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什么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

化妆品什么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第1张

化妆品什么对化妆品质量安全负责?终于发布了!

此前实行了30年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多项条例已不符合现今发展。相信在全新的政策和监管环境下,化妆品行业的生态系统将迎来一轮变革与重构,中国的化妆品市场将进入到一个更加高效、科学、有序的新时代。

修修酱梳理了一下《条例》中大家关心的几个点:

1、化妆品的定义

以及明确之前较为边缘化的2类产品:牙膏和香皂。

此前由于牙膏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性,对于牙膏的市场规范并不成熟,导致出现很多虚假、夸大的广告宣传。将牙膏列为化妆品监管体系,有利于遏制牙膏的虚假宣传,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香皂同理。

2、调整特殊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模式

化妆品的两大分类名称发生了变化,从“非特”和“特殊”变为了“普通”和“特殊”。化妆品分类将会被进一步进一步细化分类,超出分类目录的化妆品产品,将被定义为“新功效产品”。

对新功效产品和新原料,一方面给予足够的创新发展空间、一方面按照严格的模式管理。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同时,鼓励化妆品研发端的创新与发展。

3、化妆品经营者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

对于自己DIY化妆品、以及进行化妆品分装的微商、店主,这将是一次严厉的整顿。

4、化妆品广告不得明示或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这是对于化妆品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对于泛滥的所谓“药妆”、“治疗痘痘”、“消炎”产品的进一步整顿。明确化妆品与医用产品的界限,让化妆归化妆,医疗归医疗。规范化妆品的广告宣传,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5、对化妆品的进一步规范

对化妆品企业的产品安全性和科研实力提出了相对硬性的要求,也能够对假冒伪劣产品、伪进口品、伪成分党品牌进行实质性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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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的发布对于整个化妆品行业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接下来具体影响如何,还需等待具体实施细则的公布。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须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4)一式3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申请时,提供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3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5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5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3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3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2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审批情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近期,与化妆品生产经营规范管理有关的一系列规范政策文件密集出台或酝酿出台,向社会各界传递出强烈的信号: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强监管时代要来临了。

这些文件包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布公告称,自2022年10月1日起,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准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和化妆品新原料,及获准注册证变更、延续的特殊化妆品,发放电子注册证。此前已发放的纸质注册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8月中旬,为规范化妆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国家药监局就《化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意见稿》要求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具备与所开展的检验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等。

7月1日,《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正式实施。《规范》不仅从生产环节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还对化妆品行业上游生产者的违规查处更为严厉。

实施化妆品电子注册证

对化妆品相关企业发放电子注册证,是我国近年来针对化妆品市场加强监管的必然结果。

2021年1月1日,新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化妆品监管工作翻开崭新的一页。

《条例》结合监管实际,首次提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明确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承担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同时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各个企业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界定,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持续稳定。

同年5月1日,《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的部门规章。

《办法》在总结前期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改备案、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延续承诺制审批等改革措施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化调整后的注册备案管理程序,以法规形式固定改革措施。如明确普通化妆品上市或者进口前,备案人按照国家药监局的要求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等等。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技术总监董树芬分析指出,建立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就是要解决之前化妆品市场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的问题。获得了化妆品注册证的注册人或通过化妆品备案的备案人,以自己的名义将产品投放市场,就是要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履行上市前注册备案管理的相关义务,履行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及报告、产品风险控制及召回、产品及原料安全性再评估等相关义务,承担注册备案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提高检验机构进入门槛

近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化妆品产业在消费需求的推动下也得到发展壮大。当前,化妆品持证生产企业数量达5400余家,各类化妆品注册备案主体87万余家,有效注册备案产品数量近160余万。化妆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相关的检验需求持续上升,检验机构数量迅速增长。伴随着大批化妆品检验机构的设立,一些检测资质不合格、未按规定方法要求开展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乱象也开始出现。

今年3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关于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考评结果处置有关情况的通告》显示:46家检测机构被暂停化妆品注册备案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12家机构被要求进行整改,共58家化妆品检测机构未通过评定。这些被通报的机构大多存在检测工作不规范、检测机构设备不过关、人员不具备相关资质、乱收费等问题。

因此,把好化妆品市场准入关,对化妆品检验机构进行规范势在必行。《意见稿》对化妆品检验机构在组织机构、管理体系、检验能力、人员、设施和环境、仪器设备等方面应当达到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对于从事化妆品检验检测的人员,《意见稿》的要求可谓“严苛”:规定检验机构不得雇用已在其他化妆品检验机构从业的人员,也就是要求检验机构人员不得兼职;规定开展化妆品人体安全性与功效评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皮肤病相关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规定从事化妆品检验活动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且检验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应当不小于20%。

《意见稿》还提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所开展化妆品检验活动相适应的实验场所和环境设施,并对其拥有独立支配权和使用权。检验机构的基本设施和工作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方法、仪器设备正常运转、技术档案贮存、样品制备和贮存、防止交叉污染、保证人身健康和环境保护等要求。检验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当独立设置。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分析指出,检验机构好比化妆品质量的“裁判”,如果它们水平太差,评判不公平、不公正甚至数据作假,不仅会损害消费者的权益,对整个化妆品检验行业来说也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风险。《意见稿》从能力考核、职称、持证等硬性要求,提高了化妆品检验检测行业的进入门槛,也意味着该行业对专业人员的需求度将大大提升。

明晰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我国对于化妆品的监督管理涵盖从原料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

《规范》就是从生产环节对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提出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现对化妆品物料采购、生产、检验、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过程的控制和追溯,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化妆品。

按照《规范》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追溯管理制度,对原料、内包材、半成品、成品制定明确的批号管理规则,与每批产品生产相关的所有记录应当相互关联,保证物料采购、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贮存、销售和召回等全部活动可追溯。

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控制要求设置生产车间,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车间的功能区域划分。生产车间不得有污染源,物料、产品和人员流向应当合理,避免产生污染与交叉污染。

由于历史原因,在化妆品监管相关法规中,企业责任的担当主体常表述为“生产企业”“生产者”或“化妆品生产者”“化妆品分装者”“化妆品经营者”,不仅表述不统一,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参与主体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应当分别承担何种责任也并不明确。

记者发现,此次《规范》针对上述问题,不仅明晰化妆品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主体的责任义务,还将对化妆品行业上游生产者的违规查处更为严厉,其不仅要求企业应当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责任制,更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以及其他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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