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护士的价值在于她是医生和病人不可缺少的、最重要的人才。因为医生离不开护士,观察病人、护理病人、关心病人、救助病人什么地方都离不开她们,所谓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就是这个道理,所以护士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要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关心爱护病人,做他们的贴心人,只有病人满意就是我们实现价值的时候,也是我们收获最大的功劳。
护士享有的权利
一、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
二、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考 百度百科——护士
对病人自主权的理解自主权即自己作主,不受别人支配的权利。病人的自主权是病人公民权利中最为基本的一种权利,是体现病人生命价值和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病人的自主权不是自由权,它是伦理学的一个重要概念,对这一概念作任何简单的描述或片面的理解都容易导致认识和实践上的错误。作为临床护患关系和伦理学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具有行为能力并处于医疗关系中的病人,在护患交流之后,经过深思熟虑,就有关自己疾病和健康问题所作出的合乎理性和自身价值的决定,并据此采取负责的行动。简而言之,就是病人在理智的情况下,对自己的疾病在治疗和护理过程中有权做主。病人合理的自主权应该受到尊重,不合理的自主权应耐心劝说病人改变决定。比如,当病人的决定与医院管理规定相违背或与正确的治疗、护理相冲突的时候,其自主权必定要受到约束;当病人的决定与现行的法律有冲突的情况下,病人的权利即便是合理,也要受到限制。
病人自主权的界定:病人必须处于医疗关系之中;病人必须有行为能力;病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能力能够做出理性的判断;病人必须对自己的疾病和健康问题有权做出决定;病人必须对自己疾病的治疗和护理过程中的信息有权进行详细地了解。
病人应享有的权利
平等享受医疗保健的权利。每个病人都有通过公费医疗、合作医疗、自费医疗和医疗保险等形式,平等地享受必要的、合理的医疗保健的权利。即病人应获得平等的治疗权、生命垂危时的抢救权和得到健康教育权。
知情、同情的权利。病人有权获知自己所患疾病的诊治及预后的情况,有权要求诊治也有权拒绝诊治,有权获知使用什么药及药物的作用和副作用。有时病人因不了解某些诊治的必要而拒绝诊治,医护人员应耐心向病人陈述利害,晓之以理,以获得病人的理解和同意,绝不能隐瞒实情骗取病人的同意,或强迫病人同意,或不经病人同意就实行某些诊治措施。即使是对病人完全有益的治疗,也要在征得病人同意之后才能施行。
要求隐私保密的权利。病人对于自己生理、心理和家庭等方面的隐私,有权要求护理人员保密。只有如此,病人才能在疾病的诊治护理过程中,如实地陈述既往病史、家族史和婚姻史,把自己身体的、内心的隐秘,放心地告诉护理人员,才能够建立起良好的、信任的护患关系。护理人员在为病人进行治疗、护理时,如病人的躯体需要暴露,护士要用屏风或帷帘予以遮挡。
免除部分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权利。疾病或多或少会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使病人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能力减弱。因此免除或部分免除病人健康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是合理的、人道的,也是病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监督自己医疗权利实现的权利。病人有权监督医院的医疗护理工作,有权对医护人员的不良言行和不正确的医疗措施提出意见和批评,并要求改正。有申诉权、索赔权、上诉权和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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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雪色的世界里毫不掩饰的为你舒放
尽管经历了雪域风霜
但我爱你的衷肠没有改变
依然如故那么的投入
全身心的去爱你
直到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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