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管理费
上海市示范幼儿园800元/月
浦东新区示范幼儿园500元/月
上海市一级幼儿园中大班200元/月、小班230元/月、托班 270元/月
上海市二级幼儿园中大班150元/月、小班180元/月、托班220元/月
未定级幼儿园中大班150元/月、小班180元/月、托班220元/月
2、延长服务时间收费
晚托班(周一~周五)
17:00~19:00收费 25元/月;19:00~21:00 收费35元/月
3、儿童入园不足半月的,以上费用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以上费用按一个月收取。
二、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1、地段生管理费标准:
小班:230元/月,中大班:200元/月
托班:按民办幼儿园托班管理费标准的70%收费。
民办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地段生另外收取费用。
2、自主招生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民办幼儿园制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为了解决幼托收费偏低的问题,提高保教水平和质量,促进托幼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收费,经研究,现就调整本市托儿所和幼儿园收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托儿所、幼儿园收费标准
1、 全日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
托中班及以下(2周岁以下)由每生每月180元调整为280元;
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150元调整为220元;
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130元调整为180元;
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100元调整为15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2、 寄宿制二级托儿所、幼儿园
托大班(2-3周岁)由每生每月340元调整为400元;
幼小班(3-4周岁)由每生每月310元调整为350元;
幼中、幼大班(4-6周岁)由每生每月250元调整为300元;
视力、听力、智能、肢体等残障儿童,每月加收70元。
3、 全日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园所的基础上每月加收50元、三级园所每月减收50元。寄宿制一级托儿所、幼儿园在二级基础上每月加收100元。
4、 延长服务时间收费
晚托班(周一至周五)17:00—19:00由每人每月18元调整为25元;19:00---21:00由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5元。一个月内参加晚托班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取,超过半月的,按全月收取。
双休日由每人每天6元调整为10元。
晚托班和双休日入托,实行“自愿参加、费用自理”
5、 儿童入托不足半月的,按半月收费;超过半月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收取。双休日入托收费按天计收。
6、 收费标准调整后,取消小床费。没有为儿童提供独立小床的托儿所,管理费每月减收20元。
二、 简化报销手续,各年龄段儿童入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中,父母单位各报销50元。残障儿童的父母单位各报销70元。
三、 对经济困难家庭儿童的收费实行减免,减免办法暂按市教委、市财政局沪教委财(1999)45号文执行。
四、 鼓励幼托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依托社区,向居民提供送教上门、保教培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收费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五、 为了减轻儿童过重的学业负担和家长的经济负担,根据“减负”的精神,对特色教育和特色收费要进行清理,规范收费。取消二、三级园所的特色收费,一级园所具备条件,家长欢迎和符合儿童教育规律的,经批准可举办特色教育。
六、 为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托幼机构不再向不办托儿所、幼儿园的千人以上大厂收取开办费、经常费等。也不得向家长收取。
七、 上述收费调整自9月1日起执行。各幼托园所要向家长做好收费标准调整的解释和宣传工作,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对困难家庭,要切实执行收费减免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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