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在我国每个公民都有自己的权利,在变换不同身份的时候也有不同的权利。医生有医生的权利、律师有律师的权利,患者在我国同样是享有权利的。健康权是指公民维护自己身体组织、器官结构完整、功能正常,免受非正常医疗目的的伤害的权利,以及维护自己的精神心理免受恶性伤害的权利。医疗权是病人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命健康权的延伸。不能保证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健康权就是一句空话。(1)任何病人都享有医疗权利。(2)病人医疗权应是平等的、公正的。(3)病人有获尊重人的医疗服务权利。患者有权要求治疗,也有权拒绝一些诊治手段和人体实验或试验性治疗,不管是否有益于患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自主权有:自主护理权。决定权有:特殊干涉权。自主护理权:这是临床护士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护士有权根据治疗、护理的需要,询问病人的病史、进行体格检查、制定与实施护理措施、报告与隔离传染病病人等。特殊干涉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限制病人自主权以维护病人、他人或社会的根本利益。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有利原则、无害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冲突时,才考虑使用。
护士执业范围:1、执行基础、专科护理常规、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及相关规章制度。有娴熟的护理操作技术,做到稳、准、轻、快、敏捷。2、协助医生做好对病人及其家属的咨询、辅导、接诊和治疗工作。对病人要有高度的同情心,体贴爱护、主动热情,表情亲切,说话温和,工作耐心细致,有问必答,绝不与病人争吵。3、执行口服、注射、其它途径给药治疗及采集检验标本;注意巡视、观察病情及输液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医生;4、协助新入、手术、急、危重病人的处理;负责备血、取血,护送危重病人外出检查。5、深入病房和病人交流,以获得有关病人病情的信息,了解病人的疑虑,及时解决病人存在的问题;向家属和病人解释病症的原因、治疗原则、注意事项并进行饮食生活指导、健康教育指导。6、加强基础和业务知识的学习,重点学习本科室的相关知识。7、负责医疗文件和物品管理,做好物品清点交接。工作结束后,做好清洁卫生及次日工作的预先准备,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美观。及时汇报、反映患者对医院服务的意见及要求,并做好记录。
病人的权利与义务1、病人的权利
法律权利
接受医疗服务时特有的权利
法律权利与医疗有关的有:
(1)生命健康权(2)肖像权(3)名誉权(4)隐私权(5)索赔权(6)要求惩戒权
医患关系中的病人权利有: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获得治疗权不是无限的。要求不分种族、肤色、阶级、男女、老幼、政治与经济地位如何,智力状况如何,平等地获得治疗权)
1948年联合国《人权普遍宣言》:
每个人有权使生活达到一定水准,保证自己及家庭的健康和幸福,包括食物、衣着、住所、医疗和必要的社会服务。
美国医学会宣言:享有适宜的医疗保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WHO提出到2000年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健。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尤其是对严重缺陷、残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应当注意其人格权的保护。
中国预防医学院原院长、中科院院士曾毅教授在2001年9月8日在名医论坛上报告,河南的一艾滋病患者被村民处理掉了。
(3) 知情同意权 (受医学的局限性限制)美国医院协会:病人有权从他的医生那里得到有关自己的诊断治疗和预后的最新信息。
误区:接受治疗本身是病人的一种承诺,医生无须事事征求病人意见。只有在接受对人体有重大伤害的治疗措施(如剖腹、开胸、开颅时)或采用有重大危险的治疗措施时(如剧毒药、麻醉药物)危险性大的检查措施(心包穿刺、肝穿、腰穿、造影等)及接受试验性治疗时,才需特别约定。
希波格拉底誓言:不要把病人未来和现在的情况告诉病人。
十九世纪末美国伦理法典:只是在绝对必要时,才把病情告诉病人。
中国执业医师法26条1款、《条例》11条:如实介绍病情、医疗措施及医疗风险,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当两者产生矛盾时前者要让位于后者。
(4)隐私权(我国尚无明确规定)
即私生活秘密权,包括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如公民个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生理缺陷、恋爱婚姻家庭状况、个人日记、信札。
生理缺陷、传染病、性病、家族性遗传病
保密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关系
误区:正因为医生有权接触患者身体和健康方面的任何秘密,所以才有一个需保护患者隐私权的问题,所以不等于只要接触到病人的隐私就是侵犯隐私权。
(5)自主权
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规定病人有不受任何人干扰考虑有关自己的治疗计划权。
完全行为能力人应以本人意愿为准,当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病人的自主权不得干预医生的独立处置权。
(6) 拒绝治疗权
在西方是受限制的,中国无限制性规定,往往造成其家属侵犯病人的健康权。
(7) 有获社会支助的权利
(8)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无监督权)
(9) 有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条例规定的权利有:
①知情权;②病案资料复印权;③共同封存与启封权;④共同委托鉴定权;⑤申请再鉴定权;⑥随机抽取专家权;⑦申请回避权;⑧陈述与答辩权;⑨请求调解和处理权;⑩请求赔偿权(诉权)。
2、病人的义务
(1) 有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 有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有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有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有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有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
病人心理需求
必须认识到,病人是社会的、有不同心理的人,而这些不同的心理状态将直接影响护理效果。因此,在这里对病人的心理需求进行必要的讨论。
病人角色:病人角色(sick role)又称为病人身份,是一种社会角色。社会角色是社会规定的用于表现社会地位的行为模式。社会中的一切行为都与各自特定的角色相联系;反之,由其所处角色又可期望其发生与角色相适应的行为。当一个人被确诊患有疾病时,就具有了病人身份,在心理和行为上也就产生了变化。社会学家帕森兹(Parsons)从社会学的角度,观察病人与周围人的互动,将之归为四类,称为病人角色要素。第一要素:免除平日的社会角色。当一个人扮演病人角色时,他可以免除平日所扮演社会角色的责任。能免除多少原来的社会角色视其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而定。第二要素:有接受协助的义务。生病的人不会因他有意愿恢复身体的健康状态,就能实现,必须依赖周围人的协助,才能使其愿望得以实现。第三要素:负有恢复健康的责任。生病是某些需要未被满足的状态,会造成病人的不适甚至死亡。因此,病人需要也被期待有生存的渴望,对未来抱有希望,这些责任包括放弃依赖的角色,能独立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问题等。第四要素:负有寻求医疗协助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推想,病人原来的角色特性与病人角色越不同,越容易产生适应上的困难;反之,病人原来的角色与病人角色的特性越接近,如被动、愿接受别人的帮助、能相信别人的人容易接受病人角色。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的一生都有暂时伴随病人角色的可能,甚至与病人角色终身相伴。这是一个令人惧怕、厌恶的角色,但由于某种原因有时不得已而接受或乐于担当这个角色。当个体从其他社会角色转化为病人角色以及在承受病人角色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因素会出现一些适应不良从而影响疾病过程向健康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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