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购买的食品中发现虫子,可以要求货款的十倍赔偿。对于不符合食品质量案情标准的食物,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二、食品安全注意事项:
1、注意看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2、注意看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
3、注意看食品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限,注意食品是否超过保质期。
4、看产品标签,注意区分认证标志。
5、看食品的色泽,不要被外观过于鲜艳、好看的食品所迷惑。
6、看散装食品经营者的卫生状况,注意有无健康证,卫生合格证等相关证照,有无防蝇防尘设施。
7、看食品价格,注意同类同种食品的市场比价,理性购买打折、低价、促销食品。
8、购买肉制品、腌腊制品最好到规范的市场、放心店购买,慎购游商(无固定营业场所、推车销售)销售的食品。
9、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消费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10、不购买和食用三无产品。
就赔偿的数额,一般都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来确定。但对某些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法律却规定不是按照损失的实际大小,而可以是实际损失的两倍、多倍甚至十倍。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购买不符合 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后,消费者可获得十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 》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二是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获得双倍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欺诈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使消费者产生错误认识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行为。三是人身保险,投保几份可获得几份赔偿。根据《保险法》第56条的规定,对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投保人只能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但鉴于生命无价,且人身保险又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故《保险法》并不禁止在 人身保险合同 中的重复保险,被保险人可以先后或同时参加同一种或几种人身保险,而且可以根据约定得到规定的多重保险金。四是劳动者获得工伤补偿后,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 》第4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 工伤保险待遇 补偿。”五是投保后,受到他人伤害可获得双向赔偿。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医疗费用重复给付问题的答复》规定:如果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中无关于“被保险人由于遭受第三者伤害,依法应负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不负给付医疗费责任”之约定,保险人应负给付医疗费的责任。即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要求保险人、加害人分别全额赔偿。法律分析:吃饭吃到虫子赔偿标准:吃饭吃到虫子说明消费者,食用的产品不符合标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我国并没有法律,规定吃到虫子一律要赔1000元。一般来说,顾客在餐厅吃到虫子,餐厅一方并没有犯罪,只是生产的食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和餐厅负责人协商下,通常的做法都是餐厅给顾客这顿免费,很多顾客也能够接受,但是不要狮子大开口,原本一顿饭几十块钱几百块钱,非要餐厅陪个几千几万,这种情况就属于敲诈勒索了。对于餐厅一方来说,自然是不希望顾客吃到虫子这些异物的,但是难免会发生这种情况。顾客与餐厅一方,需要各退一步,尽量地把事情处理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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