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教职工因高校造成抑郁症索赔8000元。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样造成抑郁症,也应当赔偿,索赔金额为8000元。侵犯名誉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确定。\x0d\x0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x0d\x0a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x0d\x0a(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x0d\x0a(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x0d\x0a(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x0d\x0a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x0d\x0a\x0d\x0a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x0d\x0a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x0d\x0a\x0d\x0a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x0d\x0a(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x0d\x0a(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x0d\x0a(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x0d\x0a(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x0d\x0a(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x0d\x0a(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x0d\x0a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