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2010年12月出的工伤,左脚根骨粉碎性骨折,在积水潭医院做的根骨手术,一直在家休养,2012年6月做的工伤鉴定,9级伤残,6月底合同到期,7月份单位通知我不在续签合同,由于我还需要在做一次钢板取出手术,这种情况单位可以和我解除合同吗?合法吗?单位答应赔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以及辞退后的补偿金,可以多要一些补偿吗?因为二次手术的费用得我自己支付,如果到劳动仲裁打官司胜率大吗,盼回复,谢谢。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医疗补助金是指按规定支付给未实行医疗保险地区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根据其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可以补助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是: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0%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6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65%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0%
(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照医疗费的75%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75%
(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按照医疗费的80%给予补助但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80%。
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一般骨折的愈合要经过四个时期,即血肿期,纤维性骨痂,骨性骨痂和骨痂的改建和再塑。出现淤血是骨折愈合过程中最常见的,一般淤血会自行消退,若想加速这一过程,可以服用些阿司匹林。
问题分析:你好,骨折的愈合比较慢伤筋断骨要一百天,而骨折容易伴有软组织损伤而导致经脉不通,气血受阻而引起疼痛肿胀活动不便畸形等
意见建议:
建议,注意休息,抬高患肢有利于血液循环消肿,可以外用针灸理疗或是红花油、活络油外用内服活血化瘀的药物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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