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检查的项目很多,主要分为这几类:
1.常规项目,也就是血常规,包括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浓度,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血小板等。
2.生化项目,这个就多了,像比较长见的血糖、血脂、肝功能、肾功能等等都是这一类的。
3.免疫项目,这个也不少,常见的有乙肝的检查、艾滋、梅毒等等。
4.其他项目,像甲状腺激素等等。
验血只是一种手段,没事不代表就没有,有时也不代表一定就有,只是概率、可能的问题。
医院里都有肿瘤标志物的检查,比如ca-125与乳腺癌密切相关。
你可去咨询下,根据自己的情况做检查
验血可以化验肝功,性病,爱滋病,是否怀孕,怀孕是否正常,是否吸毒等。
普通体检抽血一般是查乙肝的~~~
在医院的化验室里,经常有许多病人在验血有的从手臂上静脉抽血验肿功能;有的从手指上果血化验红缎溯或白细胞,项目可多啦!
为什么这些病人都要验血呢?因为验血可以帮助诊断疾病。
原来人体的血管就像四通八达的河流,分布在全身,血液就是河水,血液是一种红色粘稠的液体,由血浆和细胞两部分组成。血浆里面有许多像蛋白质、酶、碳水化合物、脂肪、无朝盐等物质,平时这些物质的含量都有一定的正常范围;细胞部分有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等。血液里的各种成分都有它们各自的作用。当身体有病时,某些成分就会有数量上和质量上的被变。
红细胞好比是人格的运输兵J艺负责把新鲜氧气输送到身体会—中。
验血不能食用早餐,能进行健康检测。
验血采取静脉血,静脉血化验除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外,一般要求在上午抽血,抽血前尽量减少运动量,不要吃食物,不能食用早餐,保持空腹,可以喝少量的水,除某些药物必须按时服用。否则会对某些实验结果有所干扰。
抽血量的多少是根据化验内容的不同及项目的多少来决定的,抽血量一般在2-20毫升,最多不会超过50毫升。健康检测很多都是要靠血液分析来检查的,因此,抽血是健康体检重要环节。
扩展资料:
抽血的注意事项:
1、抽血后,立即用消毒过的干棉块压紧穿刺部位,需在针孔及向上两厘米进针处的范围进行局部按压3-5分钟,进行止血。不要揉,以免造成皮下血肿。此后,应在24小时内尽量保持抽血手臂的清洁卫生,不要淋浴或桑拿。
2、抽血后按压时间应充分。各人的凝血时间有差异,有的人需要稍长的时间方可凝血。所以当皮肤表层看似未出血就马上停止压迫,可能会因未完全止血,而使血液渗至皮下造成青淤。因此按压时间长些,才能完全止血。
3、抽血后要休息15分钟,最好这15分钟内不要动,静坐或躺着休息,若出现晕针症状如:头晕、眼花、乏力等应立即平卧、饮少量糖水,待症状缓解后再进行体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抽血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吸毒检测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吸毒检测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生物医学检测,为公安机关认定吸毒行为提供科学依据的活动。吸毒检测的对象,包括涉嫌吸毒的人员,被决定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被公安机关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人员,以及戒毒康复场所内的戒毒康复人员。第三条 吸毒检测分为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第四条 现场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进行。
实验室检测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
实验室复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取得检验鉴定机构资格的实验室进行。
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得由同一检测机构进行。第五条 吸毒检测样本的采集应当使用专用器材。现场检测器材应当是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生产或者进口的合格产品。第六条 检测样本为采集的被检测人员的尿液、血液或者毛发等生物样本。第七条 被检测人员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其进行强制检测。第八条 公安机关采集、送检、检测样本,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采集女性被检测人尿液检测样本,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采集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分别保存在A、B两个样本专用器材中并编号,由采集人和被采集人共同签字封存,在低温条件下保存,保存期为两个月。第九条 现场检测应当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的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的印章。
现场检测结果应当当场告知被检测人,并由被检测人在检测报告上签名。被检测人拒不签名的,公安民警应当在检测报告上注明。第十条 被检测人对现场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之日起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检测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检测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检测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A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或者有资质的医疗机构。第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或者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实验室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后,送委托实验室检测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三条 被检测人对实验室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检测结果后的三日内,向现场检测的公安机关提出实验室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实验室复检申请后的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决定,并将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进行实验室复检的,应当在作出实验室复检决定后的三日内,将保存的B样本送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的具有检验鉴定资格的实验室。第十五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应当在接到检测样本后的五日内出具检测报告,由检测人签名,并加盖专用鉴定章后,送委托实验室复检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收到检测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检测结果告知被检测人。第十六条 接受委托的实验室检测机构或者实验室复检机构认为送检样本不符合检测条件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公安机关根据检测机构的意见,重新采集检测样本。第十七条 被检测人是否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决定进行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第十八条 现场检测费用和公安机关直接决定进行的实验室检测、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被检测人申请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但具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或者其他违法检测情形的除外。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 故意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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