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残是指人对自身肢体和精神的伤害。
一般来说,对精神的伤害难以觉察,因此,如果不特别指明,自残仅仅是指对肢体的伤害。 自残的最极端情况就是自杀。 自残行为并不少见。每个人都可能产生过自残的念头,只是大多数人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而已。
只要是有意识的,自我主动的,在自主控制下的对自我肉体和精神的(会产生疼痛感的)伤害,皆属于自残。
发展异化
每个人都存在着创造毁灭欲,GOPLA在解释自残行为的时候是通过发展需求这层面的。
发展受阻的结果就是另类改变。这是通过毁灭来实现精神能量的释放。
断绝期望
很多人都存在期望过高的现象。他们往往会比其他人感受到更多的挫折。
对于一些他们已经失去信心(可以说绝望)的事情,由于他们存在较好基础,不可避免还是有一些欲求或期望出现,自残往往也为了斩断这些来源。
焦虑转嫁
焦虑、紧张、不安、痛苦等得不到化解。自残是一种压力转移的方式。自残是一种不良的发泄方式。一些人会习惯于增加自身肉体的痛苦来减轻精神的痛苦。
策略
为了获取其他东西。比如敲诈、获取保险赔付等。
另一个明显做法就是为了逃避惩罚而进行的逃避性自残。罪犯往往可能自残。特别是小偷,往往这已经成为惯偷早就计划好的行业脱逃手段,甚至团伙规则。在帮派中,为逃避惩罚而自残的现象也比较明显。
逃避性自残也体现为为某些不作为或不成功找借口等。
不违法。法律上对损害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能作为侵权行为。法律分析
凡是违法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自残只要不影响他人的正当权利就不算是犯法。法律上定义的威胁,必须是威胁他人的生命健康、财产或者家人等等的安全。若是行为人的行为仅仅是损害自身的权利,并没有对别人的权利造成实质上的威胁,就不能定性为法律上的威胁。自残是指人对自身肢体和精神的伤害。一般来说,对精神的伤害难以觉察,因此,如果不特别指明,自残仅仅是指对肢体的伤害。 自残的最极端情况就是自杀。 自残行为并不少见。每个人都可能产生过自残的念头,只是大多数人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而已。只要是有意识的,自我主动的,在自主控制下的对自我肉体和精神的(会产生疼痛感的)伤害,皆属于自残。有自虐心理的人是很痛苦的,都想及早摆脱这种自虐心理。但仅仅用砸东西、大喊大叫等方式来排解是不够的,能够彻底摆脱这种感受的方法是提高自己的自信心,凡事都不要苛求自己,要学会客观、全面地分析和看待问题,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学会与人沟通,把自己心中的困惑、不满都向他人说出来,宣泄出来,就能够避免自虐心理和自虐倾向的发生。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工伤认定中的自残,是指工作中或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自我伤害造成的伤残。自残是指自我伤害,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残的行为与个人的意志与精神状况有关,而与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在这种情形中,职工本人对自己的死伤存在着主观故意。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残虽然发生在工作中或者与工作相关的活动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为视同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的规定,对自残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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