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国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扩展资料
第十一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第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
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央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供血者健康检查标准》中规定献血者适合献血的年龄是18-55周岁。
2012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开始实行,当中提到献血者的年龄可以延至60岁,而机采血小板时间间隔也有所改动。新规定在原有200毫升和400毫升献血量的基础上,增加了300毫升。同时,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也由原来的4周减至2周。
女同性恋可以献血,有性行为的男同性恋仍然被禁止。从这个月开始,新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正式实施,中国卫生部解除了一项14年的禁令:不接受女同性恋者捐献血液。
凡符合以下各条中的1条者至少延期6个月献血。
(1)接受血液、血液成分、血液制品(如第Ⅶ和第Ⅱ、Ⅶ、Ⅸ、X因子复合物)和参加血液免疫者。
(2)与病毒性肝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医院工作人员在常规工作中接触除外)血液透析单位的工作人员,特别有可能接触患者的血液者。
(3)接受异体植皮、纹身、穿耳和针刺治疗者。
(4)普通手术:如骨折的闭合复位,疝修补,痔、阑尾、扁桃体切除,小的妇科手术者。
扩展资料:
我国《献血法》对上述各项的规定,都低于(或宽松于)国际上的发达国家甚至亚洲地区。
献血年龄:我国大陆地区规定18-55周岁(男、女);香港特区规定16岁以上,只有年龄下限,而无年龄上限;日本规定18-69岁;韩国规定16-65岁;中国台湾规定17-65岁。
一次献血量:我国大陆地区规定为一次献血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韩国为320-400毫升;中国香港为300-450毫升;中国台湾为250-500毫升;尼泊尔为250-500毫升;澳大利亚为400-500毫升。
两次献血间隔时间:我国大陆地区(除深圳市、海南省等)规定不低于六个月;而日本、韩国、澳大利亚、香港特区、深圳市、中国台湾都为3个月。国外曾报道一献血者在一年中10次献血,可见适量献血无损健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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