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的原料是什么

化妆品的原料是什么,第1张

问题一:护肤品的原材料是什么? 应该是不同的品牌有不同的原料吧,还是有货真价实的东西的,没有我们通常想的那么恐怖

问题二:化妆品的原料有几类各有哪些成分 化妆品是由各种原料经过合理调配加工而成的复配混合物。化妆品的原料种类繁多,性能各异。根据化妆品的原料性能和用途,大体上可分为基质原料和辅助原料两大类。前者是化妆品的一类主体原料,在化妆品配方中占有较大比例,是化妆品中起到主要功能作用的物质。后者则是对化妆品的成形、稳定或赋予色、香以及其它特性起作用,这些物质在化妆品配方中用量不大,但却极其重要。 油质原料 油质原料包括天然油质原料和合成油质原料两大类,主要指油脂、蜡类原料、烃类、脂肪酸、脂肪醇和酯类等,是化妆品的一类主要原料。 (一)油脂 油脂是油和脂的总称,油脂包括植物性油脂和动物性油脂。油脂主要成分为脂肪酸和甘油组成的脂肪酸甘油酯。 植物性油脂分三类,干性油、半干性油和不干性油。干性油如:亚麻仁油、葵花籽油;半干性油如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不干性油指的象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等。用于化妆品的油脂多为半干性油,干性油几乎不用于化妆品原料。常用的油脂有:橄榄油、椰子油、蓖麻油、棉籽油、大豆油、芝麻油、杏仁油、花生油、玉米油、米糠油、茶籽油、沙棘油、鳄梨油、石栗子油、欧洲坚果油、胡桃油、可可油等。 动物性油脂用于化妆品的有水貂油、蛋黄油、羊毛脂油、卵磷脂等,动物性油脂一般包括高度不饱和脂肪酸和脂肪酸,他们和植物性油脂相比,其色泽、气味等较差,在具体使用时应注意防腐问题。水貂油具有较好的亲和性,易被皮肤吸收,用后滑爽而不腻,性能优异,故在化妆品中得到广泛应用,如营养霜、润肤霜、发油、洗发水、唇膏及防晒霜化妆品等。蛋黄油含油脂、磷脂、卵磷脂以及维生素A、D、E等,可作唇膏类化妆品的油脂原料。羊毛脂油对皮肤亲和性、渗透性、扩散性较好,润滑柔软性好,易被皮肤吸收,对皮肤安全无 ;主要作用于无水油膏、乳液、发油以及浴油等。卵磷脂是从蛋黄、大豆和谷物中提取的,具有乳化、抗氧化、滋润皮肤的功效,是一种良好的天然乳化剂,常使用于润肤膏霜和油中。 1、蜡类 蜡类是高碳脂肪酸和高碳脂肪醇构成的酯。这种酯在化妆品中起到稳定性、调节黏稠度、减少油腻感等作用。主要应用于化妆品的蜡类有:棕榈蜡、小烛树蜡、霍霍巴蜡、木蜡、羊毛酯、蜂蜡等。 棕榈蜡精致产品为白色或淡**脆硬固体,具有愉悦的气味。主要成分为蜡酸蜂花醇酯和蜡酸蜡酯。在化妆品中主要提高蜡酯的熔点,增加硬度、韧性和光泽,也有降低粘性、塑性和结晶的倾向。主要用于唇膏、睫毛膏、脱毛蜡等制品。 小烛树蜡是一种淡**半透明或者不透明的固体。精致产品有光泽和芳香气味,略带黏性。主要成分为碳水化合物、蜡酯、高级脂肪酸、高级醇等。应用于唇膏等淀状化妆品中。 霍霍巴蜡是一种透明无臭的浅黄液体。主要为十二碳以上脂肪酸和脂肪醇构成的蜡酯。其特点不易氧化和酸败,无毒、无 ,易于被皮肤吸收以及具有良好的保湿等作用。因此,广泛应用于润肤膏、面霜、香波、头发调理剂、唇膏、指甲油、婴儿护肤用品以及清洁剂等用品。 木蜡又叫日本蜡,为淡奶色蜡状物,具有酸涩气味,不硬,具有韧性、可延展和黏性。其主要成分为棕榈酸的甘油三酯,为植物性脂肪或高熔性脂肪。易于与蜂蜡、可可脂和其它甘油三酯配伍,易被碱皂化形成乳液。用于乳液和膏霜类化妆品中。 蜂蜡又叫蜜蜡,它具有熔点高的特点,因此自古为冷霜原料,还是制造发蜡、胭脂、唇膏、眼影棒、睫毛膏等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原料。此外,它具有抗细菌、真菌、愈合创伤的功能,还用在香波、洗发剂、高效去头屑洗发剂等。 羊毛酯是羊的皮质腺分泌物,该产品为**半透明油性的粘稠软膏状半固体。有有水以及无水之>>

问题三:化妆品的原材料是什么? 滑石粉是做粉底,蜜粉,眼影类的必备,可以让化妆品更滑,二氧化钛有遮盖力,有防晒,遮暇作用,植物油让化妆品做出来后有压缩的效果,有时还有珠光粉,化妆品颜料上色,如果是液状或乳状的东西要加甘油,抗菌剂,乳化剂等至于区分就不知道你是什么意思了

问题四:化妆品、护肤品都是由什么原材料做的? 当然是暴利拉他们的原材料实在太不值钱,唇膏还是从泔水里提取的呢,我们老师都亲眼见了服装化妆品都是十倍的利润不过您可以到网上或者化妆品网站直接买稍微便宜一点

问题五:化妆品是什么做成的? 每个化妆品成分不一样的

总的来说洗面奶跟水最不值钱

霜比较值钱

问题六:碧萝伊化妆品是做什么的? 都是自己进的货的。好做不好做就很难说了,要看店开在哪里了,有的地方开在那里就算你卖的是真的人家也觉得是假的,自然不会好做。地段选好了还是可以的,另外产品不要选大品牌的,很多国外大牌子没有大肆铺广告的中国还是很多人都不认识的,好东西也不识货是件很郁闷的事情。还不如进一些便宜量大的东西,可能是普通的点,但是起码维系生存还不难。

问题七:化妆品盒用的是什么材质? 一般是纸,纸裱纸版或木板,也有一些是PU、皮裱纸板或木板,不同材质造价也不一样,要视产品的定价去控制包材价钱。

最常见的纸盒,也会有很多品种,像铜版纸、金卡纸、银卡纸、牛皮纸,还有各种各样的特种纸,配合不同的印刷工艺,在设计师手中就幻变出各具特色的包装风格了。

问题八:谁知道化妆品中有什么原料 三功效性原料(俗称营养添加剂)

在产品中添加功效性原料,可以强化保养品对皮肤生理作用:保湿,抗皱,祛斑,育发,健美, 等等

下面就对功效性原料从三方面予以简要介绍

(一)生物工程制剂

1 透明质酸(即玻尿酸,玻尿酸作为一款比较好的凝胶形成剂的同时,也是一款高效的保湿剂)

透明质酸由于具有调节皮肤屏障作用和抑制皮肤水分损失而具有高保湿功效由于其特殊的分子结构,使其能够结合大量的水,即使在低浓度下还可具有高黏度高弹性和高渗透性,使它有很强的保水和润滑作用可以说透明质酸是目前保养品中的少见的一种优质保湿剂

玻尿酸的功效说明:

(1)、通常做为化妆品之高级保湿成份,1g的玻尿酸粉即可制得100g的透明胶,亦即有100倍的吸水能力,通长有3小时的保湿力。

(2)、玻尿酸除了保湿外,更能防止皱纹,让细胞再生,使肤质光滑细致,赋予皮肤弹性张力。

(3)、玻尿酸除了保湿的功效外,也是很好的传送载体,可以搭配各种的植物萃取液及水溶性成份,放在同一配方中,做出各种不同功效的精华液及面膜液。

(4)、由于分子量的不同,在玻尿酸的配方中,不可以添加海藻胶原质及顶级胶原蛋白。

2 胶原蛋白

胶原蛋白(collagen)是一种脊椎动物结缔组织中的非水溶性纤维状含糖蛋白质,是脊椎动物体内含量最丰富的蛋白质,也是细胞外间质的重要成分。从生物化学的观点来看,它的基本结构由大约一千个氨基酸组成,是由三股分子量约为九万五千道尔顿(Daltons)的胜肽链,以三重螺旋方式互相缠绕而形成分子量达三十万道尔顿的巨大蛋白质分子――原胶原分子。这些原胶原分子再相互聚合连结成网状结构,形成富有弹性的皮肤构造。

胶原蛋白在人体内蛋白质中约占 25 ~ 35%,在筋腱和骨头的有机质中占 90% 以上,亦是组成皮肤的主要结构性蛋白质,占 50% 以上,主要存在于真皮层中,提供支持、保护、及各种机械性质,并赋予皮肤弹性与强度。

由于皮肤是身体最大的器官,而胶原蛋白又是皮肤中最重要的蛋白质之一,胶原蛋白对人体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是人体内不可或缺的物质。胶原蛋白在皮肤中的主要生理机能是做为结缔组织的粘合物,能将水分保留在真皮层中,是提供皮肤结缔组织保湿、保持弹性及紧缩性的主要物质。根据研究显示外加的第一型胶原蛋白,碳端位置的五个氨基酸短链:Lya-Thr-Thr-Lys-Ser(离胺酸-酥胺酸-酥胺酸-离胺酸-丝胺酸)可促进皮肤第一型、第三型胶原蛋白合成及纤维母细胞的生成,具抗老化及除皱的效果。体外纤维母细胞培养测试则显示,添加氨基酸短链测试组较未添加氨基酸的对照组,可增加达 320% 的胶原蛋白合成。

问题九:给化妆品厂家供原料需要什么手续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长期接触化妆品原料,如果化妆品原料是属于化学物品,那样会导致身体的皮肤有害,如果长期吸入肺部,还有可能引起肺部其他疾病。您这种情况建议不要长期接触含有化学物质的化妆品原料,在工作的时候最好带一个口罩保护自己,如果出现不舒服的症状。最好到医院检查清楚。

化妆品行业属于较为精细化工类的行业,主要通过对原材料进行混合、分离、粉碎、加热等物理或化学方法,使原材料增值。通常化妆品行业有以下方面的特殊性:

●产品专业性强、技术差别大;产量和采购计划相对稳定,库存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备品备件管理问题突出;

●产品结构比较简单,物料数量和层次较少,设计极少变更。在化工行业ERP中,采用配方的概念来描述产品结构,其含义除了进行物料计划之外,还可用作企业考核的技术指标。

化妆品行业由于存在OEM的情况,产品种类和产品的包装规格都会相对复杂多变。传统的ERP解决方案,是建立在完整的基础资料库上再进行业务操作流程,但这种解决方法在化妆品行业内是很难走通,这也是大部分的化妆品行业没有使用ERP进行信息化管理的原因。仓库管理是企业最为头疼的难点,化妆品企业更是难于进行仓库管理。协速系统以其独特的设计,每一个部门既是相连的,也是独立的,协速系统能够让每个部门都可以独立运作,灵活多变的业务流程设计能够让化妆品企业循序渐进,逐步规范企业的业务流程,统一业务操作的规章制度。通过仓库的存量管理,以此为基础推动其他的业务模块进入整体循环,是最适合化妆品行业的解决方法。方案中应该考虑行业的特殊性采用最新表现技术全面创意设计页面风格,充分体现化妆品企业形象,突显企业文化。

化妆品网站方案功能模块

网站建设以界面的简洁化,功能模块的灵活变通性为原则,网页设计制作维护人员提供一个自主更新维护的动态空间和发挥余地,去完善他们的网站,设计重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围绕客户的需求层面有针对性的设计实用简洁的栏目及实用的功能,极大方便客户了解企业的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支持、问题解答。

化妆品网站方案主要栏目实现

化妆品网站首页是企业的第一窗口,决定客户对企业文化第一印象认知度的关键页面,页面布局和页面风格的设定,对网站整体定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们拥有专业而朝气的美工设计队伍,精彩的FLASH矢量动画技术和资深的策划工程师。为客户的网站度身定制独有的风格和整体形象结构。

化妆品网站建设方案功能需求

根据前面分析,我们设定化妆品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功能:

(1)留言板系统

(2)动态新闻系统

(3)多功能访问统计系统

(4)在线调查系统

适用行业:化妆品、个性专卖店、时尚饰品

网站域名:com/net英文国际域名

创意策划:免费策划、整体风格设计

网站空间:100MASP主机空间

设计风格:商业化、精美设计

企业邮箱:50M企业邮箱

页面设计:①整体风格设计②20±页页面设计③3±个FLASH动画

功能开发:①新闻管理系统②产品展示系统③订单管理系统④客户反馈系统⑤流量统计系统

开发周期:15-20个工作日。

人员培训:后台使用培训1名。

网站维护:一年若干个页面更新、一年免费网站运作维护。

网站推广:免费登陆到google、百度、新浪、搜狐、雅虎等搜索网站。

尽量少用化妆品,多吃蔬菜,多运动。

在原始社会,一些部落在祭祀活动时,会把动物油脂涂抹

在皮肤上,使自己的肤色看起来健康而有光泽,这也算是最早的护肤行为了。由此可见,化妆品的历史几乎可以推算到自人类的存在开始。在公元前5世纪到公元7世纪期间,各国有不少关于制作和使用化妆品的传说和记载,如古埃及人用粘土卷曲头发,古埃及皇后用铜绿描画眼圈,用驴乳浴身,古希腊美人亚斯巴齐用鱼胶掩盖皱纹等等,还出现了许多化妆用具。中国古代也喜好用胭脂抹腮,用头油滋润头发,衬托容颜的美丽和魅力。

矿物油时代

上个世纪70年代,日本多家名牌化妆品企业,被18位因使用其化妆品而罹患严重黑皮症的妇女联名控告,此事件既轰动了国际美容界,也促进了护肤品的重大革命。早期护肤品化妆品起源于化学工业,那个时候从植物中天然提炼还很难,而石化合成工业很发达。所以很多护肤品化妆品的原料来源于化学工业,截至目前仍然有很多国际国内的牌子还再用那个时代的原料,价格低廉、原料相对简单、成本低,所以矿物油时代也就是日用化学品时代。

天然成分时代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皮肤专家发现:在护肤品中添加各种天然原料,对肌肤有一定的滋润作用。这个时候大规模的天然萃取分离工业已经成熟,此后,市场上护肤品成分中慢慢能够找到的天然成份!从陆地到海洋,从植物到动物,各种天然成份应有尽有。有些人甚至到人迹罕至的地方,试图寻找到特殊的原料,创造护肤的奇迹,包括热带雨林。当然此时的天然有很多是噱头,可能大部分底料还是沿用矿物油时代的成分,只是偶尔添加些天然成分,因为这里面的成分混合,防腐等等仍然有很多难题很难攻克。也有的公司已经能完全抛弃原来的工业流水线,生产纯天然的东西了,慢慢形成一些顶级的很专注的牌子。

零负担时代

2010年前,零负担产品开始在欧美台湾流行,以往过于追求植物,天然护

肤的产品因为社会的发展,和为了满足更多人特殊肌肤的要求,护肤品中各种各样的添加剂越来越多,所以,导致很多护肤产品实属天然实际并不一定天然。很多使用天然成分,矿物成分的由于产品的成分较多,给肌肤造成了没必要的损伤,甚至过敏,这个给护肤行业敲响了警钟,追寻零负担即将成为现阶段护肤发展史中最实质性的变革。2010年后,零负担产品开始诞生,一批零负担产品,将主导减少没必要的化学成分,增加纯净护肤成分为主题,给用过频繁化妆品的女性朋友带了全新的变革,“零负担”产品的主要特点在于,产品激烈减少了很多无用成分,护肤成分,例如玻尿酸、胶原蛋白等均为活性使用,直接肌肤吸收,产品性能极其温和,哪怕再脆弱的肌肤只要使用妥当,一般也没有问题,因此,这就可以最大限度的化妆不破坏皮肤。

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销售额平均以每年238%的速度增长,最高的年份达41%,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国民经济的平均增长速度,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化妆品的流通渠道也在发生非常大的变化,特别是零售终端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十二五”规划把消费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消费有望成为推动经济增长的最大驱动力。化妆品零售业的发展与创新大有可为。

化妆品渠道是多样性的,各种零售终端,以及整个流通渠道,呈现出各种各样的特点,都有自己相对应的市场、一部分目标客户群体。渠道不同,也让化妆品出现了专业线和日化线之分。而日化线渠道则是那些像传统的销售渠道、百货商店、化妆品的专业市场都在持续发展。超市的渠道这些年来随着连锁经营超市的发展,商超化妆品终端也在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形成了化妆品零售的主要渠道之一。经典国货品牌借助其在商超渠道的发力,才再次迎来其第二春。专营连锁店的崛起,在三四线城市表现得更加突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有些城市甚至成为化妆品销售的主流终端渠道。除此以外还有以生产厂商为主导的连锁企业的发展,对扩大消费、促进化妆品流通体系的创新变革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运用新的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以网购和电子商务为代表的网络销售风起云涌,网购化妆品的数量也在呈快速发展的趋势,改变和更新着人们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模式。70后、80后尤其是90后成为消费的主力军以后,网购的速度还会加快。

2市场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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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2年,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市场规模总体上呈逐年上升态势。2008年,我国化妆品行业的市场规模仅为4653亿元;到2012年,已上升为近843亿元,5年内增长了80%多。从增长速度来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2008年和2009年的增速较缓,2010-2012年的增速持续上升,2012年达到2055%。

分析认为,我国化妆品行业传统销售渠道主要有商超、百货、专卖店、专营店、电子商务、美容院、药店等。从各渠道销售收入来看,2012年,商超、百货占全部销售收入的45%左右;其次为专卖店,占115%;新兴的电子商务渠道发展较快,占比已达15%以上。报告是国内第一份对化妆品终端渠道进行系统分析的报告,对化妆品企业选择营销渠道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1]

科技发展永无止境,化妆品行业的发展也不会停止,那么化妆品发展到它的第四代后将朝哪个方向发展呢?笔者认为:化妆品学这门学科很可能会与其他许多学科(材料学、医学、生物工程与农业、环境与农业、航空航天以及微电子、光电子与计算机等)一起奔向纳米时代。

纳米技术在化妆品科学研究中的应用始于90年代,随着技术的不断改进,摸索出许多方法来提高和增加化妆品活性添加物的功效,保持其稳定和鲜活,并使其顺利渗透到皮肤内层,滋养深层细胞,从而事半功倍地发挥护肤、疗肤功效。例如在化妆品原料的研究与生产方面,由于采用了纳米技术,也可将活性物质包裹在直径仅为几十纳米的超微粒中(脂质体包裹技术Liposome Capsulized Technology),从而使活性物质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还可有效控制其释放的速度,延长释放时间,这方面的技术,世界上德国和瑞士领先。纳米维生素E化妆品的祛斑效果,据有关部门的临床试验表明,比一般含氢醌类化合物的被动祛斑效果快且明显,而且具有安全稳定,无毒副作用的优点。

3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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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2]

4品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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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效果分类

清洁型:用来洗净皮肤;

护肤型:这类化妆品如清洁霜、洗面奶、浴剂、洗发护发剂、剃须膏等;

基础型:化妆前,对面部头发的基础处理。这类化妆品如各种面霜、蜜、化妆水、面膜、发乳、发胶等定发剂;

美容型:用于面部及头发的美化用品。这类化妆品指胭脂,口红,眼影,头发染烫、发型处理、固定等用品;

疗效型:介于药品与化妆品之间的日化用品。这类化妆品如清凉剂、除臭剂、育毛剂、除毛剂、染毛剂、驱虫剂、橄榄精华等。

按用途分类

肤用化妆品: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

如各种面霜、浴剂等;

发用化妆品:指头发专用化妆品。这类化妆品如香波、摩丝、喷雾发胶等;

美容化妆品:主要指面部美容产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药物的化妆品。

按剂型分类

液体:洗面乳、浴液、洗发液、化妆水、香水、洁肤水、卸妆液、精华液、原液等;

乳液:蜜类、奶类、护发乳、精华乳;

膏霜类:润面霜、粉底霜、洗发膏、遮瑕膏、焗发膏、精华霜、妆前霜;

粉类:香粉、爽身粉、散粉、洁肤粉、蜜粉;

块状:粉饼、化妆盒、口红、发蜡;

油状:卸妆油、润肤油、润发油、精华油。

按对象分类

婴儿用化妆品:婴儿皮肤娇嫩,抵抗力弱。配制时应选用低刺激性原料,香精也要选择低刺激的优制品。

少年用化妆品:少年皮肤处于发育期,皮肤状态不稳定,且极易长粉刺。可选用调整皮脂分泌作用的原料,配制弱油性化妆品。

男用化妆品:男性多属于脂性皮肤,应选用适于脂性皮肤的原料。剃须膏、须后液是男人专用化妆品。

孕妇化妆品:女性在孕期内,因雌激素和黄体素分泌增加,肌肤自我保护与修复的能量不足以应付日益增加的促黑素,进而引起黑色素增多,导致皮肤色素加深,此时的肌肤最惧怕紫外线及辐射,它们会迅速击垮肌肤的防御能力,令肌肤能量骤降,孕斑随时在脸部安家,同时,衰减的肌肤能量也无法对抗由此产生的肌肤储水能力及细胸新陈代谢能力下降的威胁,进而导致缺水、干燥、出油、粉刺、痘痘、敏感甚至炎症等一系列肌肤问题。因此要格外注意孕期内的皮肤护理。

按功能分类

化妆品按功能性分类可分为普通化妆品(又称非特殊化妆品)和特殊类化妆品。

普通化妆品:

(一)发用品:

1、一般发用品:发油类、发蜡类、发乳类、发露类、发浆类

(二)护肤品:

1、一般护肤品:护肤膏霜类、乳液类、油类、化妆水类、爽身类、沐浴类

2、易触及眼睛的护肤产品:眼周护肤类、面膜类、洗面类

(三)彩妆品:

1、一般彩妆品:粉底类、粉饼类、胭脂类、涂身彩妆类

2、眼部彩妆:描眉类、眼影类、眼睑类、眼毛类、眼部彩妆卸除剂

3、护唇及唇部彩妆类:护唇膏类、亮唇油类、普色唇膏类、唇线笔

(四)指趾甲用品:修护类、涂彩类、清洁漂白类

(五)芳香品:香水类、古龙水类、花露水类

特殊类化妆品

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是较为特殊的化妆品。

1育发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2染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3烫发化妆品是指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4脱毛化妆品是指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5美乳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6健美化妆品是指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7除臭化妆品是指有助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8祛斑化妆品是指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9防晒化妆品是指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新华网

2020-6-29 22:06 · 新华网官方账号

新华社北京6月29日电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四条 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八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满足消费者需求,推进化妆品品牌建设,发挥品牌引领作用。国家保护单位和个人开展化妆品研究、创新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和支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结合我国传统优势项目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开发化妆品。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办理化妆品行政许可、备案提供便利,推进监督管理信息共享。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具有防腐、防晒、着色、染发、祛斑美白功能的化妆品新原料,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使用;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应当在使用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科学研究的发展,调整实行注册管理的化妆品新原料的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申请化妆品新原料注册或者进行化妆品新原料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新原料研制报告;

(三)新原料的制备工艺、稳定性及其质量控制标准等研究资料;

(四)新原料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十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转交技术审评机构。技术审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审评意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新原料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化妆品新原料准予注册之日起、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料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六条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化妆品的功效宣称、作用部位、产品剂型、使用人群等因素,制定、公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第十九条 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注册申请人、备案人的名称、地址、****;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产品名称;

(四)产品配方或者产品全成分;

(五)产品执行的标准;

(六)产品标签样稿;

(七)产品检验报告;

(八)产品安全评估资料。

注册申请人首次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人首次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申请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同时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以及境外生产企业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资料;专为向我国出口生产、无法提交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已经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的,应当提交面向我国消费者开展的相关研究和试验的资料。

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

第二十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审查程序对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准予注册并发给特殊化妆品注册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在生产工艺、功效宣称等方面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注册。

普通化妆品备案人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资料后即完成备案。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特殊化妆品准予注册之日起、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注册、备案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化妆品新原料和化妆品注册、备案前,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安全评估。

从事安全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经历。

第二十二条 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境外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办理化妆品注册、备案,协助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实施产品召回。

第二十四条 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除有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注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已经修订,申请延续注册的化妆品不能达到修订后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负责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

化妆品国家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化妆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施设备;

(三)有与生产的化妆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四)有能对生产的化妆品进行检验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

(五)有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化妆品生产许可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并发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自行生产化妆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化妆品。

委托生产化妆品的,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并对受委托企业(以下称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保证其按照法定要求进行生产。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活动负责,并接受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化妆品,建立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执行供应商遴选、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设备管理、产品检验及留样等管理制度。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条 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第三十一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以及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和产品销售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化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三十二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

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

第三十三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有碍化妆品质量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定期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可能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第三十六条 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

(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四)产品

化妆品的标签问题:一是要准确辨识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正确的食品、化妆品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内容清晰、醒目,消费者易于辨认和识读;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二是正确掌握进口食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食品标签必须标示以下内容:食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原产国或地区、国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其它标注内容等。三是正确掌握进口化妆品标签的详细内容。进口化妆品必须标注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进口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其它标注内容等。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化妆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包括粘贴、连接或印刷在化妆品销售包装上,以及置于销售包装内的文字、数字、符号、图案、音像和其他说明性材料等。

标签中未被覆盖的外文内容应符合本规范规定,或在标签中用规范中文明确表明“标签内容以中文为准”;专供出口生产的化妆品的标签不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化妆品标签标识的一般要求:

(一)化妆品标签注明的产品使用说明必须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使用方法(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和使用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部位)。

(二)化妆品标签应按照《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的要求标注有关内容。并应明确、完整的标明相关许可证号和批准文号。如: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进口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或“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文号”;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准文号”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明“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

不属于化妆品范畴的产品不得标注任何与化妆品卫生监管有关的上述批准文号和许可证号。

(三)化妆品标签标注的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在华责任单位(进口商或销售商)名称及地址、原产国(实际生产国)、国内实际生产地、颜色、色号、香型、防晒系数、功能等信息应与产品获得相应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以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并与许可时批准的产品一致。

第四条化妆品名称的标注要求

(一)化妆品名称应符合《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的要求,名称原则上应包括商标名(或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

(二)名称标注要清晰、完整、易于辨认,不能使用产生混淆、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注方式。名称中文字或符号之间应紧密连接,不得有明显间隙。除商标外,均使用相同字体和字号。

(三)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必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使用有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

(四)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以原料或功效成分作为通用名时,必须是产品配方中含有的原料和成分,但仅被理解为产品颜色、光泽、或气味的词语除外,如珍珠色、水果型、玫瑰花型等。以功能作为通用名时,该功能必须是产品真实具有的功能。

(五)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一些约定俗成的品名,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唇彩、颜彩、眼影、粉底、护发素、精华素、面膜等。

(六)同一系列的化妆品,香型、颜色等不同,命名如采用相同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时,必须在产品名称中加以标识以示区别。

第五条关于防晒化妆品防晒功能的标识

(一)凡宣称具有防晒功能的化妆品,其产品标签中必须标注相应SPF值、PFA值或PA值等防晒效果指标。所标防晒效果指标必须有有效的检验依据支持。SPF值、PFA值或PA值必须按照卫生部发布(或认可)的测定方法在卫生部认定的实验室或国外有资质的实验室进行检测。关于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参见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

(二)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应按照以下规定:

1、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小于2时不得标识对UVB的防晒效果。

2、所测产品的SPF值在2—30之间(包括2和30),则标识值不得高于实测值。

3、当所测产品的SPF值大于30、减去标准差后小于或等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

4、当所测产品的SPF值高于30、且减去标准差后仍大于30,最大只能标识SPF30,而不能标识实测值。

(三)宣称具有防水、防汗等功效的防晒化妆品应具有有效的实验依据。

第六条化妆品标签标识中若标注“经皮肤科医师或眼科医师测试”、“本产品不引起粉刺”、“经过敏性测试”等相关用语,产品应具有有效的临床试验报告或检验依据。

第七条关于国产化妆品委托加工(包括分装)产品有关信息的标识

(一)委托方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和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或者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二)委托方不具有与被委托产品许可范围一致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卫生许可证号。

(三)虽不属于委托生产加工,但产品所有方与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不同时,参照上述规定标示。例如产品所有方为总公司,实际生产加工企业为其下属某个企业。但首次申报时,应由总公司出具有关隶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再次申报时可提供复印件。

第八条关于警示语的标识

(一)为保证消费者身体健康,避免消费者错误选择和使用化妆品,必要时,化妆品标签上应标注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的不良反应等警示信息,以提醒消费者。所有化妆品标签上均应标识“本品可能对少数人体有过敏反应,如有不适,请立即停用”内容。

(二)化妆品标签上标注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等应符合其所含原料的安全性要求。例如,某些原料仅限用于用后冲洗掉的产品或使用中不能接触粘膜,则含有这些原料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内容应符合这些使用限制。

(三)化妆品如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的限用物质、限用防腐剂、限用紫外线吸收剂、限用染发剂等,应按照《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在标签上标注相应的使用条件和注意事项。

(四)育发类、染发类、烫发类、除臭类、脱毛类、防晒类产品及指甲硬化剂标签上必须标注详细的使用条件、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染发类化妆品还应在标签上标注以下警示语:“对某些个体可能引起过敏反应,应按说明书预先进行皮肤测试;不可用于染眉毛和眼睫毛,如果不慎入眼,应立即冲洗;使用时,应戴合适手套”。

(五)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适用于敏感皮肤或者类似词语的各种化妆品都必须在说明书中注明‘在使用前先作小面积试用试验’。

(六)下列类型的化妆品应在标签上标注相应警示语:

1、气雾器产品:产品不得撞击;应远离火源使用;产品存放环境应干燥、通风,温度在50℃以下,应避免阳光直晒,远离火源、热源;产品应放在儿童接触不到处;产品用完的空罐勿刺穿及投入火中;一次性灌装的气雾包装容器不得再次灌装;仅限于外用;喷雾时与皮肤保持距离,勿在皮肤破损、发炎或瘙痒时使用;当出现持久异味或分泌物时请到医院就诊;使用后出现皮疹、刺激性或不适时立即停用。

2、泡沫浴产品:按说明使用;超量使用或长时间接触可引起对皮肤和尿道的刺激;出现皮疹、红或痒时停止使用;如果刺激持续存在请到医院就诊;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九条化妆品所宣传的功能必须真实、有科学依据,并且符合化妆品定义规定的功能范畴,即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修饰功能及特殊用途功能(例如附件1所列)。不得通过宣传所用原料的功能来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不允许宣传的功能。普通化妆品不得宣传特殊用途化妆品功能。

第十条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化妆品标签标识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不得使用医疗术语,不得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不得以“经卫生部(门)批准”或“卫生部(门)特批”等名义为产品作宣传。附件2为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用语名单,卫生部将不定期对该名单进行增补。

第十一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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