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致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伤残赔偿系数,七级伤残为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10%(伤残赔偿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7 七级
5.7.4 腹部损伤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8 八级
5.8.4 腹部损伤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9九级
5.9.4 腹部损伤
2)脾部分切除术后
5.10十级
5.10.4 腹部损伤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5.10.3 颈部及胸部损伤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
脾脏破裂属于比较严重的工伤事故。属于七级伤残,应赔付当事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以及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等其他费用,具体多少赔偿金需要双方共同来协商,或者可直接赔付十三个月的工资。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没有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认定。伤残等级鉴定是在工伤医疗期满时进行,但是如果医疗期未满,但是工伤职工的病情属于相对稳定阶段,也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工伤对人体致残的情况和结局千差万别,由于伤残性质、健康恢复状况、单位和个人的实际情况不同,对不同的个人、不同的伤残确定的医疗期限不一样,因此进行鉴定的最佳时间也不尽一样。还需依照个人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判断。伤残等级鉴定为七至十级工伤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不同伤残等级的劳动者在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具体赔偿标准方面是有所差异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条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打架属于人身损害,脾破裂切除未成年人应评定为七级伤残,成人八级伤残;部份切除是九级伤残;修补术是十级伤残。以脾切除为例,受害者评定为七级或者八级伤残的,加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
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海南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伙食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4、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交通费
交通费的票据应与就医次数相符。票据少于就医次数的,一般可根据实际票据认定票据多于就医次数的,应以实际就医次数认定。
6、住宿费
住宿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7、营养费
营养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八级为30%,七级为40%,下同);
农村居民=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30%或者405(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5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5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9、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
12、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30%或者405(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30%或者40%(伤残赔偿系数)。
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原则,受害人本身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5.7 七级
5.7.4 腹部损伤
4)未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8 八级
5.8.4 腹部损伤
2)成年人脾切除术后
5.9 九级
5.9.4 腹部损伤
2)脾部分切除术后
5.10 十级
5.10.4 腹部损伤
2)肝、脾或者胰腺修补术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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