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二、负责药房药品的验收、保管、养护。保证药品质量符合药典规定,无“三无”及过期、变质药品。
三、负责处方的审方、调配、核对、发药工作。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处方调配无出门差错及事故。
四、做好麻醉、精神、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保管、使用工作,落实交接班制度。
五、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调剂人员不得调剂。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六、负责门诊用药咨询工作。
七、负责门诊用药不良反应的上报工作。
2医院门诊药房发药人员工作职责1、由具有扎实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能力和调剂工作经验的药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遵守和执行本部门的工作规程、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进行中西药处方及急诊处方的发药工作。
2、收方及审查收方后详细阅读、认真审查,对处方前记、正文、药品配伍、用法用量、有无涂改现象、医师签字、特殊药品的使用等逐项审核;手工处方的还应核对收费处录入是否正确。对不符合发药规定、缺药或有疑问的处方,应请处方医师再次确认,签字后方可调配,严禁药剂人员擅自更改处方信息。
3、发药时,核对处方和药品的一致性,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4、确认调配无误后,发药给病人,向病人交待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等,态度和蔼、耐心;如遇理解有困难者,请咨询窗口接待解决。发药要求复核率100%,差错小于1/万。
5、参加药学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好实习生、进修生的带教工作。
3门诊药房各岗位职责一、发药人员
1、负责西药与中成药的发放工作,详细流程见《操作规程》。
2、每天早晚与夜班人员进行交接班,进行药品清点工作。
3、负责药品的发放工作。
4、负责前厅玻璃、窗台、桌面、电脑的'卫生,每天早晨维护,保持整洁干净。
二、划价人员
1、负责西药划价工作,审核处方开具是否合理,对于不合格处方,通知医生及时修改,修改后方可划价。
2、对于药房暂缺药品,通知医生及时修改,修改后方可划价。对暂缺药品及时纪录在交班本上。
3、负责前厅玻璃、窗台、桌面、电脑的卫生,每天早晨维护,保持整洁干净。
4、负责每日结帐工作,清点处方分别装订。
5、负责贵重药品清点工作。
6、负责门急诊及病房药房的发放工作。
7、负责药品的拆零工作,并进行登记。
8、负责药剂科的整体卫生工作,包括值班室的扫地擦地工作,保持地面柜台整洁干净。
9、负责自己药品柜子的药品清点,货位录入及近期药品统计工作。
10、负责与病房药房之间的药品调拨。
11、在接班和下班时间与发药班人员做好交接班工作。
4门诊西药房人员岗位职责1、处方审核调配和核对发药必须是两人分别进行。接到处方后应对各项内容认真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不合格退回修改的处方必须由医师在修改处重新签字或盖专用签章。
2、调配处方时应细心、谨慎、剂量准确、写清用法用量,不得用手直接接触药品,调配时不准谈笑、不准吸烟。
3、调配好的药品经仔细与处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发药时应向患者说明药品的使用方法及有关注意事项,出现差错及时纠正并登记。
4、收方、发药应态度和蔼、耐心解答病人的询问,不说禁语,不与病人发生争吵。
5、己发出的药品原则上不予退回。确认是包装、质量等问题或因医师开错的可予调换。医师开错退回的应有医师退药说明。退药时应仔细检查药品原包装及质量。
6、药品按使用频率结合药品分类定位存放,保持整洁。药架及盛药容器应干燥清洁,标签清楚、标示正确。
7、麻醉、精神的药品及计生专用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8、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它按先后顺序配发。
9、特殊管理药品每日进销应账物相符,保持账面整洁、清晰。
10、配合临床各科做好门、急诊处方和值班期间病区科室处方的配发工作,确保发出药品的质量,品种齐全、发药及时。
11、积极配合急诊科抢救危重和中毒病人,及时提供所需的用药。
12、上班人员应穿工作服、佩带胸卡,整洁端正,自觉遵守规章制度,坚守工作岗位。
13、保持工作区域整洁卫生,个人用品不准随便放置。药房内非工作需要不准科外人员进入,工作场所禁止吸烟。
个体诊所申请条件如下: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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