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死亡一般以心跳停止和呼吸停止及脑死亡为识别标志。
全脑功能不可逆性的永久性停止,称为脑死亡。
死亡阶段:
濒死期:主要特点是脑干以上神经中枢功能丧失或深度抑制,表现为反应迟钝、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迟钝或减弱,呼吸和循环功能进行性减弱。
临床死亡期:主要特点是延髓处于深度抑制和功能丧失的状态,各种反射消失、心脏停搏和呼吸停止。后两者认为是临床死亡标志。
生物学死亡期:是死亡的最后阶段。此期各重要器官的新陈代谢相继停止,并发生不可逆性的代谢。整个机体不可能复活。
扩展资料:
脑死亡判断标准:
1、国际判断标准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了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自发呼吸、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活动消失(电静息)。凡符合以上标准,并在24~72小时内重复测试,结果无变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国判断标准
脑死亡的临床诊断依据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必须同时、全部具备上述3项条件,而且需明确昏迷原因,排除各种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死亡
第一是大脑皮质的变化。大脑皮质主管人的思维、意识活动等心理功能。大脑皮质一经死亡,上述功能就不复存在,医学上把这叫做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此时至少可做出社会学死亡的诊断。第二是脑干死亡。人体有12对脑神经经由脑干发出,主管人的感官、呼吸等等重要生理功能。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同时也作为判定人类脑死亡和死亡的标准。脑干死亡之后,依靠现代医疗手段所能维持的、包括残余心跳在内的部分生物特征不再表明生命的继续存在。这就是现代医学的“4—3—2”定律: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
第三是全脑死亡。大脑皮质弥漫性死亡+脑干死亡=全脑死亡。全脑死亡一旦发生应即时宣告个体死亡。
其实,弥漫性脑损伤发生时,大脑皮质死亡一般来说要先于脑干死亡,因此采用脑干死亡作为个体死亡的判定标准更具保守性、安全性、可靠性。例如缺氧时,脑细胞对缺氧耐受时间分别为:大脑皮质4—6分钟;中脑5—10分钟;小脑10—15分钟;延髓/脑干20—30分钟。
关于死亡标准,我国法律目前采取综合标准说,即自发呼吸停止、心脏停止、瞳孔反射机能停止!以“脑死亡”判定死亡的新标准有望在中国试行。
死亡判定新标准出台
中国卫生部从2001年开始制订脑死亡判定标准,2003年在《中华医学》杂志上刊登,并注明讨论稿。但文章刊登后,国内媒体误认为脑死亡立法,卫生部不得不搁置该标准的正式出台。
日前,正在由国家卫生部脑死亡法起草小组制订的脑死亡诊断标准首次被披露,这个标准对脑死亡作了严格定义。
诊断标准中规定,脑死亡是包括脑干在内的全脑功能丧失的不可逆转的状态。患者的临床症状为深昏迷,脑干反射全部消失,无自主呼吸(靠呼吸机维持,呼吸暂停试验阳性),脑电图平直,经颅脑多普勒超声诊断呈脑死亡图形,且观察12小时无变化,方可确认为脑死亡。
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中国已从技术角度拟定了脑死亡的判定标准。目前,有关推进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工作正在专家层面进行进一步的研讨。
据专家透露,卫生部将于近期具体讨论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定稿,脑死亡供者捐献器官的相关办法也在研究中。研究内容包括:判定脑死亡医生的资质,判定脑死亡后如何执行捐献,供者器官如何分配管理,如何建立供者的补偿机制等。
“这意味着中国可能会启动脑死亡的临床实践。”6年来一直致力于脑死亡宣传与实践的武汉同济医院器官移植研究所所长陈忠华说,脑死亡判定标准将选择哪些城市试行,目前尚不明确,但至少会在医学界达成一个共识。
推行时机成熟
陈忠华最初推广脑死亡概念时发现,“走到哪里,谁都不懂,他们只知道‘脑死亡’三个字”。很大一部分医学专家对脑死亡的理解仅仅停留在字面上,他们没有定义,没有标准,也没有深入到临床实践。
脑死亡是一个已经被严格定义的概念,它是指“包括脑干功能在内的全脑功能不可逆和永久的丧失”。这一提法的科学依据在于: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整个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由于神经细胞在生理条件下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因此当作为生命系统控制中心的全脑功能因为神经细胞的死亡而陷入无法逆转的瘫痪时,全部机体功能的丧失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2007年,陈忠华开始推广一个新概念,即以呼吸机为中心重新定义脑死亡这样一个学术思想,把脑死亡的定义更明确化。
他介绍,新定义下的脑死亡是以中枢性自主呼吸完全停止为首要特性的脑干或全脑功能永久性丧失,并且正在使用呼吸机机械通气维持心跳的一种特殊临床死亡状态。也就是说,脑死亡与呼吸机使用的状态有关系。
统计数据表明,脑死亡仅占住院死亡的3.3%,占重症加强治疗病房(ICU)死亡的11.7%,而ICU病房中使用呼吸机的频率比较高。从临床死亡来看,大概90%属于心死亡,10%属于脑死亡。
“这样就纠正很大的误区,并非人人与脑死亡有关系。”陈忠华决定将研究结果在4月讨论会上公布。
他强调说,一是没有呼吸机就没有脑死亡判定;二是既然脑死亡是与呼吸机运用息息相关的特殊急救学应用问题,应该按急救医学的标准和规范来解决,既要避免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也要避免将可以近期解决的问题长期搁置化。
陈忠华认为,当前智能化呼吸机广泛用于临床就是脑死亡判定标准和配套政策理应出台的时候。“脑死亡判定标准临床应用启动时机非常成熟,不能再搁置,否则会产生诸多弊病。”
“病人如果到了脑死亡,而没有按照脑死亡判定标准判定死亡,那么病人家属每天要多花500010000元,平均要延长20多天的时间,心脏才慢慢衰竭。”据统计,国家每年据此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元。陈说,对脑死亡者抢救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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