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香港首先要办,办理港澳通行证所需资料:
1.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近期护照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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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保持正常的出生人口性别构成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第六条 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
(二)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三)到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第七条 胎儿性别鉴定机构应当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出具鉴定结果。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果通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八条 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准情况。第九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还应当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婚育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出具相关婚育证明。
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第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不得终止妊娠,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四)其他非选择性别需要终止妊娠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胎儿性别鉴定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具有开展产前诊断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证明;符合前款第(四)项的,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第十一条 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要求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当在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前查验、登记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将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与手术病志一并存档;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不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第十二条 对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其健康,需要紧急终止妊娠的,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可以实施终止妊娠手术,但应当在手术后及时做好手术病志的记录和存档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并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等可以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孕妇的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孕情检查,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等工作。第十七条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经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经批准的机构和个人。
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孕妇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应当在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一、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1、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场所、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申请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依法将具有防鼠、防蝇设施作为行政许可条件之一”。二、南昌市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1、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商贸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2、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公安、宗教、卫生健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牛羊定点屠宰的监督管理工作”。
3、第七条中的“商贸、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
4、删去第十八条。
5、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6、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商贸、农业、工商”修改为“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三、南昌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1、第三条中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修改为“经依法工商登记设立”。
2、第四条、第十一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第九条修改为:“设立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工商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前由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申请工商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市场中介组织及其分支机构设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南昌市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管理的规定
1、第四条修改为:“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县(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
2、第六条修改为:“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等疾病,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
“(二)报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三)到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3、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第八条修改为:“开展终止妊娠手术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准情况”。
5、第九条、第十六条中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修改为“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6、第十三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并公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
7、第十四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将所购超声诊断仪等可以用于鉴定胎儿性别的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所和操作人员名单,按照管理权限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8、第十五条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孕妇的超声检查和其他能够鉴定胎儿性别的技术检查应当建立登记制度,登记检查原因及检查结果等事项,并由两名以上医务人员或者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在登记表上签名”。
9、第十八条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工作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并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10、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任何单位和公民都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行为。对举报属实者,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给予5000元奖励”。
11、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医疗保健机构、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删去第二十一条。
13、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其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4、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其中的“卫生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15、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其中的“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6、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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