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一般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意见》指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编密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举措,是坚持共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应有之义,也是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意见》提出,要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在全国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等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意见》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在对象范围方面,重申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规定。在办理程序方面,从申请、审核、审批、终止等多个环节进行了全面细化和规范。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从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给予照料服务、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提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照料护理标准应当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体现差异性。在救助供养形式方面,鼓励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在家分散供养。对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同时,《意见》明确,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按照一定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强化托底保障能力,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特困供养人员是指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能力的人员。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第十六条
【特困人员】本法所称特困人员,指经县级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成年人。第十七条
【低收入家庭】本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指经县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符合下列规定的家庭: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
(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
(三)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
【法律分析】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人均月收入不足560元,农村人均月收入不足305元),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2、连续6个月以上家庭实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经政府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残疾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86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6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支持乡村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国家支持农民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具备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农业产业化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支持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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