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本区常住户口。
3、持有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或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
4、设置科目必须与所学相关专业一致并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5、非在职人员,指的是离退休、辞职人员。
6、身体健康,需要有有区卫生局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1、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身体健康,并能够胜任医疗服务工作;
4、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与诊所的负责人必须是同一人,开诊后必须本人参加诊疗活动,不得交由他人经营管理医疗机构;
5、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人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人不符合条件的,不得以聘用人员的资质作为条件申请设置个体诊所;
6、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包括变相办理退职、离职离岗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7、法律法规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扩展资料:开诊所需要什么手续?
1、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2、提交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3、经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需要《设立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一)申请设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报告一份,填写或打印《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三)人员资料;
1、 拟担任法定代表和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户口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件及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2、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或者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及个人从业简历、聘用协议、健康证明;
3、 拟办企业人员花名册,以及健康证明。花名册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职务/岗位。
(四)拟办企业组织机构与职能;
企业制定组织机构框图,清晰明确地标识出企业内部分工情况,以及企业人员岗位职能情况。
(五)拟办企业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六)拟办企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存储设施、设备目录;
(七)拟办企业经营品种目录;
目录中包括以下内容:产品名称、厂家、规格、注册证号,以及相应产品存储条件、要求的说明。
开诊所需要具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执业医师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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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八条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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