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根据我国最新的政策,对剖腹产 产假 天数怎么算解答如下: 一、产假的法律规定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 晚婚晚育 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 女职工 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拟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生育流产 医疗费用 由单位支付。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相关待遇。 二、产假的天数如何计算 女职工产假 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上海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一)产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八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第三、 晚育假增加15天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二)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 、 结婚证 、 准生证 、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证全称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 工资 、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 工龄 ,反之则违反国家 劳动法 ,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 申请劳动仲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