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体捐献需要的条件:
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活体器官的,应当有书面证明。
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2)没有配偶的,有父母或成年子女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
(3)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二名其他近亲属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
(4)没有近亲属的,有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人体捐献器官有如下程序:
1、申请并登记
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住院地的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或登记站办理捐献意愿登记手续。
2、捐献评估
当潜在捐献状态出现后,可以由家属或医院的主管医生负责联系,并上报省级省级红十字会。
3、捐献确认并进行器官获取
由省级人体器官捐献办公室派器官获取组织按捐献意愿实施器官获取工作。
4、器官分配
根据中国人体器官分配的相关规定分配。专职协调员监督见证分配过程。
5、遗体处理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遗体,应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捐献的器官外,应恢复遗体原貌。
1、遗体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2、遗体捐献登记手续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红十字会办理。拿敏3、申请人领取一式两份表格后,请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认真填写。4、表格中执行人意见可以是亲属,也可以是关系密切的亲友等填写。5、表格填写完毕后,请携带三张一寸(或二寸)的照片,直接到区红十字会办理登 记手续,并领取遗体捐献纪念证书及捐献卡。 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可以先到各登记接受站登记,然后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法律依据
《山东省遗体捐献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遗体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负责遗体捐献的登记工作。
登记机构应当向消洞枝社会公布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工作时间颤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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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需到所在地地方红十字会登记。设区市、县(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将登记情况在三日内报送省红十字会。
2、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捐献活体器官,捐献前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捐献人捐献活体器官,应当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3、自然人愿意死亡后捐献器官的,应当有同意捐献的书面证明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有其配偶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2)没有配偶的,有父母或成年子女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3)没有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的,有二名其他近亲属及二名医师书面证明4)没有任何近亲属的,有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以及二名医师的书面证明。
4、捐献遗体器官是在自愿、无偿的原则下进行的。
5、志愿无偿捐献遗体器官者需填写申请,后到附近公证处办理公证。同时,登记接受站要向正式登记者颁发由省红十字会统一印制的“志愿捐献遗体纪念证”。
6、生前未办理志愿捐献遗体申请登记手续的,但本人临终前或死后其直系亲属要求志愿捐献遗体,要取得死者工作单位或公证处证明后,才能到登记接受站办理接受捐献遗体的手续。
法律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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