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精子的存活时间是比较短的,但如果精子在一个小时后全部死亡的,那就属于死精症了。生活上有一些药物是会导致男人出现死精症的情况的。那么,男人吃什么药会死精子呢?还有精子发黄有异味怎么办?请跟着我一起来了解下吧!
男人吃什么药会死精子男人死精子选择中药,如归脾汤,六味地黄汤,龙胆泻肝汤等药物加减调理治疗。保持心情舒畅,避免疲劳,避免熬夜,劳逸结合,加强体育运动锻炼,增强体质,避免吃肥腻煎炸辛辣烧烤类生冷硬的食物,饮食八分饱为宜。
首先,对于死精症患者来说,我是建议先去医院做一个详细的检查,确定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死精症,然后再决定用药治疗。因为能够引起死精症的原因有很多,比如说肾亏引起的死精症,又或者淋球菌引起的死精症,再或者病毒感染引起的死精症。这些不同病因的死精症,给男性带来的危害以及治疗难度都是不一样的。如果没有查清楚引起死精症的病因,就盲目的乱吃药的话,这样就很难治好死精症,而且对于个人的内分泌也有着一定的影响。
其次,如果死精症患者当前不方便去医院检查的话,那么,可以暂时使用强精补肾来控制病情。比如说六味地黄丸,它就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强精补肾药物,而且应用的也比较广泛。其次就是中药中的蒲地蓝消炎片,主要是用作于炎症感染导致的死精症,而且中药副作用比西药来相对要少一些,但是同样,他对于死精症的治疗速度也要慢一点。因此死精症患者可以暂时考虑使用这两种药物控制一下病情。
男性死精症是可以通过中药进行调理,但要在中药师的指导下使用药物,平时也要查清楚引起死精症的原因,然后根据病因做好护理。
精子发黄有异味怎么办精液和唾液、胃肠液、血液等一样都属于人体的体液,但唯有精液的特殊气味最为显著。精液不像其他体液那样单纯,它是一种混合液。精液中除了精子以外,其他精浆成分由前列腺液、附睾液、精囊液和尿道、输精管的多种分泌物组成。正常气味是由一种称为精氨的化学物质经氧化以后散发出来的,很像栗子花的气味。精氨是前列腺分泌物所含的多种重要成分之一。精氨的氧化必须有精囊液的参与,经直肠按摩取得的前列腺液,则一般不带有自然射精精液的气味。可见,正常精液的特殊气味来自前列腺,但在精囊液的参与下才散发出来的。精液缺乏这种气味常常表示前列腺功能损害,许多前列腺患者的精液常常嗅不到这种气味。至于精液的特殊气味有什么生理意义,据推测可能与性欲和性行为有关。
精子发黄有异味专家建议到医院检查一下,确定病因,对症治疗。平时要多喝水,禁食辛辣刺激性食物,戒烟酒,饮食要清淡,注意阴部卫生。注意休息,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外用避孕药具有很强的杀精作用,做成各种剂型或混附在某种载体上,性交前放置于阴道内,利用药物杀死或抑制精子,或阻挡精子进入子宫腔而达到避孕的目的。外用药有避孕膜、片、栓和膏,其中避孕膜和避孕片使用较多。
适应证:
已婚妇女如无以下禁忌证者均可使用,尤适合于患慢性心、肝、肾疾病者,或不适合使用避孕针、药者。
禁忌证:
①阴道受损伤或者有炎症者,如患滴虫性阴道炎、急性或亚急性宫颈炎、霉菌性阴道炎者不宜使用。
②子宫脱垂、阴道过度松弛、会阴重度撕裂者不宜使用。
③宫颈严重糜烂、白带过多者不宜使用。
④对杀精剂或其他附加剂如胶冻、乳胶等过敏者不宜使用。
1.外用避孕药膜男女双方均可使用,女方使用时,如使用方形药膜,性交前将膜两次对折。用食指和中指夹住,送人阴道深处,5分钟后,开始性交;如使用长方形药膜,则将药膜揉成松团,用手指塞入阴道顶部,10分钟后,开始性交。
男方使用时,每次性交前,将阴茎插入阴道。润湿后退出。将方形药膜包贴在阴茎头上,将其推入阴道深部,停留3~5分钟,待药膜溶解后开始性交。
使用注意事项:
①如男方有过早排精现象。应改为女用。
②使用时必须等待足够的时间,待药膜溶解后再性交,阴道分泌物较少的妇女更应注意等待。
③药膜放置于阴道半小时以上再性交时应补置一张药膜。
④保管药膜时,应注意防水。
⑤药膜不能与油脂类物质同用,以免影响效果。
⑥正确辨别药膜与吸潮纸,以免误用导致避孕失败。
⑦性交后6小时以上,才能洗涤外阴部。
2.外用药片用水把药片先温润一下,再用手指把药片推入阴道深处。等5~10分钟待药片溶解后再性交,射精后6小时内不要清洗阴部,以保证药效。
使用外用药片的注意事项与使用药膜相类似,置放时间超过1小时。需另放一片。
3.外用避孕栓使用时,先剥去包在避孕栓外面一层锡纸,然后用手指将一枚避孕栓送人阴道深部,lO分钟后再性交,射精后6~8小时内不可洗净阴部。
使用注意事项:
①避孕栓应存放于阴凉处,以免软化、变形或变质。
②避孕栓含有油脂基质,易损坏橡胶,因些不宜与阴道隔膜以及避孕套混合使用。
4.外用避孕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阴道隔膜、宫颈帽等合并使用。目前这种方法使用的很少。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是:
1、狭义的特殊药品,是指麻精毒放,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广义的特殊药品,即特殊管理的药品。则除上面的4类药品外,还包括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兴奋剂,含特殊药品类复方制剂。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先后颁布了《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1月)、《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989年1月),以正确发挥其防病治病的积极作用,严防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危害。
医院是特殊管理的药品采购、使用量最多的单位,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管理,关键是要控制医疗机构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管理,医院药房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和卫生部的法规条例,加强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 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其管理要点有: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 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医疗单位应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管理
医疗用毒性药品(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
1、毒性药品的品种范围
根据卫生部的规定,目前我国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中有毒性中药27种(指原药材及其饮片),毒性西药11种(指原料药)。上述中、西毒性药品品种一般不包括其制剂,其单方制剂在一些地方有规定的按地方规定办理。
⑴ 毒性中药品种 砒石(红砒、白砒)、砒霜、生川乌、生马钱子、生甘遂、雄黄、生草乌、红娘虫、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银、生巴豆、白降丹、生千金子、生半夏、斑蝥、青娘虫、洋金花、生天仙子、生南星、红粉、生藤黄、蟾酥、雪上一枝蒿、生狼毒、轻粉、闹羊花。
⑵ 毒性西药品种 去乙酰毛花苷丙、阿托品(包括其盐类)、洋地黄毒苷、氢溴酸后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芸香碱(包括其盐类)、升汞、水杨酸毒扁豆碱、亚砷酸钾、氢溴酸东莨菪碱、士的宁(包括其盐类)。
2、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⑴ 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⑵ 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⑶ 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⑷ 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标记药物。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省级公安、环保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医疗单位设置核医学科、室(同位素室),由经过核医学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使用。
扩展资料:特殊管理药品的销售规定:
1、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禁止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但是个人合法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除外。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两2年备查;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3、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4、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向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应当将药品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提货。
5、麻醉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在制定出厂和批发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全国统一零售价格。
药品安全法律责任界定和种类:
1、药品安全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药品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如下构成要件:
(1)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2)有法律明文规定;
(3)有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4)由专门机关追究。
2、根据行为人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将药品安全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1)药品安全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侵犯了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利,构成犯罪时,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它们只能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它们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对于犯罪的外国人,还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我国«刑法»对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了相关罪名,如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等。
(2)药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是产品责任,即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的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43 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 59 条的规定,因药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3)药品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①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
②行政处分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
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1、定点生产企业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7 条的规定,定点生产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
(1)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
(2)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
(3)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4)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5)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2、经营企业的法律责任
(1)定点批发企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8 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9 条的规定,定点批发企业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批发资格:
①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②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
③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
④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
⑤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
⑥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⑦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
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
(2)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0 条的规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3、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2 条的规定,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并处分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
(1)未依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的;
(2)未依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未依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的;
(3)未依规定报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货、库存、使用数量;
(4)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后未备案的;
(5)未依规定销毁麻醉药品的。
4、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1 款的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相关处方,或未按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执业证书。
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2 款的规定,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执业活动;
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处方调配人、核对人的法律责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73 条第 3 款的规定,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规定,未对麻醉品和第一类精神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
6、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的法律责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 65 条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违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到场监督销毁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
(3)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优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