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国外化妆品,我需要办理的证书
进口化妆品销售需要的证件: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化妆品许可
2、检验检疫CIQ标志(该标志已停止使用)
3、进口化妆品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扩展资料:
也就是说2012年2月1日前,只要是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是必须要在销售包装上加贴这个小家伙的,别看人家个头小,那可是进口化妆品最直观的标志呢,没有这个,就不知道是从什么渠道进入中国的啦。但是从2月1日后,这个小标志就再也没有立足之地了,它不再是进口化妆品的象征了,大家也别非要买加贴CIQ标志的化妆品哦,假如从市面上还能购买到加贴了CIQ标志的进口化妆品,那就证明这绝对是假货了,或者是过期化妆品,因为就算是2012年进口的化妆品留到现在也应该过期了吧!大家千万擦亮双眼,不要被它所欺骗。
进口化妆品销售需要哪些证件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一证:入境货物检疫证明
二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三证:化妆品检验检疫CIQ标志
消费者要留意了,经营进口化妆品的商家,必须提供的这样的三证。
但是即使有这样的三证我们也要理性的判断,才能确定它的真伪。
一、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商场需要证件:
1.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审查申请表
2.产品成份目录、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
4.轻工部门产品质量检测(除微生物、卫生化学指标外)报告(省级或省级以上)
5.特殊用途化妆品初审检测报告(检测项目见附件7-1)
6.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正式打印件)
7.完整包装产品样品
8.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开化妆品商店手续和流程为:
1、取得所销售护肤品的产品代理权。(如果做很多品牌就不需要,可以单独进货或者加盟某种品牌销售权,才需要产品授权)。
2、到工商局出营业执照,注明详细的经营范围:化妆品、护肤品的销售。(办理一个个体营业执照,房屋店面合约,身份证,等资料填表就可以办理了)
3、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到税务主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4、持营业执照、身份证、税务登记证等到银行开立帐户,并办理其他需要办理的证件和手续。
扩展资料经营化妆品店的五个原则
(1) 陈列点原则
所谓好的陈列点应该是,为了方便顾客的,主客流方向的。
(2) 可获利原则
化妆品陈列必须确实有助于增加化妆品店的销售,这句话听起来是一句废话,但很多的店长在做陈列的时候,是将店铺的位置用于陈列仓库比较多的货品,用以减少仓库压力。
(3) 吸引力原则
吸引力原则的运用更多的在于对新品的推广上。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价位上也要有所选择,中精心打造品牌的产品这样的陈列才是有效的。
(4) 商品搭配原则
陈列时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搭配,提高在推荐产品时做连带性推广,这里我想可以引入服装陈列的一个概念,一个货架上的单品可以做多种搭配,注意商品组合优化,适合各种肤质的顾客,这里推荐功能区分的方式,乳液与霜搭配,可以对顾客做这两种的配合如同穿毛衣外面加外套的比喻,让顾客欣然接受。
(5)一目了然原则
新手开化妆品店必学在商品陈列中,符合顾客购买习惯,商品陈列显著、醒目,使顾客明白商品所表达的意思,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化妆品审批工作程序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办理流程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
(二)产品配方;
(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
(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 / 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
(七)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正本。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出证等。
现场查验内容包括货证相符情况、产品包装、标签版面格式、产品感官性状、运输工具、集装箱或者存放场所的卫生状况,进口化妆品成品的标签标注应当符合我国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对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与质量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
进口化妆品的抽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样品数量应当满足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以下情况,应当加严抽样:
(一)首次进口的;
(二)曾经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
(三)进口数量较大的。
扩展资料: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列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 / 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样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合格样品保存至抽样后 4 个月,特殊用途化妆品合格样品保存至证书签发后一年,不合格样品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涉及案件调查的样品,应当保存至案件结束。
第十四条 需要进行实验室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要求,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关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验,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牌、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 / 重量、生产批号 / 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免税化妆品的收货人在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经营范围、联系人、****、产品清单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国家质检总局对离岛免税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进口化妆品的配方申报要求 :
1 所有生产时加入的成分均需申报,包括随原料带入的防腐剂、稳定剂等添加剂;
2 给出配方中全部组份的名称及百分含量,并按含量递减的顺序排列;
3 配方中的成份应使用 INCI 名称,不得使用商品名;
4 配方中的着色剂应按化妆品卫生标准归的色素命名或提供 CI 号;
5 配方中的成份应给出百分含量,不得仅给出含量范围;
6 配方成份中来源于植物、动物、微生物、矿物等原料的,应给出其学名(拉丁文);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1、首先需要拿到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授权书。授权贵司为在华责任单位。
2、然后拿着化妆品的样品到国内认可的11家检测机构做产品检测。
3、拿着检测报告以及相关文件到北京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理进口化妆品审批手续。
4、相关表格可以到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文件齐全的话,大概半年就可以申请下来,特殊的化妆品时间可能会稍长一些。最好查询当地官方网站获得第一手权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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