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报关流程复杂吗

化妆品进口报关流程复杂吗,第1张

懂就不复杂

进口化妆品进口商公司必须拥有海关及检疫的进出口备案,需要有进口出权才能进口,如果没有进出口权又想进口商品,那么可以挂靠我司或者有进出口权的公司进口。

化妆品的进口流程:

1、化妆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凭证(批文)(发货前办理)

2、化妆品港口信息备案(发货前办理)

3、备货(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4、准备单证(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5、发货到港(贵司安排或我司安排)

6、换单(我司操作)

7、报检(商检部门操作)

8、报关(审价、查货)(海关部门操作)

9、交税

10、中文标签备案(货物到港后办理)

11、贴标签

12、商检查验放行

13、送货

14、出具卫生证明

进口化妆品半成品或者原料是不需要批文的

进口国外护肤品进口化妆品申报所需要的具体资料(特殊类)

(1)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5)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6)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8)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分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9)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10)产品技术要求的文字版和电子版。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其中:

(5)检验报告应符合以下要求:

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①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试验);

②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③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其中:

(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1)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申请表。

2)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审核表。

3)产品配方。

4)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5)生产设备清单。

6)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一进口化妆品清关需要什么资质?

1在进口化妆品之前,企业需要到商检局做备案。

2在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办理中文标签备案。

3准备进口化妆品的产品配方、使用说明书、产品名称信息、相关授权书。

4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和在华责任单位的相关信息。

二申请进口化妆品批文需要多长的时间?

进口普通类的化妆品一般是在4——6个月的时间就可以取得进口化妆品批文,倘若是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一般是在7——12个月。

三什么类型的化妆品进口清关需要国家审批?

所有进口的化妆品(进口的普通类化妆品和特殊用途的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新原料、国产特殊类化妆品都必须有国家药监局(SFDA)注册审批。国产普通类化妆品在省级卫生监管部门注册即可。

化妆品如果有进出口,还要有产地证,合同,检验检疫证明才可以申报到国内通关的

但是,如果货物没有准确的资料是无法通过一般贸易报关进口的。

建议选择货代公司,提供进口清关的服务,这样就可以在国内等着收货即可。

化妆品的半成品限用日期是1年。化妆品的半成品限用日期是1年,护肤品未开封一般2-3年,开封后半年,有的含有特殊活性成分的只有三个月,有的甚至是一周或者更短,比如含有寡肽成分的护肤品,一般开封后需要冷藏,要在48小时内用完。

进口化妆品需要的流程要和提供资料:

手续流程

准备样品/资料---送检---准备送审资料----申报---取得批件

所需资料编辑

(1)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

(2) 产品配方

(3) 功效成份、使用依据及功效成份的检验方法(特殊用途化妆品)

(4) 生产工艺及简图

(5) 产品质量标准(企业标准)

(6) 卫生部认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7) 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8) 产品说明书

(9) 受委托申报单位应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10)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11) 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应按要求提供官方检疫证书;

(12)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完整产品样品小包装3件。

5相关条例

2010年4月之后申报进口化妆品注册需提交哪些资料及要求:

根据最新申报受理规定规定: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2、申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3、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研制报告

(1)原料研发的背景、过程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2)原料的来源、理化特性、化学结构、分子式、分子量;

(3)原料在化妆品中的使用目的、依据、范围及使用限量。

(三)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四)原料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包括规格、检测方法、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及其控制等;

(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包括原料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六)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七)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送审样品1件。

4、申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五)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六)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八)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九)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封样并未启封的样品1件。

5、以上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如下:

(一)首次申请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4份,复印件应清晰并与原件一致; (二)申请备案、延续、变更、补发批件的,提交原件1份;

(三)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四)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五)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六)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七)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专利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八)产品配方应提交文字版和电子版;

(九)文字版与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自用”是指为旅客本人自用或馈赠亲友,而不是为了出售或出租。“合理数量”是指根据旅客的情况、旅行目的和居留时间所规定的正常数量。

只要在通关时向海关主动申报,在核实购买的物品确属自用并且数量在合理范围内以后,海关工作人员会对超出限额的物品按照行邮税进行征税,正常情况下,补缴税款以后就可以顺利进境啦。

“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该如何理解,税款如何计算:

比如某件物品如挎包、手表等,本身是无法分割的,如果其单价为8000元,已经超出了5000元的额度,需要按8000元全额予以征税。2016年10月1日起化妆品税率有了新的调整,分为化妆品(通常意义上的彩妆类)60%税率和洗护用品(通常意义上的护肤品)30%税率两类。

同时化妆品又细分为高档化妆品和高档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两类,将完税价格大于等于10元每毫升(克)或大于等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列为高档化妆品,按照60%的税率征税;对完税价格小于10元每毫升(克)的或小于15元每片(张)的化妆品,按30%的税率征税。

以常用彩妆——“香水”为例,一瓶100ml的香水,假如该香水完税价格为200元,核算价格后不属于高档化妆品,按30%税率计征税款,税款为60元。

为方便旅客快速、顺利、舒心地通过海关进境检查,度过一个完美的旅行,青岛海关提示:如果您从境外获取的物品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请您主动向海关申报。通关时有任何疑问可随时拨打12360海关热线。

扩展资料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部分规定: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化妆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相应的、具有代表性的样品,其数量应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合并提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但每种标签必须提交6套样张:

(一)成份、工艺相同,规格不同的;

(二)成份、工艺相同,包装形式不同的;

(三)成份、工艺、规格及包装形式相同,外观不同的。

第十三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标签所标注的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二)标签的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进口化妆品是否使用正确的中文标签;

(四)标签是否符合进口国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标签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出口化妆品标签按照进口国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化妆品标签,由国家检验检疫局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定期组织专家组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以下资料对进出口化妆品进行等级评审:

(一)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我声明的自律资料;

(二)化妆品通过国家检验检疫局标签审核的证明资料;

(三)化妆品使用的色素资料及安全评价资料;

(四)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国际有关机构认可的证明资料;

(五)化妆品生产企业获得所在国(地区)官方卫生许可的证明资料;

(六)化妆品经营企业获得认证评审机构签发的GMP、 HACCP、ISO9000系列及ISO14000证书的有关资料;

(七)同一品牌、同一品种的化妆品在最近半年内不少于4批的进出口检验合格率达100%的证明资料。

第十八条 经专家组评审,对资料内容齐全、真实可靠,化妆品质量稳定,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评定为放宽级化妆品;其余评定为正常级化妆品。

第四章 检验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化妆品由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放行;进口化妆品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报检人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报检,并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检验的项目包括:化妆品的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以及品质、卫生等。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检验化妆品包装容器是否符合产品的性能及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10%报检批次的放宽级化妆品实施全项目检验,其余报检批次的仅检验标签、数量、重量、规格、包装、标记等项目;对所有报检批次的正常级化妆品均实施全项目检验。

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单证,并对进口化妆品监督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单证。其中安全卫生指标不合格的,应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销毁或退货;

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或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进口化妆品责令其销毁或退货,出口化妆品不准出口。

第二十六条 进口化妆品原料及半成品的,参照上述条款进行监督检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实施后续监督管理。发现未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未加贴或者盗用检验检疫标志及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可依法采取封存、补检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所辖地区的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备案建档,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部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化妆品商检报关操作时间:

1、订舱装运:1-2天

2、国外清关:1-2工作日

3、海运运输:10天

4、国内清关:3-4工作日

5、送货入仓:1天

6、送检出证:10-15个工作日(新品涉及中文标签备案增加10个工作日左右)

1、化妆品成品进口需要获得国家药监局批文才能进口(如果是原料或者半成品则不需要),有了批文以后还要进行标签备案,标签备案完后正常报关缴税并取得卫生证就可以上架销售啦。

2、化妆品批文是非常难办的,时间长,费用高,所以一般如果不是有长期进口规划的都会选择从香港转运到国内,这个流程比较简单并且不需要有批文,是网商的首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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