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军事训练民兵受伤致残的,依法评定为因公十级以上伤残民兵、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的,有以下的抚恤、优待:
1、领取抚恤金:依据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在2019年7月24日颁布抚恤金新标准(与残疾军人、伤残预备役人员、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同等待遇):
2、因伤残民兵及其家庭发生临时家庭生活困难的(如重点疾病、变故和灾难等),可以向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每次金额限于2000元,每年累计补助限于3000元以内);
3、旧伤加剧明显,并经半年诊疗无效的,可以申请调整伤残等级评定;
4、伤残民兵因病故世的,在领取社保丧葬费以外,由户籍地县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一年的抚恤金,作为丧葬补贴费。
现役军人在部队训练中受伤,只能享受部队免费包干医疗,不会得到任何补偿。如果伤病严重,治愈后留有残疾,根据军队评残标准评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后,根据个人伤残等级享受国家民政部门规定的相应优抚政策。残疾军人每年2.2万。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和25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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