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了男科病上盘锦哪看好?

得了男科病上盘锦哪看好?,第1张

盘锦市中心医院(公立三甲) 盘锦市京韩男科医院(专科) 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公立三甲)类似这样的医院都是比较好的,比较可靠些。而在男科病的治疗上也各有所长。

盘锦市中心医院:是我市建市以来投资最多,规模最大,功能最全,标准最高的现代化医疗机构。是市委、市政府决策实施的重大民生工程,也是解决全市人民看病就医困难,建设和谐、健康盘锦的重大举措。建院伊始,医院以各项医疗工作为核心,立足实际、规划长远,广泛征求临床、医技专家意见,并结合“三甲”医院要求,制定并规范了医疗相关制度与流程;医院通过电子病历系统、临床路径系统、无线护理、无线查房、OA自动化系统等先进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了全院各部室信息畅通、无缝管理;医院注重重点专科建设,内、外、妇、儿等一批专业科室都具有较强的优势,其中,循环内科、骨外科等12个科室被市卫生局确定为盘锦市重点专科。35名专业技术骨干担任着省、市医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神经外科、康复科、肿瘤科、微创外科、介入科等科系已达到了省内先进水平,形成了区域化治疗中心。

泌尿外科:朴仁京

学历:硕士研究生

毕业时间院校:毕业于内蒙古医科大学

学会任职:辽宁省医学会泌尿外科分会委员,辽宁省抗癌协会泌尿外科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盘锦市医学会常务理事,盘锦市医学会泌尿外科分会主任委员,微创外科分会主任委员

盘锦市中心医院电话:0427—3834581

盘锦市京韩男科医院: 盘锦京韩医院一直秉承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诚信求精的行医宗旨,全新致力于男科疾病的研究和临床治疗,并在盘锦率先成立了前列腺诊疗中心、拥有国内一流的检验中心、性功能障碍诊疗中心、泌尿生殖感染诊疗中心、生殖整形诊疗中心、男性不育诊疗中心、性心理咨询中心,六大医学中心集预防、保健、治疗、研究、康复于一体,真正做到“专科专病专治”。

男科专家:宫建亭

盘锦京韩医院医院专家组成员,主任医师,毕业于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从事泌尿外科30余年,深入研究男性泌尿系疾病并累积了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熟练掌握各类泌尿感染疾病的发病原因、病理基础、诊断治疗和临床实践,技术全面。总结了一套较为完善的现代治疗方法,能得心应手处理和解决各种泌尿外科常见病及疑难疾病。在前列腺疾病、病毒疣、生殖感染、不孕不育等疾病有独到见解,尤其对慢性前列腺炎的诊治有更深的研究,对各类男科复杂疾病均有完整的对症施治方案,深受广大患者的一致好评。

盘锦市京韩男科医院电话:0427—7808520

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是目前盘锦市直最大的一所综合性医院。一九九七年被省卫生厅授予爱婴医院,卫生部授予国际紧急救援中心网络医院,辽宁省优秀爱婴医院、一九九八年二月晋升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医院承担着盘锦市医、教、研、急诊抢救中心任务,并承担辽宁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实习工作。

泌尿科专家:张喜维

1985年毕业于大连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 1985年9月分配到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泌尿外科工作 1994年-1995年在中国医科大学医院泌尿外科进修学习。 2003年晋升为主任医师。

盘锦市第二人民医院电话:0427—8260555

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3、医疗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双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的,可以就处理方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区、县或医科大学申请处理。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处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所作的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或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第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医疗服务工作,检查医务人员执业情况,接受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投诉,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条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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