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妊娠登记:职工应于怀孕后10周内,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并开具《妊娠诊断证明》,于诊断后10日内,长期派驻异地参保职工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妊娠诊断后20日内,到社保分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计划生育妊娠登记:职工在手术之前持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门诊联网医院进行妊娠登记,手术完结后费用直接联网结算。
3、申报时需提供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材料:填写《生育补助结算表》,《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参保人员需提供的材料: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或B超检查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政策说明
1、女方或夫妻双方均非本市户籍的,而女方就业单位为参保单位的生育妇女,所提供的外省市《生育服务证》需经现居住地乡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作为出生统计的依据。
2、在妊娠登记时限内发生自然流产,尚未领取《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计生办出具《生育保险婚育证明》,该证明可替代《生育服务证》。准予进行妊娠登记。
3、 异地分娩职工在住院十日之内到社保分中心专项服务窗口办理其他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先自行垫付,待产假结束后报销。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之前先确认职工已办理妊娠登记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证(盖生育保险章或医疗保险章);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第二联);
4、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
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报销
一、本地生育报销需提供的材料证件:
1、参保职工《医疗保险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妊娠诊断证明》(加盖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和生育保险专用章)。
3、妊娠化验单或B超检查单(加盖医疗机构生育保险专用章)。
4、《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计划生育妊娠登记的不用提供)。
5、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异地住院生育:
异地分娩职工在住院十日之内到开发区社保分中心二楼专项服务窗口办理其他住院登记手续,所发生的住院费先自行垫付,待产假结束后报销。在办理住院登记手续之前先确认职工已办理妊娠登记和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异地住院生育办理住院登记手续需要以下材料:
1、住院证(盖生育保险章或医疗保险章)。
2、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妊娠登记表职工留存联(第二联)。
4、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证。
5、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扩展资料:
生育保险金应支付的费用三项内容:
1、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女职工生育、流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产假期限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发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挂钩。
2、生育医疗费: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女职工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特别提醒的是,生育保险金支付是有前置条件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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