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视力,是什么意思

矫正视力,是什么意思,第1张

矫正视力是指用眼镜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出的视力,是戴眼镜后的视力。

不戴眼镜所测得的视力称为裸眼视力。

例如一位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视力为0.1,而配上眼镜后视力达到1.5,则前者称为裸眼视力,戴镜后视力则称为矫正视力。

有人认为“矫正”的含意是指戴眼镜后视力会得到恢复(矫正),例如上述近视眼通过戴眼镜后视力得到“矫正”,以后不戴眼镜,视力便会从0.1“矫正”到1.5,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

饮食方法

一、提供充足的维生素A:维生素A是构成眼睛感光物质的重要原料,有保护眼睛和其他上皮组织,间接抵抗感染的功能。维生素A充足,可增加睛眼角膜的光洁度,使眼睛明亮,看上去神采奕奕。

二、补充足够的蛋白质:眼球视网膜上的视紫质由蛋白质组成,缺乏时除肌肉柔弱、发育不良,易于感染、水肿、贫血外,还会出现视力障碍。因此,要给孩子多吃蛋白质含量较高的食物,如瘦肉、鱼、乳、蛋类和大豆制品等。

三、不可缺少钙和磷:钙磷可使巩膜坚韧,并参与视神经生理活动。钙磷缺乏时,易发生视力疲劳,注意力分散,易引起近视。

四、维生素C、B1、B2不可少:维生素C是眼球晶状体的重要营养成分,摄入不足会使眼球晶状体混浊,并且是导致白内障的重要原因之一。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有橘、柑、柚、番茄、各种水果和蔬菜等,鲜枣、弥猴桃的含量更为丰富。

维生素B1、B2是参与包括视神经在内的神经细胞代谢的重要物质,并有保护眼睑结膜、球结膜和角膜的作用,还可预防和延缓外眦及眼角尾纹的形成。

五、微量元素不可忽视:微量元素在人体内含量虽然不到体重的百分之一,但作用很大。没有它们,新陈代谢难以进行,儿童健康会受到影响。微量元素如锌、铬、钼、硒等,也参与眼睛内各种物质的代谢,调节其生理功能,不可忽视。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矫正视力

矫正视力是指戴上眼镜以后的视力。

矫正视力是指用眼镜来矫正屈光不正,之后得出的视力。是戴眼镜后的视力;不戴眼镜所测得的视力称为裸眼视力。例如一位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视力为0.1,而配上眼镜后视力达到1.5,则前者称为裸眼视力,戴镜后视力则称为矫正视力。

扩展资料:

目前矫正屈光不正采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佩戴框架眼镜

佩戴框架眼镜仍是最常被采用的,其缺点是影响外观,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眼镜架越来越轻,眼镜片从玻璃镜片发展到目前广泛使用的树脂镜片。佩戴框架眼镜仍是目前最安全的矫正视力的方法。

二、角膜接触镜(ok镜)

角膜接触镜的优点是对影像的变化影响最小,不影响外观。但其也有一定的缺点,如过敏、感染、角膜损伤等。但随着材质的不断改进,角膜接触镜也已成为矫正屈光不正的一种可靠手段。

三、激光手术治疗

激光手术治疗屈光不正原理与配戴眼镜基本相同,只是通过切削角膜使其变薄,从而矫正屈光不正。但不建议对18岁以下儿童采用手术治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矫正视力

普通公务员招考对考生的视力要求只有一条,参照的是《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十九条: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解释:双眼的矫正视力(配戴眼镜或者是近视手术后的视力)大于0.8,没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就是对普通的公务员视力的要求。

一般而言矫正视力是指戴眼镜后的视力。不戴眼镜所测得的视力称为裸眼视力。例如一位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视力为0.1,而配上眼镜后视力达到1.5,则前者称为裸眼视力,戴镜后视力则称为矫正视力。

正常人的视力有高低之分,公认最低的标准是1.0,而高的可以达到2.0甚至于有报道说高达5.8的,视力跟眼睛度数不存在准确换算关系,只能是个大概估计,因各人眼睛而异了。视力检查可以确定你的视力是多少,验光可以确定你屈光状态,一般配戴眼镜后的矫正视力在1.0到1.2左右。

扩展资料:

合格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人社部发〔2016〕140号修订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 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九条 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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