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括
几个月前,扬州的一起投毒案,引发了众多市民的热议。宝应的一位丈夫因为怀疑自己被戴了绿帽子,在妻子的内裤上涂了百草枯,最终导致妻子不幸身亡。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公安机关认为该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详细内容
张某,今年44岁,宝应人。2006年,张某与阿芬(化名,殁年42岁)相识,2009年,两人领取结婚证,其间育有一子。婚后,两人在宝应共同经营一家店面,生活逐年好转。因为性格关系,在做生意期间“女主外,男主内”,阿芬负责进货等对外联络,张某操持家务、农活。
原本,夫妻俩感情不错,直至今年4月,阿芬买了新手机,安装微信后,开始经常在微信上与异性聊天。为此,夫妻俩多次吵架。
6月中旬,张某为农田除草而购买农药百草枯,次日上午,因不满阿芬与异性视频聊天而与其发生争执,又因怀疑其出轨而心生怨恨,并产生“教训一下她”的想法,后将除草剩余的农药倒在阿芬内裤上并晾干。次日起,阿芬因穿此内裤逐渐出现原因不明的腿根部溃烂、呼吸不畅等症状,辗转就医,但未能阻止病情恶化。
同年7月6日,张某在医生的追问下讲出投毒经过。同年7月15日,阿芬因病情严重、医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阿芬系百草枯中毒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及罪名,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没有异议。法庭审理后,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相关法律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何判刑?
故意伤害他人案件,无论原因是什么,都不能逃避法律的制裁。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严重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常见的一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农药都有味道。而且都不会立即死亡。请慎重选择生命的存留。你的所作或许会让你的内心永远背着这个包袱,一生都不能轻松生活。所以,选择抉择请慎重。
好死不如赖活着,生命是父母给的,自己无权随意处置。请学着让自己内心冷静,学着表达不满,学着接受不公平待遇,学会吃苦。
有句俗话: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意思是告诉我们,只有经历的大是大非,才能让自己变得更坚强,同时更让自己提升了层次,人格更显得高尚了。没有过不去的砍。
祝你在新的一年里,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生活就是来 磨练我们的,不是来世间享乐了,相信人有前生今世后世,所以自己做任何事情,都要想到是为自己还是为父母还是为自己的孩子积德积福。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凡事均有因果!!!
女子用农药浸泡前夫内裤致其死是怎么回事?如下:
贝某称,她与覃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家庭琐事和抚养子女问题产生矛盾纠纷而离婚。离婚后两人仍然生活在一起,期间曾商量过复婚。2016年7月某天,因怀疑覃某在外沾花惹草,贝某打算用“百草枯”让覃某受点伤,给他一点教训。
对于“百草枯”,贝某表示并不知道其真实毒性,只听说会让人脱皮。在得知覃某患病严重并查出是农药中毒后,贝某在女儿的劝导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称为此感到十分后悔。庭审中贝某一直痛哭流涕。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某天,贝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某自建房内,将被害人覃某晾晒的一条内裤底部放入事先购买的农药“百草枯”稀释液里浸泡。此举导致覃某穿了该内裤后“百草枯”中毒致多功能器官衰竭。
2016年7月25日,贝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7月27日覃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覃某系会阴部皮肤黏膜吸收“百草枯”中毒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庭上,被害人覃某的父母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要求判决贝某承担医疗费等多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0947元。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将择日宣判。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