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类、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需治愈后方可从事原工作。
凡检出患有以上“六病” 的从业人员,要立即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食品管理员对被调离的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必须全程监护,了解病情状况。 食品管理员要建立健全食堂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调离的要有调离记录。
从业人员 “六病”调离制度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时应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培训合格证明,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患有霍乱、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016年7月20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包括:
1、霍乱
2、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3、伤寒和副伤寒
4、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5、活动性肺结核
6、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发现可能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疾病时,应当立即到医疗机构就诊,如确诊,按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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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国家卫计委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主要的划定范围是可能污染食品,并能通过食物传播的以上六种传染病。
这六种疾病都属于消化系统传染病,也就是说此类疾病患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可能污染食品,其他人再接触这些食物,比如直接吃传染病患者吃过或接触过的食物,就可能被传染。
值得注意的是,乙肝和艾滋病毒并不在通过食物传播之列,虽然艾滋病和乙肝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
参考资料来源:/baike.baidu.com/item/%E4%B8%AD%E5%8D%8E%E4%BA%BA%E6%B0%91%E5%85%B1%E5%92%8C%E5%9B%BD%E9%A3%9F%E5%93%81%E5%AE%89%E5%85%A8%E6%B3%95/6275500?fr=aladdin"target="_blank"title="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参考资料来源:/www.gov.cn/xinwen/2016-07/20/content_5093044.htm"target="_blank"title="中国政府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的通知">中国政府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的通知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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