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期释义:指从病原体侵入机体至出现临床症状前的一段时间。各种传染病的潜伏期不同,数小时、数天、数月甚至数年不等。
潜伏期的变动可能与进入机体的病原体数量、毒力、繁殖能力以及机体的抵抗力等因素有关。有些传染病病人在潜伏期末即可排出病原体而具有传染性,如麻疹、水痘等。
1、根据潜伏期的长短判断患者受感染的时间,以进一步追查传染源,确定传播途径;
2、根据潜伏期长短可确定接触者的留验、检疫或医学观察期。一般以平均潜伏期加1天~2天,危害严重的传染病科按最长潜伏期予以留验或检疫;
3、根据潜伏期长短可确定免疫接种时间;
4、根据潜伏期可评价预防措施的效果;
5、潜伏期的长短可影响疾病的流行特征。一般潜伏期短的传染病来势凶猛,病例成簇出现,并常形成暴发;潜伏期长的传染病流行持续时间较长。
扩展资料:
潜伏期是西格蒙德·弗洛伊德在性心理发展模型中列出的5个阶段之一,该阶段处于口腔期(第一阶段)、肛门期(第二阶段)、性器期(第三阶段)之后,而处于生殖期(第五阶段)之前。潜伏期(5岁至青春期前) 此个阶段很长,期间没有明显的性发展表现。
这个阶段的特色,是儿童失去对与性相联系的活动兴趣,而把他们的能量集中在其他的事情上,例如学校的 课业,良好的习惯,意识到男女间性别的差异,将自己局限在与自己同性的团体中,没有表现,故称之为潜伏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潜伏期
常见农药中毒类型及解救方法:根据农药中毒对人类肌体损害程度,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中毒3种。
急性中毒是指人体一次口服、吸入或皮肤接触摄入较大剂量的农药后;在24小时内出现的中毒症状,潜伏期较短。
亚急性中毒是指人体摄入较低农药剂量,在24~48小时内出现的中毒症状。中毒潜伏期较长。
慢性中毒是指人体长期、连续很低剂量摄入农药,在人体内产生积累而产生中毒症状。这种症状出现缓慢,病程较长。
常用农药中毒解救方法,主要有清除毒源毒物(包括清洗衣物、皮肤、催吐、洗胃、导泻等)。解毒药剂医治(包括口服、皮下注射或静脉注射等)和对症治疗(包括呼吸衰竭、心率不齐、血压升高或降低,内分泌失调、肺水肿、脑水肿等方面的治疗)等。
常用农药中毒与解救方法
接触机会:有机磷农药生产与使用人员。侵入途径:可经皮肤、呼吸道、消化道吸收。
毒理学简介:
各品种的毒性可不同,多数属剧毒和高毒类,少数为低毒类。某些品种混合使用时有增毒作用,如马拉硫磷与敌百虫、敌百虫与谷硫磷等混合剂。某些品种可经转化而增毒,如1605氧化后毒性增加,敌百虫在碱性溶液中转化为敌敌畏而毒性更大。
有机磷农药(有机磷酸酯类农药)在体内与胆碱酯酶形成磷酰化胆碱酯酶,胆碱酯酶活性受抑制,使酶不能起分解乙酰胆碱的作用,致组织中乙酰胆碱过量蓄积,使胆碱能神经过度兴奋,引起毒蕈碱样、烟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磷酰化胆碱酶酯酶一般约经48小时即“老化”,不易复能。
某些酯烃基及芳烃基磷酸酯类化合物尚有迟发性神经毒作用,是由于有机磷农药抑制体内神经病靶酯酶(神经毒性酯酶),并使之“老化”,而引起迟发性神经病。此毒作用与胆碱酯酶活性无关。
缓释微胶囊剂型的有机磷农药,作用时间可较长。
临床表现:
急性中毒
潜伏期: 按农药品种及浓度,吸收途径及机体状况而异。一般经皮肤吸收多在2~6小时发病,呼吸道吸入或口服后多在10分钟至2小时发病。
发病症状: 各种途径吸收致中毒的表现基本相似,但首发症状可有所不同。如经皮肤吸收为主时常先出现多汗、流涎、烦躁不安等;经口中毒时常先出现恶心、呕吐、腹痛等症状;呼吸道吸入引起中毒时视物模糊及呼吸困难等症状可较快发生。
根据毒作用部位而引起的症状:
a. 毒蕈碱样症状: 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腹痛、腹泻、流涎、多汗、视物模糊、瞳孔缩小、呼吸道分泌物增加、支气管痉挛、呼吸困难、肺水肿。
b. 烟碱样症状: 肌束颤动、肌力减退、肌痉挛、呼吸肌麻痹。
c. 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头痛、头晕、倦怠、乏力、失眠或嗜睡、烦躁、意识模糊、语言不清、谵妄、抽搐、昏迷,呼吸中枢抑制致呼吸停止。
d. 植物神经系统症状: 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病情进展时出现心率减慢、心律失常。
中毒分级
a. 轻度中毒: 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多汗、胸闷、视物模糊、无力等症状,瞳孔可能缩小。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为50%~70% 。
b. 中度中毒: 上述症状加重,尚有肌束颤动、瞳孔缩小、轻度呼吸困难、流涎、腹痛、腹泻、步态蹒跚、意识清或模糊。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50% 。
c. 重度中毒: 除上述症状外,尚有肺水肿、昏迷、呼吸麻痹或脑水肿。全血胆碱酯酶活性一般在30%以下。
迟发性猝死: 在乐果、敌百虫等严重中毒恢复期,可发生突然死亡。常发生于中毒后3~15日。多见于口服中毒者。
中间型综合征: 倍硫磷、乐果、久效磷、敌敌畏、甲胺磷等中毒后2~4天,出现以肢体近端肌肉、屈颈肌、脑神经运动支支配的肌肉和呼吸肌无力为主的临床表现,包括抬头、肩外展、屈髋和睁眼困难,眼球活动受限,复视,面部表情肌运动受限,声音嘶哑,吞咽和咀嚼困难,可因呼吸肌麻痹而死亡。
迟发性周围神经病:甲胺磷、丙胺磷、丙氟磷、对硫磷、马拉硫磷、伊皮恩、乐果、敌敌畏、敌百虫、丙胺氟磷等中毒病情恢复后4~45天出现四肢感觉-运动型多发性神经病。与胆碱酯酶活性无关。
农药溅入眼内可引起瞳孔缩小,不一定有全身中毒。
急救处理:
过量接触者立即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皮肤污染时立即用大量清水或肥皂水冲洗。眼污染时用清水冲洗。口服者洗胃后留置胃管,以便农药反流时可再次清洗,如口服乐果后宜留置胃管2~3天,定时清洗。无法用胃管洗胃时可作胃造瘘置管洗胃。
有轻度毒蕈碱样、烟碱样或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全血胆碱酯酶活性正常者;无明显症状,全血胆碱酯酶活性70%以下者;或接触量大者,均应观察24~72小时,及时处理。
特效解毒剂:
a. 阿托品: 能清除或减轻毒蕈碱样和中枢神经系统症状,改善呼吸中枢抑制。
用药原则:早期、适量、反复给药,快速达到"阿托品化"(瞳孔扩大、颜面潮红、皮肤无汗、口干、心率加速)。
用法: 轻度中毒,每次1~2mg,皮下或肌注,每4~6小时1次,达“阿托品化”后改为口服0.3~0.6mg,每日2~3次。中度中毒,首次2~5mg,静注。重度中毒首次10~20mg,静注,如毒蕈碱样症状未好转或未达“阿托品化”,则5~10分钟后重复半量或全量;也可用静滴维持药量,随时调整剂量,达“阿托品化”,直至毒蕈碱样症状明显好转,改用维持量。如症状、体征基本消退,可减量观察12小时,如病情无反复,可停药。
轻度中毒可单独应用阿托品,中度及重度中毒时合并应用阿托品及胆碱酯酶复能剂。合并用药有协同作用,剂量应适当减少。
少量农药溅入眼内引起瞳孔缩小,无全身中毒症状者,不必同阿托品作全身治疗,应用0.5%~1%阿托品滴眼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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