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1.准生二胎政策条件: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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