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捐献器官它的补助金不会那么高,应该这是没有补助金的,因为这是一种器官捐献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它是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如果家属真的得到20万的补助金的话,我觉得这可能就是一种器官买卖,只不过是挂着捐助肝肾的名义。
蚌埠怀远女子李萍脑死亡后她的肝肾被“捐献”出去了,随后便得到了20万元“国家补助”用于支付各项医疗费用,杨素勋医师说服李萍女儿捐献器官,手续由杨素勋办。后来李萍的儿子石祥林向杨素勋询问母亲器官捐献的手续资料,杨素勋通过微信向石祥林发了4张照片,有2张是石祥林父亲、妹妹在医院签字的照片,另一张是转账记录,还有一张是“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不过,这张“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登记表”上,“登记单位”和“编号”一栏都未填写,“印章”处也是空白。
石祥林觉得母亲的器官捐献“有问题”,2018年5月他去了趟北京找到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一份书面材料显示,石祥林母亲李萍的器官捐献,红十字会人员没有参与,且未通过正常渠道进行, 2018年6月,他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此事,相关部门曾到怀远县人民医院调查,杨素勋曾通过中间人给了他46万元“封口费”。
2019年4月,中央扫黑除恶第14督导组进驻安徽省,第14督导组的第二小组进驻蚌埠市督导工作。石祥林说,他得到消息后带着材料,去蚌埠找到督导组工作人员,反映了相关情况。几天后,警方对此事正式立案侦查抓了6个人,其中包括怀远县人民医院ICU主任杨素勋。
经济补偿:2012年11月22日,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广州表示,中国正在创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器官捐献和移植体系,并摆脱对死刑犯器官捐献的依赖,中国的器官捐献体系将考虑纳入一定的刺激机制,给予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
器官捐献的登记、分配、保存、器官的获取等都会涉及必要的经费需求,考虑到器官捐献者在医院治疗过程中的医疗费用负担和捐赠者的困难,提供一定的人道救助经济补偿。
比如住院医疗费用的减免、捐赠者家庭的医疗保险、困难救助、学费优惠、税收减免,包括殓葬费用等都可以纳入考虑。
要求:器官捐献以自愿、无偿为原则,特指下列两种情况: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通过书面自愿申请器官捐献登记,并且没有撤销其登记,待其身故后进行器官捐献;
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器官,待其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的器官捐献。
扩展资料:
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为了表扬捐献者的无私奉献、遗爱人间的精神, 2008年5月8日,广东省红十字会在增城市万安园公墓设立了红十字纪念园,对于规范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引导民众移风易俗、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捐赠器官
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地方红十字会可以委托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所委托的红十字会。
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只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二)没有配偶的,有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三)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其二名其他近亲属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四)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其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器官捐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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