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产品备案变更

化妆品产品备案变更,第1张

化妆品产品备案 自2014年6月1日起,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应按照《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信息备案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信息网上备案,备案信息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认,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网统一公布,供公众查询,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发放《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对于不依照规定履行产品上市前信息报备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申请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按《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要求》整理、归档好相关资料,并将其中;备案程序相关要求;项下的第1,2项资料通过网上申请确认:网上提交的备案信息进行确认后,通过申请人填报的电子邮箱向其反馈确认结果,并在网站统一公布产品部分信息,供公众查询。

对于不属于备案产品范围的、备案信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申请人填报的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反馈不予备案的结果并说明理由。

备案后检查:产品通过备案后,申请人应当接受对备案产品和资料的现场检查。

变更:已经备案的产品,拟变更原备案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在变更前将相关变更信息通过网络平台重新报送备案;涉及备案管理部门改变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后重新申请备案。

延续和注销:已备案的产品,申请人应当自备案之日起,每满4年在网络平台上重新确认产品备案信息。

不再生产的,应当主动注销原备案信息。

注意事项申请范围为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包括自行生产、接受委托以及委托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提交的网上备案信息在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备案,或者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二)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三)产品配方(不包括含量,限用物质除外);(四)产品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五)产品生产设备清单;(六)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七)非特殊化妆品备案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八)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以下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中科检测可以受理;(九)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十一)其他受托方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十二)委托生产协议复印件(如有委托生产的);(十三)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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