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行个人体表、衣物及防护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发现污染要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存档;
(三)进入辐照装置、工业探伤、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所时,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扩展资料: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第十二条规定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应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第十四条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部组织实施。
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辐射防护工作需要注意三点:1、 时间防护
时间防护的原理是:在辐射场内的人员所受照射的累积剂量与时间成正比,因此,在照射率不变的情况下,缩短照射时间便可减少所接受的剂量,或者人们在限定的时间内工作,就可能使他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仅在非常情况下采用此法),从而达到防护目的。 时间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减少人体与射线的接触时间(缩短人体受照射的时间)。
2 、距离防护
距离防护是外部辐射防护的一种有效方法,采用距离防护的射线基本原理是首先将辐射源是作为点源的情况下,辐射场中某点的照射量、吸收剂量均与该点和源的距离的平方成反比,我们把这种规律称为平方反比定律,即辐射强度随距离的平方成反比变化(在源辐射强度一定的情况下,剂量率或照射量与离源的距离平方成反比)。增加射线源与人体之间的距离便可减少剂量率或照射量,或者说在一定距离以外工作,使人们所受到的射线剂量在最高允许剂量以下,就能保证人身安全。从而达到防护目的。距离防护的要点是尽量增大人体与射线源的距离。
3 、屏蔽防护
屏蔽防护的原理是:射线包括穿透物质时强度会减弱,一定厚度的屏蔽物质能减弱射线的强度,在辐射源与人体之间设置足够厚的屏蔽物(屏蔽材料),便可降低辐射水平,使人们在工作所受到的剂量降低最高允许剂量以下,确保人身安全,达到防护目的。屏蔽防护的要点是在射线源与人体之间放置一种能有效吸收射线的屏蔽材料。
回复由网络资料整理而来,仅供参考。
放射防护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 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 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应当包括 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 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 人剂量监测管理:
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 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 职业健康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7.医院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8.医院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② 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③ 职业性放射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9.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0.医院承担本院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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