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来解释,商家承诺购物送赠品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只要做出承诺,该合同即告成立,商家赠送物品就成为买卖合同中的一项条款,商家就有义务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赠送的商品,并为赠品的瑕疵承担完全责任。
赠品也是商品,因此商家不仅应当按照约定给付赠品,同时要保证赠品的质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在“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表述中并没有排除包含赠品,消费者因购买商品获得赠品,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一种消费关系,如赠品有质量问题,商家应对其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新草案)
对众多消费者关注问题都有所规定。在赔偿环节上,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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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的新规出台后,‘知假买假’行为将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在审结了一起食品药品纠纷典型案例后,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这样表示。
去年,消费者在长沙某超市购买了“蜂胶片”3盒,花费353.97元,事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没有标注执行标准、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商的信息等内容。“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还进行销售,违反了食品安全标准。”石先生说,他虽然并未因该产品受到损害,但还是向超市提出退一赔十要求,遭到对方拒绝,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违反关于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对石先生提出的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法判决超市方赔偿消费者10倍赔偿金353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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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合格食品的处罚和赔偿:销售不合格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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