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依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为用药者提供价格合理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关于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制定和标明药品零售价格,禁止暴利、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等行为。
本报讯(记者贾中山)针对药品价格虚高的问题,在今年的政协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政协委员提交提案建议:取消医院在药品采购价基础上加价15%销售的政策,政府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并动态调整。我国对药品执行加成率管制政策,政府通过管制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价和药品加价率来管制其药品零售价的政策,包括顺价加价15%、零差率和差别加价等政策。全国工商联政协委员认为,如此政策会造成以下问题: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在药品加成率管制政策的反向激励下,医生多开药、开贵药可以让医院获得更多的药品加成收入。这种现象还从一定程度上致使医生收受回扣现象越发严重。
全国工商联政协提案建议:取消顺价加价15%的政策,实施只管药品最高零售价并动态调整的政策,归还医疗机构的采购权,政府集中精力搞好监管。医疗机构的采购导向将恢复正常,并以底价购进药品,在底价购进无回扣的情况下,医生就不可能过度用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也无需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恶性竞争,而会从价格、服务、效率、管理等方面进行竞争,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和行业集中度的提高。同时,药品指导性价格可以让患者和医保少支付药费。同时,政府可以借助市场机制的作用,获取药品价格的真实信息,据此对药品最高零售价进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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