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法库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库县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办法
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参合农民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为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本着“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程度”的原则,特制定2007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办法。
一、参合范围
凡居住在我县农村的本县农业户口的家庭成员,包括户口在我县,人在外地的学生和打工人员均可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或退休人员不能参加合作医疗。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做到户不漏人,交足参合款,领取《合作医疗证》。非沈阳籍,且又没在户口所在地参合的来法务农工,可自愿申请参加合作医疗。
结婚后户口迁至法库县的原非法库县户籍人员和父母已参加合作医疗的新生儿,可在办理户口登记后,到本乡(镇)合管办随时办理参合手续,交足参合款,领取《合作医疗证》之后,可享受合作医疗补偿待遇。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标准。
1.县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1)起付线为100元,年封顶线为15000元。
(2)分段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100元,1000元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1001元至3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3001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2.县外住院患者医药费补偿标准。
(1)起付线为500元,年封顶线为15000元。
(2)分段补偿比例为扣除起付线500元,5000元以下部分按30%比例补偿;5001元至15000元部分按40%比例补偿;15001元以上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本县不能治疗的疾病,患者按规定履行就诊—转诊审批程序的,其医药费按县外医院治疗的标准补偿;本县能够治疗的疾病,患者擅自到县外就诊并住院治疗的,起付线以上部分按20%比例补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额限定为1000元。
4.传染病患者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肺结核、病毒性肝炎患者,在县内定点医院住院或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院治疗的,其住院医药费补偿在上述分段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5.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住院医药费补偿标准。
参加合作医疗的五保户、低保户、优抚户,凭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在本县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并增加20﹪的补偿比例。
(二)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药费的补偿标准。
特殊慢性病患者必须持《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或购药。医药费补偿标准为:起付线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补偿,封顶线为1500元。结核病、精神病、肝炎患者的医药费不设起付线,医药费按50%比例补偿,封顶线为3000元。每年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及购药5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补偿。
(三)急诊、特殊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急诊抢救和特殊门诊的医药费起付线100元,100元以上部分按30%比例补偿,封顶线为500元。
(四)高危妊娠住院分娩医药费补偿标准。
高危妊娠患者在县中心医院住院监护分娩及按规定转往上级定点医院的,每例补偿500元。
(五)单项大额门诊辅助检查费用的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因临床诊疗需要,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进行CT、脑彩超、特殊彩超、胃镜、电子阴道镜、病理检查 等单项检查费1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予以补偿。
(六)一般门诊医药费补偿标准。
取消家庭账户,实行门诊补偿。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参合农民,凭医药费收据,可享受40﹪的补偿待遇。以家庭为单位,门诊补偿总额不得超过本家庭当年农民个人缴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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