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药 品零售企业的“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 不得多于30%。同时,药店 营业场所 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米;农村乡镇以下地区开办的药店营业场少于60平米。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已审议通过。
如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不得少于30平米。此外,新药店与已有药店之间须间隔至少350米,但连锁药店可不受限制。
今后凡是申请开办零售药店,或是到期换证的药品零售企业,都必须执行新的验收实施标准,营业场所面积由以前的“不少于40平方米”提升至“不少于60平方米”;而面积在200平方米(含)以上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执业资格。
城市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100㎡,县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0㎡,乡镇政府所在地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40㎡;经营非处方药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零售药店营业场所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注:药店营业场所面积指实际用于营业使用的场所面积。)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