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乙肝的法律法规:
1、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职业;
3、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职业;
4、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工作。
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上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对乙肝病毒携带者限制的行业只有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根据相关行政法规规定,国家限制的职业范围是:(1)首先,只有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才需要取得健康合格证担任国家公务员不需要健康合格证。(2)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行政法规只是禁止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允许从事其他任何行业的工作。为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权益,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除了以上禁止的其他行业没有限制,如果是一般的患者,并且其能满足从事本职工作的需要,而且又不是从事于一些特定的行业,用人单位是不能把乙肝作为辞退理由的。对于本人患病后,确实不能从事本岗位工作或不宜从事本行业工作的,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必须向患者支付解除合同的补偿金,并应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费。
综上所述~除去饮食、食品、供水、宾馆、托幼机构等,其他工作都是可以的~而且用人单位不能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
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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