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检生育保险哪些项目可以报
第一次检查:(16周后)办理《就医凭证》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分析】:生育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费用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这些都是可以报销的。除此之外,在产假期间女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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