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三期”女职工,就是指处于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所谓孕期,是指妇女怀孕期间;产期,是指妇女生育期间;哺乳期,是指从婴儿出生到1周岁之间的期间。根据本条规定,妇女只要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就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拓展资料:
妊娠期是指受孕后至分娩前的生理时期,属生理学名词,亦称怀孕期。自成熟卵受精后至胎儿娩出,一般为266天左右。为便于计算,妊娠通常是从末次月经第一天算起,足月妊娠约为280天(40周)。在妊娠期间母体的新陈代谢、消化系统、呼吸系统、血管系统、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生殖系统、骨关节韧带及乳房均发生相应的改变。
妊娠期全过程共分为3个时期:妊娠13周末以前称早期妊娠;第14~27周末称中期妊娠;第28周及其后称晚期妊娠。
女职工的三期指的是孕期、产期、哺乳期。一般情况下,孕期假期是15天,产期和哺乳期加起来是84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拓展资料: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是为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28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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