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假药是指:(一)药品
所含成份的名称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二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三)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
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生产的;(五)变质不能药用的;(
六)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
与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规定不符的;(二)超过有效期
的;(三)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此外,第三十七条还规定,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标
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
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没收假、劣药和违法所
得,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该单位停产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对危害人民健康的个
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费者了解上述规定后,在购买药品或者接受治疗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就可依法讨回公道。(赵德华 黄华忠)
劣药包括哪些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劣药是指未标明有效期、生产批号、超过有效期的,或者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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