、体表、毛发、牙齿等部位进行护理和滋养,抵御外界不良环境因素的损伤、保持肌肤柔润光滑,使头发顺滑光泽,延缓肌肤衰老等,起保养作用的化妆品,包括:各种润肤膏、霜、乳、局油膏、精华素等。
3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作用是指美化、修饰面部,体表及毛发、牙齿,或者改善人体气味,散发香气,以达到增强魅力的作用。包括各类彩妆、香水、古龙水、摩丝和喷雾发胶等。仅供艺术、戏剧专用油彩类产品不属于化妆品范畴。
二、关于化妆品标识的定义
化妆品标识是指由生产者提供,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成分、质量、所招待的标准、说明产品的用途,使用方法、保存条件和期限等的相关信息。
标识的内容一般包括化妆品名称、品质、功效、使用方法、生产和经营者信息等说明性资料,可以由文字、符号、数字、图案等方式组合而成。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名称的规定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产品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著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和/或体积的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展示面是指化妆品陈列时,除底面外能补消费者看到的任何面。
可视面是指化妆品在不破坏销售包装的情况下,消费者能够看到的任何面。如打开后能够复原的情况,可视为不破坏销售包装。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一、关于商标名
二、关于通用名
商品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共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描述产品的主要原料、用途和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是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的文字,但是可以经常加入一些修饰渲染词语,使得产品名称更加优美时尚(如:XX星光灿烂保湿洁面乳,XX鎏金眩彩眼影膏)。
三、关于属性名
产品的属性名是指表明产品的客观物理形态的用词,如膏、霜、水、液、粉、啫喱等。不得使用抽象名称,如“XX护肤精华”,“XX一洗白”。
但是对于消费者和行业内已经广为知晓其属性的产品,以及约定俗成的产品,可以省略其属性名。如眼影、口红、面膜、眼膜、粉底、甲彩、眼彩、唇彩、颊彩、腮红、护发素、精华素、发膜、胭脂等。
此外,产品名称如果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中有规定,则原则上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名称的一个补充规定。
产品的“奇特名称”,又可以被称为“创新名称”,是指企业在产品的创新宣传方面创造,而此前没有被行业广泛使用的新名称,在其所使用的“奇特名称”临近位置用相同的字号标注产品名称。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标识的规定。
以往的化妆品生产方式都是由生产企业独立完成生产的全过程,但随着委托加工的形式逐渐增加,一个产品者、销售者、责任者可能并不完全统一。
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便于消费者识别产品的真正生产加工地,经予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同时,也便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能够做到准确定位,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迅速找到生产地,控制事发展。
一、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界定
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完成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企业所在地,即产品内容物的成分和配比最终形成的企业所在地。
实际生产加工地并不是生产的最终完成地,分装工序依然属于生产过程。我们对实际生产加工地的确定是根据生产过程中各环节对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程度和产品特点而确定的。
对于产品最终制造工序的界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不需要特殊工艺灌装的产品,如乳液、膏霜、化妆水等产品,其内容物制造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2 需要填充推进气体的气雾剂类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向内容物填充气体并灌装”地为其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3 需要特殊灌装或组装工艺的产品:
(1)需要成型的产品,如唇膏、粉饼等,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成型前内容的制造”地为该产品的制造完成地,也即实际生产加工地。
(2)面贴膜类,以其将“无纺布浸泡入原液”为最终制造工序,其企业所在地为该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
(3)胶囊样产品,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所包覆的内容物”的制作完成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4 如灌装前需在中间产品中添加部分原料的产品,则以其最终制造工序“添加部分原料”地为该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5 其他产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二、实际生产加工地的具体标注方式
1 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方式,由“引导语+至少到省级地域名称”构成,引导语应为“实际生产加工地”,“实际生产地”,“生产地”或“产地”等。
2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如“上海”,“江苏”,“安徽”等。
三、关于实际生产加工地标注的特殊情况
1 若同一产品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时,根据上述规定,在标注实际生产加工地时,可以通用一个标签,但在标签上须将实际生产加工地和责任企业的名称及地址逐一列出;并在对应的实际生产加工地处进行标记,标记方式可采用字母、数字或符号等,用能被消费者清晰辨识的方式明示给消费者,如在标签上写上“产地代码见批号末尾字母”
2 对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间协作完成,部分工序在中国境内完成,责任方为中国境内企业并在境内销售的化妆品,按照上述原则判别实际生产加工地。若实际生产加工地在中国境内,则按本条规定进行标注;若实际生产加工地为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时,则实际生产加工地应标注到实际生产的国家或地区,其他具体内容按照相关要求标注。
[释义]本条是对生产者名称、地址标注的规定。
一、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是指产品制造行为的组织者或者承担者,是负有产品质量法责任的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也可以不直接从事产品的制造行为。
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即地址要与企业的“营业执照”上的住所相符。注册地址与企业实际生产地址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记注册是指企业设立公司之初,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养执照的行为。
二、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1 关于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业生产行为的一种,即产品的拥有者将自己产品委托给他人完成生产行为的生产方式,也是甲方通过合同订购的方式委托乙方生产,并由甲方承担产品责任的生产方式。
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的界定,是指委托方将含有直接与内容物接触的工序进行委托的行为,可以是内容物的制造、成型和灌装以及含有上述工序中任意一种工序的加工行为。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以具有委托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也可以不具有,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关于分装
分装是指不改变内容物的(半成品)配比、外观和特性等,在生产企业完成最终制造工序之后,由另一家企业承担将此内容从大包装分别填充至单个分包装的过程,可以是这个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也可以不是最小销售包装。
三、关于委托加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
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企业名称和地址的标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委托企业具有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2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3 当分装企业接受委托企业委托,为委托企业实施分装,标贴委托企业商标出售,由委托企业承担产品责任。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装,应按照委托加工的标注要求和分装的标注要求处理。
四、关于化妆品分装信息的标注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生产或者分装化妆品,具有分装许可的企业仅能进行化妆品的分装而不能进行内容物的制造。
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增加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信息还需按照本条释义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标注。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按照本释义相关条款内容标注。
例:
XXX护手霜
生产者: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生产者”三个字可不标)
地 址: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xxx路xx号(可不写)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北京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出品(或写“经销”)
地 址:上北京市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上海xxxx有限公司
产 地:上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例:XXX护肤水
上海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企业或商标持有企业)
上海XXX路XX号(注册地址)
制造者:广州XXX化妆品公司(半成品产地)
产地:广东(所在省)
分装企业:上海xxxx有限公司
分装地址:上海xx路xx号
(略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日期的标注要求的规定
化妆品日期的标注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
1 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2 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是生产者完成成品生产,形成最终销售包装的日期,可以是产品的灌装日期或者包装日期等,标注必须带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生产批号是生产者根据产品批次给予产品的编号,是由生产企业自定。
限期使用日期标注要求为: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限期使用日期”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按年、月、日的顺序标注。
除生产批号外,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采用直接印刷、喷涂或者压印的方式标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生产批号可不标注在可视面上。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净含量标注的规定。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化妆品存在的3种状态(液态、固态和半固态),标注要求具体如下:
1 液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有一定体积但不具有固定的形状,可快速流动的产品,如化妆水等,宜以体积标明净含量。
2 固态化妆品指在常温常压下,具体有一事实上体积和形状的产品,如化妆粉块,应以质量标明净含量。
3 半固态或者黏性化妆品指介于固体和液体之间的化妆品,具有相对的流动性,如蜡状、膏、霜、乳液状化妆品,可以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4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产品执行标准号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标注的规定。
产品标准号由标准代号、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标准发布的年号组成,年号在标签中标注时不需要标注。
化妆品属批量生产的产品,检验方式也是采用逐批抽样检验的形式,既可以在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包装物上印制合格二字,也可以在运输包装箱内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释义]本条是对化妆品宣传的一些相关规定。
化妆品中不得使用的宣传医疗作用的用语,例如:治疗、消毒、排毒、消炎、抗炎、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防癌、抗癌、祛疤、降血压、防汉高血压、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吸附铅汞、除湿、润燥、班立净、无斑、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等。
[释义]本条是关于化妆品标识中强制标注的内容和字体大小要求的规定。
强制标注内容包括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实际生产加工地、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全成份表、生产及卫生许可证编号和标志、产品标准号,必要时标注安全警告用语及宜标注的内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储存条件),委托加工和分装信息视产品实际情况标注。
现行我国化妆品法规主要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两部分组成。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对化妆品的生产、销售、进口、广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了化妆品的定义、分类、生产许可、生产管理、产品质量、广告宣传、销售管理等内容,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化妆品市场的秩序。
《化妆品标识管理办法》则对化妆品标签的内容、形式、规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了化妆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码、净含量、用途、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必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了解产品的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法规文件,如《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化妆品生产卫生规范》等,为化妆品的生产、销售、监督管理等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指导。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没有作废。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截止于2022年12月26日。尚未有明文确认废止。
根据化妆品不同,标志是生产日期还是限期使用日期不一定。化妆品标准的标注应该是“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具体要看化妆品瓶身说明。
根据《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条: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化妆品包装物(容器)标识可以仅标注化妆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产品有其他相关说明性资料的,其他应当标注的内容可以标注在说明性资料上。
扩展资料:
化妆品保鲜:
防污染
用清洁的手使用产品,或者专用工具取用产品,避免与他人混用。
防晒
防止日光直射产品,否则容易使油脂和香料产生氧化并破坏色素,彩妆品更应该避光保存。
防高温
避免将美容品放在高温地方。35 ℃以上的高温会使化妆品的乳化体遭到破坏,造成脂水分离,粉膏类化妆品干缩,使化妆品变质失效。
防冻
温度过低会使化妆品中的水分结冰,乳化体遭到破坏,融化后质感变粗变散,失去化妆品原有的效用,对皮肤产生刺激。
防潮湿
过于潮湿的环境使含有蛋白质、脂质的化妆品中的细菌加快繁殖,发生变质。保质期是反映化妆品品质的重要因素,也是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应重点查看的内容。
目前,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方式多种多样,如有的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有的标注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开封后使用期限等。那么,应该如何读懂化妆品保质期呢?
01化妆品保质期标注有规定
化妆品保质期主要是针对在适当条件下储存的未开封化妆品。我国国家标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明确规定,化妆品保质期应按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两种方式之一进行标注。
化妆品生产日期应按年、月、日顺序标注;保质期应按保质期几年、保质期几个月等方式标注。在保质期内,产品适于销售并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品质)。化妆品生产批号由化妆品生产企业自定,多数与生产日期一致或能溯源到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一般用“请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等语句表达。
从保质期标注方式来看,合格化妆品的包装上应同时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同时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如果只标有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消费者无法了解该产品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如果只标有保质期或限期使用日期,消费者则无法了解其生产时间。
02应注意化妆品开封后使用期限
保质期内的化妆品是绝对安全的吗?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化妆品储存在不适宜的环境条件下(如防晒产品在烈日下开封放置),即使未到保质期,其品质也有可能发生变化。此外,不洁净的手直接接触化妆品或多人共用同一个产品还会带来二次污染或交叉污染风险,直接影响产品品质。此外,开封后的化妆品与空气接触的频率加大,保质期也会大打折扣。
为更准确地标示开封后化妆品的保质期,欧盟最先提出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产品,必须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的要求。韩国也有类似规定。我国《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保质期不少于36个月的产品,可以以生产日期和开盖后使用期限的方式标注保质期。
虽然使用期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化妆品安全性,但由于化妆品的包装及使用情况复杂,且影响化妆品品质的因素很多,不能仅凭使用期限来判断化妆品品质。消费者在使用化妆品的过程中,如果发现产品颜色、质地或气味发生变化,即使是在保质期内,也应立即停止使用。不同类型化妆品变质后的感官变化也有差异,如洁面产品变质主要表现为变色变味、出现浑浊或沉淀,使用时有粗糙感;磨砂膏变质的表现主要包括变色、变味、干裂;润肤霜变质后最明显的特点是水油分离,同时可能还会伴有变色变味,使用时有粗糙感;爽肤水变质的主要表现是变色变味,浑浊并出现沉淀;面膜变质会出现变色、变味、变稀、变干等现象。
不同类型化妆品开封后的保质期也不一样。具体而言,睫毛膏在室温条件下储存即可,打开后可使用3~6个月。膏状眼影在室温储存,打开后可使用1~2个月;但如果在此期间眼影结块或颜色变浓,则应该停止使用。眼线笔在室温储存,液体眼线笔打开后可使用3~6个月,固体眼线笔可存放10余年。粉底储存在室温下或冰箱中,避免日光照射,可使用1~2年;但如果发生硬化、变色或产生异味,则意味着其中的油脂成分变质,不宜再用。乳液储存在室温下或冰箱中,可使用2~3年,产生异味则代表变质。香水储存在室温下,可存放1年左右,若香味变淡、发出酸味,则不应再用。口红最好储存在冰箱中,或避开阳光和高温之处,可使用数年;但如果密封不好,膏体会从空气中吸收水分,因此保存期间要注意防霉。
03进口化妆品要遵循我国相关规定
国外对化妆品保质期的标注要求与我国略有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超长保质期产品和产品开封后使用期限的管理要求有差异。
欧盟要求,如果化妆品保质期低于30个月,标签上必须标注“最好在某年某月之前使用”字样,必要时还应当附加对保存条件的说明。对于保质期超过30个月的化妆品,欧盟没有强制要求标注最短保质期,但要求标注开封后对消费者没有任何危害的安全使用期限,以及生产批号或能够识别化妆品的参考号。
日本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遵循日本与标识相关的公平竞争规约等法律法规。保质期3年以下的化妆品,需要以“某年某月”的方式标注使用期限;保质期3年以上的化妆品,不需要标注使用期限。
韩国要求化妆品标注制造编号和使用期限或开封后使用期限。如果标注开封后使用期限,应同时以年、月、日标注制造日期。
美国对化妆品的保质期标注没有强制性规定,但对于防晒产品、去屑产品等,要求生产企业标注产品批号和失效期,并准备支持失效期的稳定性数据备查。
在我国销售的化妆品,即便是进口产品也应遵循我国保质期标注规定。在国外购买化妆品时,消费者应提前了解当地化妆品保质期标注规范,购买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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