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日本回来带回总值超过5000需要交税,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不用交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
1、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
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以内(含2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2、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中国境内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超出人民币2000元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3、有关短期内多次来往旅客行李物品征免税规定、验放标准等事项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仅对4类货物征收消费税。
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身体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
第二类:奢侈品等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以及护肤护发品。
第三类:高能耗的高档消费品,例如小轿车、摩托车。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例如汽油、柴油。
(一)从价征收的消费税
1、征税货物种类及其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随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的规定,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和小汽车11类货物为消费税应税货物。该表中同时列名了各应税货物适用的税率,其中最高为45%,最低为3%。
2、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我国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进口消费税,计税价格由进口货物(成本加运保费)价格(即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税额组成。我国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计税方法,因此,计税价格组成中包括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
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进口关税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
从日本直邮到国内,海关关税收取情况:1、目前,进口税税率共设为四档,分别为10%、20%、30%和50%。适用第一档1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食品、饮料等;适用第二档20%税率的物品主要包括纺织品及其制成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及其他电器用具、照相机、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适用第三档30%税率的物品为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系指完税价格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手表);适用第四档50%税率的物品为烟、酒、化妆品。
2、27种物品中,4类物品的税率有所降低:皮革服装及配饰税率由20%下降到10%,照相机及配件税率由20%下降到10%,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税率由20%下降到10%,其他物品税率由20%下降到10%。
3、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作为个人物品邮寄的话应该是不收税的。在包装上注明“礼物”即可。
4、进口税起征点不同。一是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下同)以内的;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人民币(含2000元,下同)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制品、酒精制品以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二是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
【拓展资料】
所有境外快递企业使用EMS清关也就是通关派送的包裹,不得按照进境邮递物品办理通关手续。也就是说,对于那些符合海关快件监管条件的包裹,可以使用快件通关;不符合条件的,只能使用贸易货物通关。新政同时也将电子产品等多种商品纳入到了完税的范围。
海关所说的奢侈品关税中‘奢侈品’的定义是“一种超出人们生存与发展需要范围的,具有独特、稀缺、珍奇等特点的消费品”,又称为非生活必需品。奢侈品种类主要包括化妆品、珠宝、服装、包、高档手表等进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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