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规定:第七条(标签要求)化妆品标签必须确保所载标识内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脱落或者粘贴不牢等现象,不得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标识内容)化妆品标签应至少标注以下内容:(一)产品名称;(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实际生产加工地;(四)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及产品标准号;(五)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六)全成分表;(七)保质期限;(八)净含量;(九)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标注的其它信息;净含量不大于15g或15ml的化妆品,只需标注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净含量、保质期、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本条款其它内容可标注在说明书中
使用透明包装的化妆品,透过销售包装能够清晰识别内包装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条款标识内容的,可以不在销售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第九条(禁止规定)化妆品禁止标注、宣称下列内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二)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或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四)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第十条(创新用语)化妆品标签中使用了尚未被行业广泛使用的创新用语,应当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号对该创新用语的具体含义进行解释
第十一条(标识文字要求)除注册商标标识、境外企业的生产地址及约定俗成的化妆品专业术语外,第八条中规定的标识内容必须采用规范汉字在产品包装的可视面进行标注
必须使用外文字符或其他符号方能准确表达其含义的,应当在可视面用中文予以说明
国产化妆品标签中汉字标识内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译为其他种类文字,在同时标注时,对相同内容的标识,其他种类文字字体大小不得大于汉字字体
第十二条(命名要求)化妆品应当标识一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标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可以使用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中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性规定的除外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使用产品原料名称的,该原料的功效应当与产品用途相符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不同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应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三条(名称标注要求)化妆品标注的产品名称应与批准或者备案名称相一致,除名称所含的商标外,产品名称的标识字体不得小于销售包装中的其他标识字体
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销售包装展示面的显着位置,如果因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形状、体积等原因,无法标注在销售包装的展示面位置上时,可以标注在其可视面上
第十四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含义)化妆品标注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担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生产企业和具体组织实施生产行为的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还包括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与内容物接触的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按国产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实际生产企业为境外企业的,按进口化妆品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企业为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生产基地的,化妆品标签中的企业名称、地址为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
第十五条(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标注)化妆品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一)化妆品由生产企业自主生产的,标注生产企业名称、地址
(二)化妆品由生产企业委托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应当同时标注生产企业和实际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委托加工产品存在多个实际生产企业,且由于销售包装的形状或体积原因难以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实际生产企业全部信息的,可通过在产品包装可视面标注指引信息,同时在说明书中标注详细名称及地址的方式对实际生产企业的信息进行标注
第十六条(实际生产加工地的标注)化妆品标签中的实际生产加工地是指实际生产企业所在地
国产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进口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标注至或地区(港澳台)
第十七条(化妆品许可批号及备案编号标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及备案编号根据审批机关核发的批件号或备案号进行标注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并使用该备案编号进行标注
获取备案编号之日起六个月内未报送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的,备案管理系统将自动注销该备案编号
第十八条(化妆品成分标注)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
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
3-2008)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化妆品的功能宣称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有充分的实验或评价数据支持
产品宣称经功效评价验证机构测试并出具报告的,产品标签中可以标注相关评价验证信息;未经评价验证的,应当在描述声称的功效作用内容结尾标注“上述功效未经评价验证”等字样,字体应与不小于功效声称作用内容的标识字体
第二十条(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化妆品功效评价验证工作相适应的基本条件,按照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功效评价指导原则,科学、公正开展功效评价验证工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功效评价验证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的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评价报告应当在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网站主动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生产日期、保质期标注)保质期限应按下列两种方式之一或同时标注:(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二)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必须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数字,以四位数年、二位数月、二位数日的顺序依次进行排列标识,印制于直接接触内容物的产品原包装上
生产批号中需要标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标注信息后加注字母后缀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警示语标注规定)存在下列几种情形的,应标示警示用语:(一)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化妆品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防晒剂、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的;(二)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化妆品要求标注的相关注意事项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的
(四)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规定其它应标注安全警示用语、使用方法或储存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其他标注事项引导语规定)使用方法、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适宜部位、不适宜部位可以不采用引导语引出,但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中有要求的除外
注意事项、警示用语应当标注引导语,且必须使用规范中文标识
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化妆品不得通过以下形式进行变相宣称:(一)利用商标、字体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二)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称的功能;(三)使用未经我国政府部门认可的认证标识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能相关宣称;(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称本办法第九条禁止标注宣称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标签变更程序)产品需要更新已经批准或备案的标签标识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及更新内容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新产品标签标识的,生产者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后,产品可即时生产销售;(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及进口化妆品需要更换产品标签标识,且更新内容涉及产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称方面改变的,生产者应将更新的标签标识上传至统一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原产品审批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更新产品可生产销售
根据《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相关规定: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
进口化妆品肯定是要张贴中文标识的。在我国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是违法。也就是私人用护肤品不需要贴标签,,一般贸易进口销售需要贴中文标签(国内规定全英文的产品不能卖)。
进口化妆品肯定要有中文标识的,你可以去查一下《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0号)》
第二章就讲到化妆品标识了,百度查一下都有。
国标GB 7916-19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中提到
所以,进口化妆品肯定是要张贴中文标识的。在我国销售的所有商品必须有中文标签,否则是违法。也就是私人用护肤品不需要贴标签,,一般贸易进口销售需要贴中文标签(国内规定全英文的产品不能卖)
一般代购的护肤品可能会有代购店的标签,比如在香港代购的,会贴上不同店的价签,如sasa、卓悦等。
进口化妆品上面的标签跟说明什么的,全是英文或其他国家的文字,但其实,真正在实体店销售时,所有的进口化妆品都要贴上中文标签,有关化妆品的一些规定,主要有两条:
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
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以上是关于进口化妆品检测的相关问题,由百检检测整理,希望帮助到你,望采纳
化妆品中文标签没了会影响二次销售的,在购买进口化妆品的时候大家都会看到化妆品上会有中文标记,当然通过这个标记就可以更好的看出产品的名称,还有生产日期等等很多关于产品的信息,其实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不符合规定,那么就说说,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化妆品无中文标识处罚依据。如果售卖没有中文标识的化妆品,会责令改正,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就会被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且还会处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等等相关的处罚,一般会处罚销售产品货值价钱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就会没收违法所得。相关的规定表示包装上要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地址和厂家,还有产品的等级、成分、含量,以及需要事先要提示消费者的信息,也要用中文标示出来,除了一些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用带产品标识。所以作为化妆品的生产厂家,或是销售进口的化妆品如果没有中文标识就需要及时的添加了。避免给自己造成严重的损失,如果发现有任何问题的时候也可以及时的进行相关的了解,避免影响到自己。
京东买的海蓝之谜没有中文标签是正确的。进口的海蓝之谜,从日本运回来的版本,是没有中文标签的,只有在中国生产,是中国的产品,才有中文标签。海蓝之谜适用于三十岁以上的年龄,是雅诗兰黛的系列产品。
需要。
进口化妆品须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取得“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合格,方准进口。经正规渠道进入国内销售的进口化妆品,其包装上应标有产品名称、原产国或地址、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含量、日期标注、必要的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等中文标识。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五条 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提供该化妆品的说明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等有关资料和样品以及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经国务院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方可签订进口合同。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扩展资料
化妆品分类
一、按效果分类
1、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2、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3、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4、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5、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二、按用途分类
1、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2、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3、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4、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
以上就是关于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全部的内容,包括:进口化妆品需要贴中文标签吗、代购的进口化妆品上面贴有中文标签还需要检测报告吗、化妆品中文标签没了影响二次销售吗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