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戒毒措施的基本体系包括强制隔离戒毒、自愿戒毒、社区戒毒。
一、强制隔离戒毒
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投送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后,经诊断评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可根据戒毒人员实际戒毒情况,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报强制隔离戒毒的原决定机关批准。
二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后,由强制隔离戒毒场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三是各分、县(市)公安局法制部门负责接收并审核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审批材料,报分管戒毒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由法制部门及时通知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分、县(市)公安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四是强制隔离戒毒所呈报的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材料应当包括:《提前解除/延长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呈批表》(一式三份)、《诊断评估表》、《康复戒毒协议书》(复印件)。
五是《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由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按一式五份填写,其中提供给强制隔离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门存档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门备案一份。
二、自愿戒毒
包括了戒毒医院、戒毒所等戒毒机构。
一是生理脱毒
生理脱毒是使吸毒者摆脱生理依赖的过程。生理依赖就是我们常说的躯体依赖,它表现为在戒毒过程中身体方面产生的一系列症状,这些症状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以消除,但是吸毒者要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承受心理依赖的驱使。躯体依赖是反复滥用毒品和复吸的生理基础,生理依赖是复吸的精神需求。因此还应当对吸毒者采取心理戒毒的治疗。
二是心理脱毒
心理脱毒治疗就是通过心理治疗和心理咨询使吸毒者能够配合和增强戒断的信心,保持操守的治疗。有的吸毒者在进行脱毒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的矛盾心理和叛逆心理。如由于吸毒时间过长或者是生理脱毒的痛苦干预,对自己能否戒掉毒瘾持怀疑态度,因此很不配合治疗或者有的吸毒者是被家人强迫到戒毒中心戒断,而自己根本就不想戒除,那么他们就会有一种叛逆心理,来对抗戒断过程等等。
三、社区戒毒
1.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2.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3.对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的人员,不收押,不限制人身自由。
4. 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5.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6.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7.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接受社区戒毒的人员,不影响其工作,不影响其家庭生活,不给予任何处分,不在档案里做任何记载。充分尊重了吸毒人员的人格,也体现了政府对吸毒人员的教育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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