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具体类别,级别划分如下。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2、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突发公共事件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 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四级。作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3、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V(一般)、III(较大)、II(重大)、I(特别重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4、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影响局限在社区和基层范围之内,可被县政府所控制和处置;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后果严重,影响范围较大,发生在一个县市区以内或波及两个县市区以上,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地(州、市)级政府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
5、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一个地(州、市)以内或波及两个地(州、市)以上,需要动用省级政府力量方可控制和处置;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表示其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政府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超出地方处置能力范围或者影响全国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4类:
1.重大传染病疫情:
是指传染病的爆发和流行,包括鼠疫、肺炭疽和霍乱的爆发、动物间鼠疫、布氏菌病、炭疽等流行、乙丙类传染病暴发或多例死亡、罕见或已消失的传染病、新传染病的疑似病例等。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是指一定时间内(通常指2周内)在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如同一医院、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内同时或相继出现3例以上相同临床表现,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组织专家会诊,不能诊断或解释病因,有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发生的疾病。
3.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
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包括中毒人数超过30人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饮用水和食物中毒;短期内发生3人以上或出现死亡1例以上的职业中毒。
4.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包括医源性感染暴发;药品或免疫接种引起的群体性反应或死亡事件,严重威胁或危害公众健康的水、环境、食品污染和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学性物质丢失、泄露等事件,生物、化学、核辐射等恐怖袭击事件;有毒有害化学品生物毒素等引起的集体性急性中毒事件。
有潜在威胁的传染病动物宿主、媒介生物发生异常,和学生因意外事故自杀或他杀出现1例以上的死亡以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临时规定的其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处理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有:一、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前的有效预防。重在加大政策调整力度,促进社会化保障体系和法律制度的建立完善,减轻群众负担和保障权益,做好就业、劳动及福利保障、救济扶困等;并建立社会预警机制,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同时,畅道公共参与渠道,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提高各级干部危机意识,科学决策和及时控制、有效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
二、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及时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旦爆发,就应积极处置,并把握以人为本、及早化解、依法处理、慎用警力、当地领导负责等五大原则。在处置过程中,具体采取七种基本方法:
1、迅速控制事态,争取由大变小,由热变冷,由强变弱,防止其蔓延扩大;
2、提出整体方案和对策,了解事态起因,参与人群情况,有针对性地作出应对策略;
3、统一行动,要精心组织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各方联合行动,才能全面解决问题;
4、政府及有关领导直接对话,进行解释,消除误解和对立情绪;
5、主导舆论导向,利用主体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导,减少和消除不实谣言和传闻的负面影响;
6、组织纪律约束,利用归属组织做教育工作,进行纪律约束,最大限度减少参与事件的人数规模和越轨言行;
7、法律措施。利用执法机关依法处置,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后的修复重建。事后要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改进管理和工作方法,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恢复重建,在机制、管理、设施等方面进行改进和修复,并继续利用各种渠道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参与人员进行教育疏导和善后工作,从根本上防止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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