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备案为例,办事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向省局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将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后出具审核意见,将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
(三)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制作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或《审批意见通知件》,移交省局政务受理部门;
(四)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总局数据库上传补充申请备案件电子版;省局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审批意见通知件》;
(五)须报国家局审批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个别品种因特殊情况如设备技术等原因,其内标签印制通用名称、规格、生产批号和有效期确有困难的,由省局受理,报国家局审批,同意后可减少标注内容。
扩展资料:
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是的,正规的化妆产品都需要在药监局备案。
“药监局”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简称,也就是说,如果不确定化妆产品是否是合法的产品的话,就可以在药监局上面查看是否备案。一般来说,在药监局备案了的化妆品,如果是符合自己使用条件的话,都是可以放心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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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
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
答案是:化妆品有没经过备案不可以上市
扩展资料:
2014年4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就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以及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需于2014年12月30日前在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网上备案。
此通知一出在化妆品行业行业引发剧烈反响,业内疾呼:中国化妆品监管元年到来!对于消费者来说无不拍手称快。而化妆品上游企业(生产商、品牌商)的态度则各自不同——对于那些正规生产商、品牌商来说一直翘首以盼,而对于那些打擦边球的生产商、品牌商来说则惶惶不可终日。为何如此,今天便于各位看官一一道来。
首先我们来科普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简称CFDA),是国务院综合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的直属机构,负责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公布国家药典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分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2013年3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改名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这意味着这一新组建的正部级部门正式对外亮相,食品安全过去多头分段管理的“九龙治水”局面结束。
要知道在这之前化妆品(尤其是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领域一直处于没有明确监管范畴——谁都可以管,一旦出事谁都不负责的状态。这也直接导致以前的化妆品行业监管处于漏洞百出;但自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挂牌成立后,这种乱象戛然而止。对于安全消费,对于规范行业来说这无疑是天大喜讯。
我们先来看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的要求: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
(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
(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七)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
(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可能上述条款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过于专业,那么为大家简单点梳理下,该备案流程的关键词:
1、规范了品牌商:备案流程中明确规范了商品品牌、包装、说明的措辞标准,从而杜绝了以往品牌商通过品名、功效、成分等违规用语来夸大、过度包装、夸大产品功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的可能。(过去由于监管不严,化妆品品牌最常使用过度包装、夸大功效、杜撰名词等方法诱导消费者)
2、规范了生产商:对生产商的资质、生产设备、生产工艺、配方品质监管等有了严格的鉴定及监管。(过去由于监管不严,化妆品生产商为了满足品牌商的要求,不惜在产品中添加违规、违禁成分,灌装生产过程中有法不一不按标准执行的情况成为常态)备案令严格规范生产标准,为监督执法确立标准。
3、规范了产品风险:备案在配方审核上采取了严格措施,不允许在行业标准外随意更改、添加非标准配方体系——在组方源头最大可能的杜绝产品品质问题风险系数。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的规定:备案企业首先需要在其认定机构(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将产品送检,取得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后方可进行备案,检测项目包括:微生物检测(菌落总数及标准)、化学检测(铅、砷、汞等违禁化学成分检测)。而备案则严格审查品牌商、生产商资质及应用规范等,可谓化妆品领域建国以来最强监管体系。
讲解了这么多可能消费者要问:通过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备案审查到底意味着什么?
不要急,最后就来讲讲通过备案的品牌到底意味着什么,通过这么严格的审查流程对于企业品牌来说至少保障了以下几点:
1、该品牌产品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品(简称合法):根据备案要求,无论是生产商还是品牌商必须具备全部的合法手续方可有资格提交申请。在法律层面最大利益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有明确法律追查对象)
2、该品牌产品是符合国家行业生产标准的产品(简称合规):根据备案要求,品牌商、生产商必须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对产品进行生产、包装、标识等,杜绝了三无产品及违规产品,最大程度为消费者把好质量关。
3、由于要备案要通过层层审查,以及审查过程中会产生巨大的人力、物力、资金及时间成本——变相对品牌商、生产商的企业实力提出了高门槛要求;为广大消费者过滤了大量的不具备资质的三无或作坊式的企业,最大程度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总之:随着国家监管层越来越严厉的法规办法出台,化妆品行业必将会进行一次大的洗牌;有实力,守规矩,讲信用的品牌及企业必将成为中国化妆品行业未来的主导力量,更是广大消费者的福音,也为消费者选择化妆、护肤品提供了行业规范及法律保障依据,今后消费者应该尽可能的选择在药监备案的品牌产品,才可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权益!
资料来源:综普备案中心
化妆品进行产品备案的方法:
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整理、归档下列资料:
1.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下同);
2.产品销售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3.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4.产品技术要求;
5.产品检验报告;
6.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委托生产的产品)。
第1、2项资料应当按要求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网络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其他资料由企业存档备查。
备案资料相关要求
1、产品配方信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全部原料(详见:关于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的通告)应当详细列明标准中文名称、原料序号、限用物质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2)复配原料应当以复配形式填报,应当标明各组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香精不须列明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
3)除复配原料外,化妆品原料(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应当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标准中文名称的,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录的名称、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
4)着色剂应当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5)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的除外)的原料,应当标明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2、套装、组合包装或配合使用的产品,分别按以下方式报送产品备案信息:
1)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每个产品分别报备;
2)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以一个产品名称报备的,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按一个产品报备,分别报送产品配方。
3、来源于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的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
4、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对限用物质有规格要求的原料,应当收集该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原料质量规格证明存档备查。
5、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4号)要求执行。
6、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执行。
自治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也可委托内地检验机构):自治区疾病预防中心,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7、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要求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
8、宣称为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内容应当按照《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国食药监保化〔2012〕291号)的要求编制,相关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扩展资料:
1、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怎么去备案?
答:双方都要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备注:委托方先备案,取得备案号后,把备案号交给被委托方备案即可)
2网上备案需要什么资料?
答:网上备案只需两样,一是产品配方,二是销售包装的上传。(上传分为:平面图、立体图)
3备案的注册商标可以使用哪些?
答:可以使用R的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TM,纯英文的商标,需提供商标注册证明。
4我们产品配方中均有香精成分,但是我们不标注在包装上,那么提供给你们检验的话,也不提供这个成分,上传网站也不上传这个成分,是否可以?
答:新政策要求写“产品配方为产品的全成分配方”。
5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中文产品名称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在主视面)
答: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
6哪些产品必须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属于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吗?
答:按照法规要求需要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沐浴液目前不属于产品许可证申证范围,可不用在标签上标注生产许可证号。
7淡化皱纹,祛除皱纹可以用于产品说明中吗?抗皱、抗衰、基因、细胞这些词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吗?“原液”如“CTI针叶樱桃原液”这样的产品名称对吗?
答:产品说明书也属于标签的一部分,需符合我国对标签的规定。不建议使用“抗皱、抗衰”可能有暗示医疗作用的词语,以及“基因、细胞”等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对于“原液”这样的词语可以体现产品的真实属性,目前暂无公告表明该词语有违规嫌疑。
8御方、滋养、平衡调理、营养、渗透、收缩毛孔、抚纹、天然这些词可以用吗?
答:只要不使用夸大、绝对、暗示或明示医疗作用等违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9生产日期组合: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这样可以吗?
答:产品的日期标示中只要含有两组组合日期标示方式中的其中一组即可,如要求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组合,此时若额外标示了生产批号也是可以的。
10有些产品执行标准,以前用的是行标,现在新出国标,如何标识?
答:若国标为强制国标GB,而不是推荐性国标GB/T,则在强制性国标GB正式实施日期以前,仍可标示行标,但在强制国标GB正式实施以后,就必须按照新标准要求生产和标示产品。
11精油产品的品名如何书写?薰衣草精油,和肾部保养精油可以吗?
答:可参考GB/T 144551《精油命名原则》进行命名。由于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不建议使用人体器官作为精油名称。
12含有白字的都不能用?如美白、皙白、亮白、焕白、抗氧化?产品说明中,“用后使皮肤润滑嫩白”,这样可否?
答:按照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进行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可以宣传美白等作用,若没有申报,不建议使用任何与美白相近或类似的宣传用语。
13产品名称或标签中能否含有“即时”和“修复”?
答:除了《化妆品命名指南》和《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语,其余词语企业可酌情选用。
14标签中能否有这个词“适用人群”?
答:标签相关法规标准中未对此作出限定,企业可根据情况自行标示。
15如果我们工厂的委托方是国外的,委托方的信息是否一定要翻译成中文?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可不表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若不是进口产品,则强制标示生产者名称和地址,而且需用规范汉字标示。
16产品命名中不能用字母,那BB霜和CC霜的命名是否符合国家命名要求?如不符合,该怎样调整?
答:BB霜、CC霜属于通俗名称。
17抗皱属于非特,还是特殊用途化妆品?
答:特殊用途化妆品共分为9大类: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祛斑、防晒和除臭,这9大类之外的化妆品均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8限用日期用英文标示可以吗?如:EXP20170611 ,说明:保质期三年。
答:请参照GB。
19目前的执行标准用国标GB,还是轻工业标准QB?
答:产品的执行标准是什么标准,就在标签上标示什么标准。若同一种产品新发布了国家强制标准GB,则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作废。
20产品已经办理了防晒的特证,或者祛斑的特证,但产品名称中也有用到美白相关的字词,这样还能正常销售吗?是否合规?
答:新政策要求美白产品纳入祛斑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若产品已经具有祛斑的特证,则可以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要求宣传美白作用。
21基因亮颜无痕,这个产品名称是否可以?
答:“基因”有可能涉及“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请谨慎使用,而“无痕”可能涉及“暗示医疗作用”,请谨慎使用。
22医疗用语或医学名人,也不能用于特殊类化妆品的宣传中吗?
答:医疗用语和医学名人等词语,不能用于所有化妆品的命名和宣传词语中。
23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答: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验也不会受理。
24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验,哪个先做?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检验机构能否帮忙确认此配方是否可以通过?)
答:备案检验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顺利通过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25配方表中,复配原料需要逐个列出,如果不知道每个原料成分是什么,怎么办?
答:法规要求产品配方中的复配原料需标示所有的原始配料。
26如果包装上标示的一些成分与实际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有些不同,怎么办?
答:企业应保证产品包装上的成分与提交到食药监网站上的成分基本一致,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复配原料在产品包装上可直接标注复配原料名称,但在网上备案时则需要列明全部的原始配料。
27哪些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QS标志,哪些不需要?
答:依照现行的工业生产许可证申报产品类型,需要取得QS证的产品均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而不再QS申请范围内的产品,则不需在产品标签上标示QS标志。
28如果产品包装上英文大于中文,上传包装做非特备案,是否可以通过?
答:依照现行的标签法规和标准要求,产品包装上相对应的中英文,英文字号不得大于中文字号。
29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是否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它的办理程序是否可以理解为重新备案一次?
答:2011年10月1日前备案过的产品需要重新做备案检验报告,可以说是重新备案。
30已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销售周期有3年,也可能2015年还在货架上销售,那些标签也有不正确的地方,那被抽查到了,会不会处罚?客户旧的不正确的包装印了很多,最迟可以用到什么时候?
答:化妆品的标签标准GB 52963是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化妆品命名指南》也是于2010年2月开始实施的。即从法规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产品标签就应该符合法规标准要求,不符合法规标准要求的会被处罚。若有旧的不正确的标签,为了节省成本,除了日期标示,建议对不正确的部分使用加贴或者补印的方法更改。
31风险评估报告是加工厂自己做,并且留档被查吗?是否需要上传到食药监网站?
答:风险评估报告由企业自己制作,留档备查,无需上传到备案平台。
32假如一个产品有两种类型(比如滋润型和清爽型,但配方有一点不一样),使用同一包装,然后再贴个标签区分属于滋润型,这样可以吗?(这就涉及一个问题,成分可否不写出全部?
答:配方不同的单独销售的产品需要分别备案。产品备案时需要列明产品全部成分。
33只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在国内国外都有销售,标签中要不要标示原产国?
答:标准规定进口产品(有备进字号)需要标示“原产国”52963的要求,限期使用日期需采用“请在标注日期前使用”或“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等引导语。
34备案政策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界限吗?生产日期超过2014年12月30日的就不能用,还是现在就不能用?
答:新的备案政策要求补充备案工作在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与产品生产日期无关。在2014年12月30日前未完成补充备案的产品,现市场上已有的产品可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但不得再进行生产。
资料来源:国家药监局
当然需要备案了,下面是具体的备案规定!仅供参考!
我国政府在2013年颁布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
简单来说,如果一款化妆品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食药监局)上完成了备案,就表明它就有了“身份”,可以上市销售了。反过来说,没有经过备案就上市销售的化妆品,一经查出则产品停售、责令整改,甚至会受到处罚。
不过,以上提到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什么?化妆品备案中又有哪些问题值得关注呢?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
一、化妆品备案规范
首先从分类上说,化妆品可分为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9种,除了这些以外的化妆品都叫做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以下简称非特化妆品),也就是普通化妆品。
一般情况下,普通化妆品只要有药监局备案就可以上市销售,而特殊用途化妆品则需要严格审批。也就是说,特殊用途的化妆品上市前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批件,并在网上备案;非特化妆品上市的两个月内,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即可(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跟进口化妆品(包括特殊和非特两类)属于一个系统,可以直接在食药监局网站上的化妆品栏目查询。
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信息需要在国产非特类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查询。
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中的申请人和在华申报单位分别指什么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资料编号(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资料编号(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资料编号(三)产品配方。
资料编号(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资料编号(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资料编号(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资料编号(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资料编号(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资料编号(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资料编号(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资料编号(十一)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资料编号(十二)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资料编号(十三)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七、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填写。
(二)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行政许可申请表保证书应由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或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或其授权的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签字人签字;无公章的,应在保证书生产企业签章处予以注明。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授权委托签字时,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公证件及其中文译文,并做中文译文与原文内容一致的公证。根据《资料要求》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在每次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或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委托签字授权书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授权委托签字的内容不应包含于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中。
3、产品配方应包括许可检验机构对进口产品配方的确认证明,其确认日期应与检验样品的受理日期一致。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承诺。
5、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提交相关说明。
6、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
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如人体试用试验)。
②
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2)申请变更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中的生产企业名称、生产企业地址、产品中文名称的,相关许可检验机构应分别出具相应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7、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由产品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 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无法提交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经出具机构或我国使(领)馆确认。
(2)应载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并有机构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及文件出具日期。
(3)所载明的产品名称和生产企业名称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如为委托加工或其他方式生产,其证明文件所载明的生产企业与所申报的内容不一致时,应由申请人出具证明文件予以说明;必须配合使用的多剂型产品可仅提交产品进口部分的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
(4)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如为外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中文译文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
8、申报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除按以上规定提交资料外,还应当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申报产品以委托加工方式生产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2)
进口产品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3)
境内生产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的进口产品可不提交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及产品原包装,应提交产品包装设计。
4)
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②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2)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应提交实际生产企业与化妆品生产企业(申请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和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9、多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产品可以同时申报,其中一个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按上述规定提交全部资料,此外,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2)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3)其他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原包装。
(4)其他实际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5)其他实际生产企业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0、符合以下包装类型的样品应按下列规定申报:
(1)一个样品包装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小包装或能分隔的样品(如眼影、粉饼、腮红等),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和检验报告;非独立包装或不能分隔的样品,应提交一份检验报告,各部分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
(2)样品为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且以一个产品名称申报,其物态、原料成分不同的,应分别提交产品配方、检验报告。
(3)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4)同一生产企业申报的2个或2个以上原包装外文名称相同,但外观形态不同的进口产品,应在申请表和生产销售证明文件外文名称中增加表示产品外观形态的词语,以示区别,并附相关说明。
11、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抽样进行毒理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的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检产品名单。
12、境内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生产加工的进口样品,按国产产品提交送审样品。
八、申办流程示意图:
九、许可程序:
(一)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照本《须知》第六条所列目录提交申报资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及相关形式审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报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行政许可决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自接收到技术审查结论之日起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并依法作出是否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承诺时限:
(一)受理:国家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自收到申报资料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行政许可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可以延长10日,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延期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送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应当自作出药品注册审批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送达有关行政许可证件。
十一、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受理地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十二、许可证件有效期与延续:
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四年。
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十三、许可年审或年检:无
十四、受理咨询与投诉机构:
咨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投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驻局监察局、法制司
注:本须知工作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申请人:必须是国外化妆品经营或生产企业。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国公司,并且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跟公司业务可以无关
行政许可申请表承诺书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单位的签字人签字并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
流程:
一、项目名称: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二、许可内容: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2014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怎么申请备案国家药监局-化妆品-网上办事-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企业注册-提交信息-等待审核-现场审核
进口化妆品需要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吗亲,须要的。目前针对于“进口非特殊用化妆品备案凭证”的申请有如下两种方式:第一,中国北京食药监总局申请备案,这个备案拿到之后可以在全国各地的港口进口你备案的化妆品。申请备案以前需要1-2年的时间,目前4-6个月即可,但是前提是你找对代理机构。第二,如果你的企业注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可以直接在那里申请,审批时间1-3个月。但是只能通过浦东新区进行产品的进口。以上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如有疑问可以随时留言咨询哦。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的申请书是哪些申请书(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三)申请育发、健美、 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使用依据;
(四)企业标准;
(五)经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6、人体安全试验报告。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证明;
(七)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以上资料原件1份,复印件4份。另附未启封的样品1件。
哪位高人进口过化妆品,知道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怎么分类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以改变人体局部状态,或是促进人体美,或是消除人体美不利因素的一类化妆品。此类化妆品的特点是带有半永久性装饰性(如烫发),或带有治疗(如祛斑)作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经过卫生部的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销售。
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如下几类:
1.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 化妆品:有助于 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等体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的化妆品。
怎么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为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并于日前印发。《办法》对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指定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验机构的选择、对检验机构和检验工作的要求以及自2011年10月1日起首次投放市场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要求均进行了明确。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程序先准备好
需要备案产品的样品。要的还是比较多的
国外授权证书,要有国外公证处公证的。
国外今年来该产品的销售记录
产品成分分析表,总和要达100%。
标签样本,中文标签
营业执照。要这类产品销售资质的。
备案,一般需要3-6个月。
备案完就按一般贸易进口,清关。
关于备案,我们有办法一次性提交处理,不用像别的公司要提交多次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有效吗不是有不有效的问题,而是现在的一个硬性条件如果你这个品牌没有做备案的话,会有安全监督,药监或者工商去查这个产品的备案的。如果查到没有做备案的话,后果你明白的啦!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备案吗国家对化妆品实行备案注册监管制度,凡是要正常上市的产品,都需要做备案注册。其他问题也可以私信,
意思是:此产品批件信息不作为执法依据。
备案注销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注销申请表。
2、申请注销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自2014年6月30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行上市前告知性备案,省级监管部门不再发放备案凭证。
扩展资料:
化妆品备案凭证的注销申请:
应由原申请人提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机构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机构审核,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将已注销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名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告。
参考资料:
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总局2013年第10号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已由总局发布,针对省局执行中反映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备案检验机构增补工作
针对省局反映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构数量不足的问题,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参照原国家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
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要求,增补相应数量的备案检验机构,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报送总局备案。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一)关于美白化妆品的范围界定。凡产品宣称可对皮肤本身产生美白增白效果的,严格按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许可管理;产品通过物理遮盖方式发生效果,
且功效宣称中明确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管理,审核要求参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相关规定执行;产品明示或暗示消费者是通过物理遮
盖方式发生效果,功效宣称中不含有美白、增白文字表述的,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实施备案管理。
(二)关于美白化妆品的功效宣称管理。仅具有清洁、去角质等作用的产品,不得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认为产品具有美白增白功能;以美白系列套装形式销售
的产品,系列产品中应当至少有一件产品为美白化妆品,内部单品中不具有美白功效的,不得通过加注“美白系列”等形式变相宣称美白功能。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注册申报程序。美白化妆品申报许可程序严格按照现行的特殊用途化妆品规定要求执行。仅具物理遮盖作用的美白化妆品参照现行的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审评程序执行,产品申报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按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检测要求提交检验报告,送检样品直接由化妆品行政许可
检验机构封样,“产品类别”栏中注明“祛斑类(仅具物理遮盖作用)”。
三、关于美白化妆品过渡期安排
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至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凭证(批件)有效期延续的,原备案(许可)管理部门应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有效期延续,并督促指导企业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已获得备案凭证或批件的美白化妆品申请变更产品类别或重新申报特殊用途化妆品时,不需提交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通告》实施前化妆品备案指定检验机
构或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已经受理的美白化妆品,已检测项目不需另行补做。需补做检测项目的,补充检验报告应当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送检样品
的批次可不同于原检验批次,送检样品由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封样。
四、关于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衔接
2014年6月30日新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正式实行后,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指导企业按新要求进行网上备案的同时,应结合本省实际
情况,督促企业做好原备案产品的网上补充备案工作。补充备案工作应于2014年12月30日前完成,无法按时完成的,应说明相关情况。
以上就是关于在药监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全部的内容,包括:在药监局备案需要哪些手续、正规的化妆产品是不是都需要在药监局有备案、化妆品有没经过备案可以上市吗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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