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执业医师亲自诊查之后出具,职工病情已好,不具有继续出具病假条条件;而执业医师也不得为之前未经诊查的疾病出具病假条。
《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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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条是医学诊断证明书,由执业医师亲自诊查之后出具,职工病情已好,不具有继续出具病假条条件;而执业医师也不得为之前未经诊查的疾病出具病假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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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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